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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
博士学位论文
我国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问责逻辑
姓名:傅金鹏
申请学位级别:博士
专业:行政管理
指导教师:陈晓原
2012-04-10摘要
无论是提供承接型公共服务还是补充型公共服务,公益性社会组织都是一支
重要力量。在我国,公益性社会组织也开始成为官方的合作伙伴。然而,事实证
明,公益性社会组织并非圣洁的化身。如何保证公益性社会组织真正承担起提供
公共服务的责任,真正惠及受益人这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问责,就是解决
这个问题的一把有用的钥匙。
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利益相关者是多样化
的。其中,政府包括作为规制者的政府和作为公共服务规划者的政府、第三
方组织者、捐赠者、受益人、一线员工和志愿者属于核、利益相关者。它们是问
责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主体。政府、第三方组织者和捐赠者要么
掌握着公共权力,要么控制着资金等资源,处于公共服务供给链的上端,是自上
问责主体;受益人是公共服务的受惠者,处于公共服务供给链的底端,一线员工
和志愿者在公益性社会组织内部等级链的末位,它们都是自下问责主体。
在问责实践中,自上问责主体对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问责主要关
注服务过程和直接产出,并且将问责焦点集中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资金运作。自
下问责主体倾向于关注公共服务提供本身,受益人在意服务数量、质量及其带来
的影响,一线员工和志愿者希望自己的公益热情和精神转化为受益人的受惠,往
往对公共服务提供的绩效、质量甚至组织决策提出质疑。由于自上问责主体具有
优势地位,能够“发号施令”,所以其问责要求能够优先得到公益性社会组织的
回应和满足;而自下问责主体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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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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