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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所得税制和个人所得税制的衔接

发布时间:2015-03-16 16:45

高萍  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总公司

摘要: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度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组成,这一税制对中国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调控过程中应当有所分工,企业所得税应当以效率为先,而个人所得税则应当以公平为先,所得税制对于收入再分配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所得税制和个人所得税制的衔接指的是要求二者在职能上更好地衔接配合,避免或减少这方面的冲突。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制  个人所得税制  衔接

一、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度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组成,这一税制对中国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所谓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由于生产、经营等取得的可用货币计量的收入,扣除为取得这些收入所需各种耗费后的净额。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度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组成。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既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又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于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增强民族工业发展后劲,壮大国家财政实力,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同企业所得税相比,计算较为简单,费用扣除额较宽,采用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实行分类征收的办法。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办法。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制和个人所得税制的衔接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制和个人所得税制的衔接是要求二者在职能上更好地衔接配合,避免或减少这方面的冲突。从所得税的职能来看,所得税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除此之外还担负着宏观调控的职能,主要体现在资源配置、调节经济周期和收入再分配三个方面。在所得税的上述功能中,组织财政收入是各种税收的共同功能,其重要性由其收入额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决定。在宏观调控职能中,,资源配置的职能主要由其他税种担当,所得税被誉为经济运行的“自动稳定器”,除此之外还可以作为“审慎的财政政策”的一部分,以短期的税率调整(包括名义税率的调整和以其他方法进行的实际税率的调整)对经济运行周期进行调节。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职能的实现则与所得税的结构有密切的关系,因而,也就成为了所得税制衔接问题的关键所在。

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调控过程中应当有所分工,企业所得税应当以效率为先,而个人所得税则应当以公平为先,在所得税体系内部,收入的分配职能应当主要由个人所得税来承担。原因是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依据征税的,而企业的所得额不是衡量收入均等化的有效尺度。个人来自于企业利润的所得既与企业的所得额有关,也与其持有的股份占企业股份的比例有关,一家企业的所得额也许是惊人的,但其股权可能是分散在成千上万的股东手中,而一家所得额相对较小的企业其股权却可能是高度集中的。同时,在一家企业的内部,股东之间持有股份的比例也可能十分悬殊。因此,如果对企业所得依据其数额的大小来按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事实上是不科学的,这样做会使那些持有获利丰厚的企业的小额股份的股东承受偏重的税收负担而使那些在获利较少的企业中持有大量股份的股东享受不合理的税收利益。与之不同的是个人所得税,由于直接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可以有效识别个人的纳税能力,对其采用累进税率可以有效地达到收入再分配的目的。

三、浅谈我对企业所得税制与个人所得税制衔接的两点措施

1、以税法名称为例,统一后的税法应改为法人所得税法为好,其主要理由:(1)建立法人税制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发展方向。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均实行公司税制或法人税制,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建立法人税制,也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企业现代制度的必然要求。(2)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以企业所得税命名税种存在不少问题:由于纳税主体不够清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交叉错位,容易发生错征、重征,而对一些不以“企业”冠名的营利性组织单位,则易出现漏征;由于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单位,但在征税中难以判断一个组织单位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给执行带来随意性,不利于严格征管和依法治税;(3)我国民法通则把民事主体划分为法人和自然人,相应设立法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不仅符合法理依据,而且涵盖所有的纳税人,法人范围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4)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法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法人成立必须办理严格的核准登记手续,因而不仅容易识别是否是法人,有利于对纳税人的界定和划分,而且可根据注册地与住所标准,将法人分为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分别承担无限、有限的纳税义务,有利于与国际税制的衔接和税务合作。

2、对重复征税加以调整:“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整体制模式,它以‘法人虚拟说’为基础,认为应当把公司和股东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为此,这些国家采取了多种措施来尽量缓解或消除双重征税”。具体到我国,与之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的法律制度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呢?应当采取一种将分劈税率制与归集抵免法相结合的设计。具体方法是:在企业所得税阶段,采取分劈税率制,即对留利部分和分红部分采取不同的税率,前者较高而后者较低,在个人所得税阶段采取归集抵免法,用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抵免个人所得税中的一部分。之所以作出这样的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因是:(1)这样的设计有助于减轻股东以不进行年终分红的方法来延期纳税,获取时间利益。(2)这样的设计可以使股东的累积负担不至于过重。当然,这种设计也有其不足之处:采取分劈税率制的税率差是难以准确把握的。但是,有一条基本的原则可以遵循,那就是要与股东所能获得的时间利益大致相当,如果税率差过大,则会导致企业积累过少,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反之,则不能实现该法律制度设计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守文著.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张志超编著.现代财政学原理.南开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沈玉平著.所得税调节作用与政策选择.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年版。

 



本文编号:1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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