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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后透明度工作的进展与不足

发布时间:2014-07-27 10:17

  透明度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性原则之一,贯穿WTO各主要协定中。人世十年来,中国高度重视SPS领域的透明度工作,认真履行义务,积极享受权利,开展透明度规则研究,学习规则、理解规则、运用规则、发展规则,为促进WTO/SPS委员会透明度执行情况的改善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一般而言,WTO透明度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即义务的履行、权利的行使和规则的制定。权利的行使是目的,义务的履行是前提,规则的制定是根本。三方面紧密联系、相辅相成。
   透明度工作成功之处
  1、认真履行义务,积极享受权利
  十年来,我国认真履行透明度义务,累计发出SPS通报364项,其中常规通报333项,紧急通报22项,补遗通报9项。强制性标准285项,占通报措施总量的80.28%。答复其他成员关于我国SPS措施的咨询3968项,处理其他成员对我国SPS通报的评议意见617项。另一方面,我国高度重视享受WTO成员权利,积极开展对国外通报措施的评议。累计评议国外SPS通报措施2243项,正式对外发出评议意见492项,其中30余项得到通报方的全部或部分采纳。
  2、实质性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入世十年来,中国积极开展透明度规则研究,通过SPS委员会例会、SPS协定审议机制、透明度执行程序审议等多种渠道推动透明度制度改进,对SPS委员会《透明度推荐程序》提出的多项修改意见被采纳,获得WTO成员的广泛认同。
  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享受权利能力有待提高
  SPS透明度关于新制修订措施进行通报的制度,给所有WTO成员提供了及时了解进口方政策变化的重要渠道,并赋予成员在评议期(通常为至少60天)内对他国SPS措施不符合SPS协定规定的内容提出评议,敦促其修改,从而将有关技术壁垒消灭在产生(生效)之前的重要权利。
  与一些发达成员相比,我国在行使评议权利的能力方面还有很大差距。除了在技术水平、法规研究能力、应对技术壁垒意识等软实力方面的差距外,缺乏广泛、准确、通畅的通报信息传播途径,是限制通报和评议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硬伤。首先,我国SPS通报散发对象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门,导致对外评议以政府部门为主,未能充分调动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力量。其次,通报筛选方式较为粗放。在选择评议对象时,笔耕论文新浪博客,存在拍脑袋现象,不利于抓住对我国出口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通报,导致评议往往立靶不准、实际效果不理想。
  2履行义务仍存在制度缺陷
  我国与SPS有关的措施主要为部门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也涉及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是《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都没有关于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法过程中,履行国际义务,征询WTO成员评议的明确规定,导致WTO通报工作无法可依,出现该通报的没通报、通报不及时、通报主体互相推诿、通报评议期受国内立法程序限制无法提供至少60天评议期等一系列问题,经常受到其他成员的指责。这也是主要贸易国家在对我国贸易政策审议中经常拿来做文章的问题。
  3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较为被动
  SPS委员会是WTO最活跃的委员会之一,近年来,各种与透明度相关的新议题不断涌现。不仅涉及推动与透明度相关条款执行的问题,包括监督国际标准的使用、特殊与差别待遇、技术援助中涉及透明度的内容;更有对协定理念的突破和创新,如关于扩大SPS通报范围的建议和有关私营标准对国际贸易影响的讨论等。

 



本文编号: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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