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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聚焦】"旅游吸引物权":想说立法不容易

发布时间:2016-11-27 17:47

  本文关键词:旅游吸引物权不可统一立法之辨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专题聚焦】

在《旅游学刊》2016年第7期中,左冰、保继刚与张琼、张德淼再一次就“旅游吸引物权立法”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研究进展。双方除对之前争论的要点继续进行补充论述以外,还各自提出了新的法律实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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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居住在安徽宏村景区里的老人  

摄影:果果姐姐/橡树摄影


回 顾“旅游吸引物权”概念的提出

“旅游吸引物权”这一概念的首次提出是在左冰、保继刚撰写的《制度增权:社区参与旅游发展之土地权利变革》(发表于《旅游学刊》2012年第2期)一文中。该文针对旅游社区居民“无权”和“去权”的状况,,提出了“旅游吸引物权”这一新型产权权利,并指出我国农村社区参与权利失败的制度性根源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受限制支配、所有权主体“虚位”和旅游吸引物权“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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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两位学者进一步提出了将“吸引物权”概念进行“法律化”的构想:由保继刚、左冰撰写并发表于《旅游学刊》2012年第7期的《为旅游吸引物权立法》(以下简称“保文”)从两个目的地居民反对本地旅游项目的案例为切入点,提出从法律上清晰界定‘旅游吸引物’的权益属性,以解决中国旅游发展实践中所谓‘官商民博弈’的问题。该文同时也呼吁法律界学者加入“吸引物权”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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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法学出身的学者张琼、张德淼对“保文”做出了回应:发表于《旅游学刊》2013年第12期的《旅游吸引物权不可统一立法之辨析》(以下简称“张文”)从立法合法性角度对“旅游吸引物权统一立法”设想提出了质疑。张琼等认为,从现行《物权法》规定来讲,“旅游吸引物”这一概念过于宽泛,不宜对其进行统一立法;而要用法律手段解决“保文”中提及的案例的话,只需将“旅游吸引物”内容拆分、归类,让其适用其他多个相关法律即可,不需重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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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继刚、左冰:

《为旅游吸引物权立法》

张琼、张德淼:

旅游吸引物权不可统一立法之辨析

文章主旨

将“旅游吸引物权”进行立法,明确利益分配原则

旅游吸引物作为整体不宜统一设立物权

适用法律

应修改现行《物权法》中的“地役权”,增加“旅游吸引物权”的规定

“旅游吸引物”大部分适用《物权法》,其余适用《合同法》《旅游法》,因此不必单独对其立法

作者初衷

建议立法,对“土地国有”国情造成的旅游利益分配无法可依现状提出法律对策

提倡积极利用法律,消极修改法律


之后,更多的学者也加入了争鸣活动:辛纪元、曹务坤、吴大华以《旅游吸引物权的表达与实践》(以下简称“辛文”)对保继刚等、张琼等两方意见进行了对比评述,认为其观点分歧的原因在于因双方学科背景导致的对“旅游吸引物”概念理解的差异,进而提出旅游吸引物应该同时具有官方立法和非官方立法模式,其中官方立法应采用分散立法子模式。唐兵、惠红以《民族地区原住民参与旅游开发的法律赋权研究——兼与左冰、保继刚商榷》从目的地社区少数民族原住民的权益视角加入讨论。左冰撰写的《分配正义:旅游发展中的利益博弈与均衡》也从“官商民博弈”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的“民”的视角对旅游利益分配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深入讨论了“旅游吸引物权”的本质——土地利益应该如何科学分配的问题。

参与讨论文章:

  • 左冰, 保继刚. 制度增权: 社区参与旅游发展之土地权利变革[J]. 旅游学刊, 2012, 27(2): 23-31.

  • 保继刚, 左冰. 为旅游吸引物权立法[J]. 旅游学刊, 2012, 27(7): 11-18.

  • 张琼, 张德淼. “旅游吸引物权”整体立法保护质疑[J]. 法治研究, 2013(6):84-89. 

  • 张琼, 张德淼. 旅游吸引物权不可统一立法之辨析[J]. 旅游学刊, 2013, 28(12): 90-96.

  • 辛纪元, 曹务坤, 吴大华. 旅游吸引物权的表达与实践[J].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46(9):111-115.

