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默示许可案例分析
本文选题:著作权 切入点:默示许可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由于自身缺乏最大限度地利用其著作权以全面获取经济利益的资源,权利人通常许可他人使用其权利,即许可使用1,又称使用许可2。它包括独占许可和非独占许可。个人、公司、国家都竭力发展文化、商品、服务或市场的新思想,以便创造新的财富资源、刺激创作与传播。著作权法正是用来保护这些创新成果,并以此鼓励进一步的创新。技术进步、文化创新以及市场营销的改进持续的发生,推动了著作权相关制度的不断更新。以往技术的发展威胁着著作权人的利益,因而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对权利人的利益加以保护,促进了著作权权利的扩张。当前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的影响却有不同:新技术的发展虽然对著作权的行使带来了威胁,但也给著作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如技术措施和标准合同。然而社会的总体利益是恒定的,著作权人权益的扩张,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权利人以外的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著作权法的历史即是一部利益平衡史,在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内,默示许可可能是平衡新技术发展过程中,著作权人、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利益最优的实践选择。然而我国现有著作权法中,关于默示许可适用不仅没有相关规定,而且理论及实务界对默示许可具体适用的标准的探讨也屈指可数。本文旨在通过案例对默示许可适用做进一步的研究,以澄清默示许可的性质争议及其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意见。本文首先通过中美著作权默示许可适用案例引出有关默示许可性质的争议,进而通过比较分析法厘清著作权默示许可与合同默示条款、合理使用的区别;其次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之上,探讨我国司法实践中,著作权默示许可适用条件问题;最后探讨默示许可适用过程中是否可再许可问题。本文总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分析阐述有关著作权默示许可性质的误解与争议;第二、三、四章主要探讨著作权法默示许可的适用条件;第五章分析国内外默示许可适用案例存在的共同问题即默示许可是否可再许可问题;最后一章论述并总结本文的观点。章节大致内容,如下:导言首先概述我国默示许可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即本文主要探讨并解决的问题之一,也是本文的研究意义所在;其次针对国内外学者关于本文探讨的著作权默示许可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归纳总结。旨在“巨人的肩膀”上,对著作权法默示许可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和升华;最后通过比较分析、案例分析、历史分析等方法,对默示许可存在的问题进行界定及分析,最终厘清默示许可存在的争议。本文创新点在于通过案例引出问题,澄清国内外学者关于默示许可性质的争议;结合比较分析法,厘清司法实践中默示许可的适用条件,并进一步延伸分析、解决司法案例中普遍存的默示许可再许可问题。正文主要包括四章:第一章以Disney案3为切入点,引出默示许可与合同默示条款的争议。以此为导向对默示许可进行概述,通过比较分析法厘清英美法系合同默示条款与大陆法系合同补充解释原则的区别,阐明根据英美法系Disney案的判决是正确无误的,但这一判决理由却并不适用于大陆法系。最终得出英美法系版权默示许可适用的规则并不完全适用于本国,应结合我国现有法律适当的引入和借鉴;其次通过“三面向诉金农案”案延伸出我国司法实践关于著作权法默示许可适用存在的问题,澄清默示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表明与合理使用不同,默示许可尊重权利人的意愿,一定程度上需要付酬。最后,对典型案例的争议点和审判思路进行梳理,分析总结问题得出结论。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属于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司法实践中常用于著作权侵权抗辩,其与合同默示条款、合理使用有着一定的渊源和相似性,但是它们之间存在本质区别。本章主要是对默示许可的概念和性质进行分析与厘清,为后文默示许可适用的条件分析做出铺垫。第二章以第一章结论为基础,通过Ahadams案4引出问题,即合意是否是默示许可存在的前提条件。结合国内外相似案例对这一问题的判决进行分析总结,最终得出合意并非判断默示许可存在的前提条件。第三章在前述章节的分析基础之上,以Cohen案5为切入点,引出本章主要探讨的问题:对价是否是判断默示许可存在的先决条件。深入分析该问题存在的根源,澄清误解,最终得出对价不是判断默示许可存在的先决条件。第四章以Field V.Google案6为导向,引出网络环境中默示许可适用存在的困境,即网络环境中如何适用默示许可;以及“选择——退出”机制是否可以适用于网络环境中。由于网络环境纷繁复杂,侵权行为隐秘而不容易发现,使得权利人很难捕捉或确定侵权人。默示许可的存在不仅能够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也可以净化著作权侵权行为,实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但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如何适用默示许可?“选择——退出”这种新兴的制度是否是解决网络环境中的默示许可适用问题的一剂良药?是本章主要探讨并解决的问题所在。第五章司法实践中默示许可的存在主要作为侵权抗辩的理由,但若要成功抗辩,不仅需要证明默示许可的存在,仍须证明默示许可是否可再许可这一问题。这一问题是上述案例共同存在的问题。本章将以“方正诉宝洁”案7为典型案例并结合上述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和总结,最终得出对作品特定目的使用的适用范围内可以再许可,除此之外原则上默示许可应受到限制,不可以再许可。最后一章是结论,主要是对本文关于默示许可的性质、默示许可适用条件及默示许可再许可问题观点的总结和再论述。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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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4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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