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则构造论
发布时间:2017-08-05 13:17
本文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则构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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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在性质上应为股东"失权"条款而非"除名"条款,并且在实践中该条的制度绩效并不高。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尚未有股东除名条款,实践中公司以该法第71条作为开除股东依据的做法应当被矫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则之构造,应当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着手。实体层面,除名事由的规定权应当赋予章程而非规定于公司法之中,法院同时应当对股东除名的概括性"重大事由"作出提炼与总结;在程序层面,除名决议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人头绝对多数决通过,除名之诉应是除名决议的生效条件。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 股东 除名决议 除名之诉 除名事由 司法审查
【分类号】:D922.291.91
【正文快照】: 一、问题之缘起 法国著名商法学者伊夫·居荣教授指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地位不同于股份公司股东,乃是因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个人人格仍旧起着某种程度上的作用。”[1]进而言之,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个人仍旧处于一种人格化的存在样态,正因如此我们才说有限责任公,
本文编号:625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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