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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碳排放政策下的供应链决策及协调研究

发布时间:2019-04-03 21:49
【摘要】: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转变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低碳经济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各国政府都针对国情制定了相应的碳排放规制政策。常见的碳排放政策主要包括:碳税、碳限额和碳限额与交易三种。碳排放政策的实施给企业运营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使企业的管理决策更加复杂,表现为决策目标(提高利润和减少碳排放双重目标)、决策变量(生产、订货、定价等传统决策变量和碳减排、碳交易决策变量)和决策环境(产能、资金等传统约束和碳限额约束)的复杂。同时,随着碳足迹越来越容易被识别和计算,以及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渐增强,产品的碳排放量成为影响消费者需求的重要因素,在进行企业决策时必须考虑消费者的碳敏感型需求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共识。此外,现有关于碳排放政策在微观实践的研究主要是基于单企业视角的。但碳排放是贯穿整个供应链各环节的,如果只关注单个企业,而不能有效解决碳排放政策下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协同问题,就不能根本地推进碳排放政策的实施工作,实现整体减少碳排放的最终目标。因此,本文以供应商占主导的由一个供应商和一个制造商组成的两级供应链为研究对象,分不考虑和考虑消费者的碳敏感型需求两种情境,在碳税、碳限额以及碳限额与交易等不同碳排放政策下,研究供应链企业决策及供应链协调问题。首先,研究碳排放政策下不考虑碳敏感型需求的供应链企业决策。研究表明:无碳排放约束、碳税、碳限额、碳限额与交易政策下,集中决策下制造商的最优订货量始终大于分散决策的情形,传统的批发价合同无法协调供应链;在碳税政策下,制造商的最优订货量和最大期望利润随碳税税率的提高而减少;当碳限额起作用时,碳限额政策下制造商的最优订货量和最大期望利润均随碳限额的减少而减少;当碳限额固定时,随碳交易价格的增加,碳限额与交易政策下制造商的最优订货量不断降低,最大期望利润先降后增。其次,引入回购合同和收益分享合同两种契约,研究碳排放政策下不考虑碳排放敏感型需求的供应链协调策略。研究表明:无碳排放约束、碳税、碳限额、碳限额与交易政策下,都可以采用回购合同和收益分享合同实现供应链协调。再次,研究碳排放政策下考虑碳敏感型需求的供应链企业决策。考虑基于产品价格和单位产品碳排放双敏感型的线性需求,同时引入碳减排成本,研究表明:无碳排放约束、碳税、碳限额、碳限额与交易政策下,分散决策下制造商和供应商的最大利润之和小于集中决策下供应链的总利润,传统的批发价合同无法协调供应链;在碳税政策下,随碳税税率的提高,制造商的最优定价先增后降,最优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和最大利润不断降低;当碳限额起作用时,碳限额政策下,随着碳限额的减少,制造商的最优定价不断提高,最优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和最大利润都不断降低;当限额固定时,在碳限额与交易政策下,随碳交易价格的提高,制造商的最优定价先增后降,最优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断降低,最大利润先降后增。最后,引入收益分享、碳减排成本分担和利润分享合同三种契约研究碳排放政策下考虑碳排放敏感型需求的供应链协调策略。研究表明:无碳排放约束、碳税、碳限额、碳限额与交易政策下,收益分享合同和碳减排成本分担合同都无法实现供应链协调,而当批发价等于供应商成本,即供应商完全不获利时,利润分享合同可以实现供应链协调,且当最优利润分享比例满足一定关系时,可同时使供应商和制造商的收益实现帕累托改进。根据模型优化分析的结果,还得到以下重要的管理学启示。碳税、碳限额以及碳限额与交易政策的实施,都能有效促使制造商减排,而无论是否考虑碳敏感型需求,碳限额与交易政策总是最有利于制造商的碳排放政策;消费者碳敏感型需求有利于企业减排。因此,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碳限额与交易政策的实施,并加强和提高消费者的环境意识,从根本上实现减排的目标。本文的研究结论为供应链节点企业的微观运作提供了新的思路,也为政府的碳排放政策制定提供了参考依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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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电子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F274


本文编号:245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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