  • 延伸讨论文章:

  • 徐菊凤, 任心慧. 旅游资源与旅游吸引物:含义、关系及适用性分析[J]. 旅游学刊, 2014, 29(7):115-125.

  • 唐兵, 惠红. 民族地区原住民参与旅游开发的法律赋权研究——兼与左冰、保继刚商榷[J]. 旅游学刊, 2014, 29(7):39-46.

  • 左冰. 分配正义:旅游发展中的利益博弈与均衡[J]. 旅游学刊, 2016, 31(1): 12-21.

  • 总体看来,截至本期刊物发行之前,各方学者均同意“旅游吸引物利益分配”引发的矛盾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预防和解决,而分歧点则在应对哪部分内容立法,以及使用什么样的形式来利用法律权力,才能保证利益分配过程合法、公正、科学以及易于执行。

    发 展“旅游吸引物权”辩论升级

    2016年第7期《旅游学刊》刊登了左冰、保继刚的《旅游吸引物权再考察》和张琼、张德淼的《再论旅游吸引物的法律属性》,两方学者对“旅游吸引物权立法”展开了新一轮辩论。在本次辩论中,双方仍然坚定地维持原有观点,除对之前争论的要点继续进行补充论述以外,还各自提出了新的实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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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冰、保继刚:

    《旅游吸引物权再考察》

    张琼、张德淼:

    《再论旅游吸引物的法律属性》

    文章主旨

    对“张文”中的4个观点一一进行反驳,并提出“旅游吸引物价值(资产)评估与定价”方法

    继续讨论如何分解“旅游吸引物”以使其适用现行法律,并提出将“旅游吸引物”无形财产部分按知识产权处理

    补充讨论

    回应“张文”与“辛文”的质疑:


    1. “旅游吸引物权”并非重复立法

    2. “旅游吸引物权”中的无形内容可以按“知识产权”内容理解

    3.“旅游吸引物”具有排他性

    4.在讨论立法问题时,应对“旅游吸引物”按狭义内涵理解。

    对“吸引物权”立法进行更深入、更涉及实践问题的论述,指出将“旅游吸引物”分解的具体方案:


    可以其分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信息”,分别对应《物权法》或《文物保护法》《合同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

    新增方案

    引入以门票收益为基准评估旅游吸引资产价值的方法,证明“旅游吸引物权”是可操作的

    “旅游吸引物”还拥有“知识产权”属性,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相关法对其进行规范

    对法律

    的态度

    法律是指引社会发展的工具,是可以被修改的,也是必须基于社会实践基础上的

    应维护法律权威,积极利用法律,消极修改法律


    本期争鸣的两篇文章各自就“旅游吸引物”概念,以及“立法或不立法的具体实施方案”两大内容进行了论述。值得注意的是,两方学者均提出了将“知识产权”内容引入“旅游吸引物权”的辩论,只不过左冰、保继刚二人认为,“知识产权”内容能够证明《物权法》无法管理全部的“旅游吸引物”,《物权法》存在空白地带,因此,单独为“旅游吸引物”立法十分必要;而张琼、张德淼认为“知识产权”内容既然可以适用“旅游吸引物”中无形财产的内容,就不必再单独为“旅游吸引物”立法了,综合使用《物权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以及《旅游法》《合同法》等等就可以解决“旅游吸引物”权益相关的法律问题。可见两方学者的分歧点不仅仅在对“旅游吸引物”的理解上,也在对“立法”的观念差异上。


    本期争鸣文章列表:

  • 左冰, 保继刚. 旅游吸引物权再考察[J]. 旅游学刊, 2016,31(7): 13-23.

  • 张琼, 张德淼. 再论旅游吸引物的法律属性[J]. 旅游学刊, 2016,31(7): 24-31.

  • 未 来讨论仍在继续

    “旅游吸引物”是个仍然处于争论中的概念,中国的旅游相关法律也仍然在不断完善之中。随着“知识产权”概念的普及,影视业的“IP热”也逐渐开始影响旅游业,未来的“旅游吸引物”可能将具有更多形态,新增更多和“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此外,“目的地社区居民”这一群体也已受到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由于中国公民旅游活动的增加,这一关注也已开始逐渐向媒介舆论、向其他学科渗透。可以说,“旅游吸引物权”的争论仍然是现在进行时。我们希望看到有更多学者对本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加入到这场辩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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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微信编辑:北京大学旅游研究与规划中心 博士生 王臻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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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编号:195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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