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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衔接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2 23:09
【摘要】:《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共同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任,两部法律在总则性规定和分则性规定上有诸多一致或相似之处,因而,人们习惯于将《治安管理处罚法》称为“小刑法”。但毕竟“不能把重大的违法行为与触犯治安规章混为一谈,两者分属不同类别”,《刑法》属于刑事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法,触犯《刑法》的后果远远严苛于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后果,否则,就无法实现公平与正义。2016年发生在广西南宁的“民警抓嫖‘罚’2.8万,15岁外籍少女被迫继续卖淫”案,发人深思,是什么原因造成类似的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罚的现象产生呢?回归到《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两部法律中去进行审视,或许能找到答案。除导论外,本文共五章,研究思路如下:第一章“《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衔接的理论基础”。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社会危害性理论具有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形式解释上的三大功能,笔者在本章中主要从刑事立法功能阐述社会危害性理论对两法衔接的支撑作用。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社会危害程度大小不同。运用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刑事立法功能,有助于划定两种性质的行为各自的范围并合理配置处罚措施。刑法谦抑性的含蕴包括了刑法的紧缩性、补充性和经济性,其在刑事立法上具有出罪与入罪的功能,有助于衔接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古今中外,先人们早就提出法治原则,而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它要求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对法律条文的刑法解释必须是严格解释,而且罪刑法定原则也适用于证据的认定方面。遵循法治原则,还要做到法有明文规定的,必须依法办事,不能将“以罚代刑”。第二章“《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衔接的现状分析”。正是因为现实中出现了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才有存在的必要。《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最初制定之时,也是考虑过和《刑法》衔接重要性的,因此,在总则性规定和分则性规定上,《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刑法》是有一定程度“继承”的。但是,两部法律未能顺畅衔接之处造成了现实的“麻烦”。这些未能顺畅衔接的部分主要表现在行为认定、行为处罚和衔接机制三个方面。两部法律衔接上的困境自然会产生现实中的隐忧,也正是隐忧的外在表现更督促着实现两部法律的衔接。本章还对衔接困境产生的原因(立法原因、司法和执法原因)加以分析和检讨,以明确应当从哪些方面入手妥善的解决两部法律间的冲突和失调。第三章“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衔接”。本章解决两法衔接困境的第一个问题。正确区分和衔接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衔接《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首要问题,本章也是全文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在本章中,对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关系的学说进行考察,得出结论:我国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间的关系更接近与德国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关系;行政刑法应当建立在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之上,当前国情,不适宜全面适用行政刑法理论。但是,将不纯正的行政违法纳入行政刑法研究视野对于处理好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衔接关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分析了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立法上的实然衔接之后,本文试图找到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立法上的应然衔接路径,这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所在。根据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关系,本文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行为的归属修改方案,对学者金怡提出的以“价值”维度和“罚则”维度为考量标准对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进行衔接的方案加以修正,牢牢把握两法衔接的理论基础,提出将部分具有核心价值自然犯属性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并以盗窃案件为例,借以数据分析的形式,排除有些学者担心的犯罪量迅猛增长的担忧;按照“罚则”维度重新梳理纯正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及与犯罪间接衔接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设定行政拘留以下层次的处罚种类,这部分行为仍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对于设定行政拘留的与犯罪直接衔接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目前权宜之计是将行政拘留司法化,如果这部分行为构成犯罪,仍按刑事诉讼程序处理,待时机成熟,可以将其纳入行政刑法范畴。笔者还以三类热点问题,即酒驾的规制问题、仿真枪的规制问题以及传销的规制问题为视角,论述了三类热点问题的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立法衔接。立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因此当下应当借助于司法衔接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当出现罪与非罪界限不明,社会危害性不清,而以“情节轻重”和“后果严重”为行为衔接点的情形时,笔者提出应用人身危险性理论解决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第四章“刑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的衔接”。本章解决两法衔接困境的第二个问题。包括适用原则、适用方法、处罚种类的衔接,并对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刑罚与治安管理处罚如何衔接以填补制裁体系空白提出建议。在适用原则上,应当选择双重适用原则。在适用方法上,对于适用刑罚后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相似的罚则不应在处罚,内容不同的罚则可以再处罚;对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后又适用刑罚的,内容相似的罚则可以折抵,内容不同的可以并用。在处罚种类上的衔接,通过法条总结,阐释了行政拘留的扩张使用性,论述了行政拘留与拘役、有期徒刑、管制和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折抵;在罚款与罚金的衔接方法上,首先,限制或者取消适用无限额罚金制,设置和罚款相衔接的数额;其次,增加《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罚款适用的条款,使罚款居于核心处罚的地位。在资格罚和资格刑衔接上,针对存在的资格刑限期出境与资格罚限期出境失调、职业资格刑的边缘化、单位犯罪被排除在资格刑的适用范围之外等问题,提出了完善措施。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所造成的制裁制度空白是当下热点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本文认为基于国情,外部重构方案至少在目前看来不如内部吸收方案更为现实。内部吸收方案拟将原被劳教行为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无法规制的行为和无法有效规制的行为,纳入到《刑法》规制范围中,其他的则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制。第五章“刑事司法与治安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完善”。本章解决两法衔接困境第三个问题。本文虽然主要论述的是《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两部实体法的衔接,但是,不能否认,实体法的适用以及实体法所体现的法律正义的实现,不仅需要机制的适用和保障,更需要这种机制本身是公正的。公安机关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主体,担负着治安行政执法的重任,但同时,公安机关也是刑事案件的侦破部门,担负着刑事司法的重任。因此,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准确适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落实刑事司法与治安行政执法机制上的衔接,对于实现《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有着重要意义。本章论述包括规范作为案件调查程序的盘查程序、行政拘留制度的司法化构建、完善治安案件证据向刑事案件证据的转化、优化衔接过程中的检察监督机制。
【图文】:

犯罪行为,上限,行为,最低标准


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的观点。逡逑综上所述,社会危害程度大,,业已达到应受刑罚处罚定量标准的,构成犯罪行为,逡逑反之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图2所示:犯罪行为在量上,只设下限,未设上限;逡逑相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量上,只设上限,未设下限。由于犯罪行为的最低标准逡逑18逡逑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D922.1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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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冀素芳;刘t熽

本文编号:2693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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