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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过失之注意义务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1 23:33
【摘要】:从世界史的角度来看,各国现代化进程即工业化发展。如同欧美先发国家一般,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猛发展,各类严重事故也是频发不断。该类事故遍发诸多行业,尤为突出是就是矿灾矿难。造成大规模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法益损害后果的事故类犯罪,不同于普通过失犯罪,其因果关系链条不止于直接损害者,也涉及了监督管理者。由而,在刑法学理论研究中倒逼出监督管理过失之概念。监督管理过失研究领域,存一突出特点:其所规治的对象往往是由追求高效、便捷等实用结果的技术革新或规模化生产引发的,一言蔽之,此种技术革新或规模化生产模式存在着有用性和危险性的冲突。因而,监督管理过失的研究,一方面得顾及大陆法系刑法教义学研究逻辑自洽的原则性要求,另一方面得考虑其所处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现实。本论文以注意义务为主线,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之态势和各类事故变化之趋势,对监督管理过失展开研究。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逻辑思辨分析法,对监督管理过失的基础概念、监督管理过失研究的基本立场,监督管理过失的构造及其注意义务的内容特点,监督管理过失注意义务违反的判断以及事故类犯罪中设定过失危险犯等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研究。本文共分六个章节,论文字数大约17万字,其具体内容概括如下:论文第一章主要阐述了德日及我国当前监督管理过失的研究概况,并提炼出当前研究所存在的问题,界定了监督管理过失的基本概念内涵。客观而论,监督管理过失最早产生于日本,其肇始于森永奶粉案件。随后一系列事故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通过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对话,进一步深化了该领域的研究。日本学界的研究争议多起于学人所持的过失构造论立场,新旧过失论各有持论者。不同于日本学界,德国学界是通过过失不作为的视角对事故类犯罪进行研究,因而“保证人说”之发展贯穿始终,当然也牵及了正犯论、因果关系论等领域。我国学界则围绕过失构造论立场、注意义务根据、注意义务违反之判定等展开探讨。当前研究存在三方面问题:其一,监督管理过失的研究是仅限于过失论的范畴,还是应考虑参考客观归责论、个别不法论等视角;其二,旧过失论、新过失论、新新过失论中,何者可作为监督管理过失的理论立场;其三,注意义务研究在普通过失认定中的乱象如何影响监督管理过失之认定。监督管理过失的基本内涵,包括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前者因在监督者和危害结果间介入了直接行为人的行为,即对“人”过失;后者则欠缺直接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缘于管理者安全管理注意义务之违反,即对“物”过失。论文第二章围绕过失构造论的演变、我国安全生产事故之变化及其所对应的应然刑事价值立场阐述了监督管理过失研究中所应持的理论立场,奠定了本研究展开之基础。过失构造论的更替演变中历经了旧过失论、新过失论和新新过失论。此种理论嬗变之动因除了逻辑性思考的成分,也存在价值观变化的缘故。前者表现为行为论、构成要件要素、违反性判断、责任论等刑法学理论的翻新,后者表现为面对科技进步和技术发展所蕴含的风险性和有用性,更为强调其有用性的价值选择。就我国而言,国家本位的经济发展至上的理念,在中央集权的体制下,通过地方政府之间的GDP竞争,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发展,也致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重重。因而,在当前注重民生的具体政经情境中,监督管理过失之研究及司法适用应偏重于个体法益之保护。新过失论提倡过失犯有其独立的实行行为,将过失行为类型化,符合刑法教义学学理的逻辑自洽性,但是其价值立场有待商榷。应部分地借鉴延续了新过失论实行行为独立性的新新过失论,因为其所持论的抽象预见说吻合了监督管理过失“扩张认定过失刑事责任”之理论基底。论文第三章主要阐述了监督管理过失之注意义务之内容、根据及特点。客观归责论认为:故意犯与过失犯无异,同样具有“刑法规范之避免危害结果之发生”的注意义务;过失犯以违反注意义务为本质,其标准过于笼统模糊,不易操作;注意义务之违反的判定,涉及了客观注意义务违反、可预见性、结果避免可能性等一系列概念,繁杂反复。从本体论的事实层面而论,过失犯之行为人主观上对构成要件结果是无计划性、目的性,本质属于“无”。刑法规范针对此意欲之瑕疵而赋予其刑事责任,必须拟定援用注意义务之概念。方法论层面,客观归责论之制造危险和实现危险的判断标准,未必明晰确定。监督管理过失之注意义务可分为主观心理之预见义务和客观行为之避免义务,具体而言:监督过失之预见义务内容为直接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及构成要件结果,其避免义务之内容可分为危险转化实害之前和实害化之后;管理过失之预见义务为管理者未确立安全管理体制之过失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避免义务之内容应该结合特定组织中管理者的安全管理职责而定。