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书的效力之争
发布时间:2021-04-22 17:00
<正>《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在于,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录用通知书》等书面文件已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该书面文件可否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呢?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 2020,(03)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情简介】
【裁判结果】
●一审:《员工录用审批表》具有劳动合同性质
●二审:录用通知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效力应结合立法目的分析
【争议焦点解读】
【实务指引】
●警惕一个月宽限期的美丽陷阱
●及时补签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续延免责
本文编号:3154137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 2020,(03)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情简介】
【裁判结果】
●一审:《员工录用审批表》具有劳动合同性质
●二审:录用通知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效力应结合立法目的分析
【争议焦点解读】
【实务指引】
●警惕一个月宽限期的美丽陷阱
●及时补签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续延免责
本文编号:315413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guanlilunwen/wuliuguanlilunwen/31541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