论文第四章以违法性理论演变为起点,主要阐述了监督管理过失之注意义务违反,即监督管理过失之行为不法的认定。违法性理论历经了主观违法性理论和客观违法理论之论证,又促发了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之论证。目前,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兼容之二元论渐成主流。过失犯之不法,相较于故意犯,更偏重于客观不法:其不法判断之对象为行为的客观面——法益侵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因果关系。监督管理过失之行为不法的认定,首先应根据特定组织的内部架构和职责说明,确立该组织避免安全事故注意义务的内部分工,从形式层面认定行为人是否有注意义务。继而结合具体情境,判断其是否真正负有注意义务。监督管理过之实行行为是违反了具有发生法益侵害之危险性的监督和设立安全管理体制之注意义务的行为。新过失论肯认预见可能性的结果回避义务关联性,旧过失论则相反。论及结果预见之可能性,具体预见说和抽象预见说在司法实务操作中的差异并不显著,监督管理过失理论所适用的事故类犯罪,其危害结果之发生,存在偶然性和意外性,若要求对危害结果和因果流程有详尽之预见,显然无法追责于监管者。监督管理过失犯之因果关系属于“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型,具有间接性、多因性。其因果关系之判断,可先判断监管者行为与介入因素之事实因果,再判断二者之间的法律因果。论文第五章主要探讨了信赖原则在监督管理过失责任认定中的适用。信赖原则的法理基础有社会相当性理论、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和危险的分配理论。社会相当性理论的基底是行为无价值论,其判断标准依赖于抽象模糊的社会道德伦理规范;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基底是结果无价值论,其依赖于法益权衡;危险的分配理论则指向数人间注意义务的承担,与信赖原则成一体两面之关系。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和危险的分配理论,质言之,皆是对自然科学知识广泛应用于工业发展的风险性和功利性所作的不同价值立场的选择,实属价值理念在刑法学中的“术语变形”。信赖原则的体系性定位,与犯罪论的构造有密切关系。因注意义务和预见可能性二者不可断裂,通过信赖原则排除了预见可能性之后,必然排除主观之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个体模式中监督管理过失中,信赖原则的适用争议不大。产业组织、医疗团队等组织体,相较于交通运输而言,有更明确的分工和高效的诉求,也不可彻底否定信赖原则的适用,原则上限定性适用。具体的适用条件,除了明确的分工和有证据的业务能力等形式上的信赖前提之外,还应考虑实质意义的信赖事实。论文第六章主要阐述了在事故类犯罪中设立过失危险犯的可行性。德日等域外国家已有过失危险犯之刑事立法,其刑法学界议题已从过失危险犯可否设立之应然问题转为司法实务之该当解释。我国学界依然处在可否设立之讨论阶段,该问题之解决路径可分为两个层面:理论层面和事实现状。从刑法学理层面讲,犯罪之成立包括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含行为之危险性),法益破坏之危险状态与实害结果同属于客观危害之行为结果,过失与故意同样具有主观之可谴责性,且过失犯之可罚性重在客观危害,危险状态其对法益之破坏不亚于实害结果,因此在理论层面过失危险犯是完全可以成立的。结合其他学科对我国安全生产事故之系统性的实证调研数据,纵向趋势虽有所改观,但是横向比较依然严峻,现今行政体制及经济发展政策的背景下,基于行政执法不严、实效不佳的前提,事故类犯罪危险犯之设立有其必要性。
【图文】:

重特大事故,百万吨死亡率,原煤,煤矿


图 1 2001—2013 年全国煤矿原煤产、百万吨死亡率及重特大事故起数山田:《刑法通论》(下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 97 页。过失论以结果预见义务为中心,容易导致过失犯的扩张认定,会损害新技术的应用、新产业的发展,最终可能社会经济增长。新过失论应运而生,以结果避免义务为中心,即便行为人有预见可能性,,且已遵守了结果避免关注意规范,则行为人并无过失认定可言。

趋势图,重特大事故,事故死亡,趋势图


监督管理过失之注意义务研究该研究通过统计分析发现,2013 年对比 2001 年,我国煤矿事故发生次数和死重特大事故发生次数和死亡人数,已经有大幅下降,如下图 210所示。与此研究似:同样是针对煤矿事故的统计分析,发现 2009—2013 年期间,2011 年煤矿次数在增加,死亡人数达至高峰,随后事故次数和死亡人数开始下降。11对此矿安监局领导评价:百万吨死亡率下降至 0.3 以下,仍是先进产煤国家的 10 者对煤矿事故治理建议中,在加强政府部门监管、落实矿长安检责任、提供矿训水平方面形成了共识。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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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94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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