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合同管理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29 12:04
在政府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的进程中,传统科层官僚制的弊端凸显,行政职能的优化成为了政府力求追寻的目标。随着私法合同在调整社会关系领域优越性的彰显,政府合同渐趋成为政府治理的工具,各地区亦纷纷出台政府合同管理规定以求对其管理行为进行规制。但从管理规定的实行情况来看,问题诸多,效果并不理想。经过对政府合同管理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政府合同管理的规范化程度在影响行政管理规范度的同时,亦成为政府合同在治理中是否能发挥其效能的关键,并且对政府合同管理风险的防范及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具有重大意义。故而,本文将从理念上以目的导向和问题导向为主、立法上管理规定共性与差异明显、实践中成效与问题同在的管理现状出发,得出:现行政府合同管理在立法层次方面、管理规定自身条款方面存在不规范等弊端外,管理主体职责不明确、合同实际文本签订与审查程序混乱、资料保管制度无序等基于条款而产生的问题及权力寻租、逆向选择、行政成本等非基于条款而产生的问题均在实践中凸显。通过对问题的评析,笔者进一步得出目前政府合同管理问题的原因复杂多样。受制于科层官僚制、行政发包制及理性经济人的思想,“强利益”化的管理理念是原因之一。除此之外,国家层面立法的缺失,行政协定政治控制、行政合同目的控制与政府民事法律行为人情控制下的非法律控制模式也是弊端出现的因素。同时,部分程序不规范、资料保管制度不完善、绩效机制不合理、信息公开不到位等现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影响亦不可忽视。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当下的政府合同管理已走偏了原本预定的轨道,背离了优化政府职能目的的初心。为此,本文将重申政府合同管理的目的在于优化政府职能。通过借助马克斯·韦伯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统一的理论重新为政府合同的管理指明应然方向,利用以法律控制为主、绩效模式为辅的管理方法,主要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管理主体、格式文本制定审查、实际文本签订审查履行、档案管理、合同效力、责任与考核及纠纷救济途径等方面出发,设计出一部较为规范、合理的政府合同管理制度,以求克服科层官僚制的固有弊端,使政府合同的管理在规范化的轨道中正常运行,从而发挥政府合同治理工具的作用,推动政府行政管理的规范化进程,实现政府职能的优化。
【学位单位】:云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6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一)加快政府职能的优化
(二)防止合同管理风险发生
(三)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三、核心概念界定
(一)政府
(二)政府合同
(三)政府合同管理
四、文献综述
(一)关于政府合同管理的研究
(二)关于行政协定管理的研究
(三)关于行政合同管理的研究
(四)关于政府民事法律行为管理的研究
五、研究方法
(一)规范分析方法
(二)文献研究方法
(三)比较研究方法
六、论文结构
第二章 政府合同管理的现状
一、政府合同管理理念——目的导向与问题导向
(一)以目的为导向——为完成任务而制定
(二)以问题为导向——为解决问题而制定
二、政府合同管理的立法现状
(一)现行管理规定文本形式结构的共性
(二)现行管理规定文本形式结构的差异
三、政府合同管理的实践现状
第三章 政府合同管理的基本问题
一、现有规则的立法层次问题
二、现有规则条款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条款存在的问题
(二)关于适用主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三)关于管理主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四)关于合同格式文本管理条款存在的问题
(五)关于合同实际文本管理条款存在的问题
(六)关于资料保管条款存在的问题
(七)关于合同效力条款存在的问题
(八)关于责任及考核条款存在的问题
(九)关于纠纷救济条款存在的问题
三、合同管理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一)现行规则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二)非基于现行规则下的其他管理问题
第四章 政府合同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强利益”化的管理理念
二、国家立法层面制度的缺失
三、非法律性控制模式的影响
(一)行政协定与政治控制
(二)行政合同与目的控制
(三)政府民事法律行为与人情控制
四、现行规则管理体系的不健全
(一)对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考虑不全面
(二)对政府行政性质的忽视
(三)管理主体的制度设计不合理
(四)对合同格式文本的重视不够
(五)实际文本签订、审查、履行阶段的程序不规范
(六)资料保管制度不规范
(七)部分政府合同效力的重视度不够
(八)绩效管理形式化
(九)纠纷解决途径缺乏针对性
(十)信息公开不到位
第五章 政府合同管理的制度构建
一、管理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价值
(一)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二)制度构建的价值
二、管理制度的理念重申
(一)手段与目的的重新定位
(二)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
三、管理制度的主导控制模式——法律控制
四、管理制度的辅助控制模式——绩效模式
五、管理制度的体系规划
(一)明确立法目的
(二)统一适用范围
(三)统一适用主体
(四)确定管理主体
(五)规范格式文本
(六)加强合同订立程序管理
(七)加强资料档案管理
(八)明确合同效力
(九)加强责任与考核
(十)明确救济途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2829707
【学位单位】:云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6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一)加快政府职能的优化
(二)防止合同管理风险发生
(三)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三、核心概念界定
(一)政府
(二)政府合同
(三)政府合同管理
四、文献综述
(一)关于政府合同管理的研究
(二)关于行政协定管理的研究
(三)关于行政合同管理的研究
(四)关于政府民事法律行为管理的研究
五、研究方法
(一)规范分析方法
(二)文献研究方法
(三)比较研究方法
六、论文结构
第二章 政府合同管理的现状
一、政府合同管理理念——目的导向与问题导向
(一)以目的为导向——为完成任务而制定
(二)以问题为导向——为解决问题而制定
二、政府合同管理的立法现状
(一)现行管理规定文本形式结构的共性
(二)现行管理规定文本形式结构的差异
三、政府合同管理的实践现状
第三章 政府合同管理的基本问题
一、现有规则的立法层次问题
二、现有规则条款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条款存在的问题
(二)关于适用主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三)关于管理主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四)关于合同格式文本管理条款存在的问题
(五)关于合同实际文本管理条款存在的问题
(六)关于资料保管条款存在的问题
(七)关于合同效力条款存在的问题
(八)关于责任及考核条款存在的问题
(九)关于纠纷救济条款存在的问题
三、合同管理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一)现行规则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二)非基于现行规则下的其他管理问题
第四章 政府合同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强利益”化的管理理念
二、国家立法层面制度的缺失
三、非法律性控制模式的影响
(一)行政协定与政治控制
(二)行政合同与目的控制
(三)政府民事法律行为与人情控制
四、现行规则管理体系的不健全
(一)对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考虑不全面
(二)对政府行政性质的忽视
(三)管理主体的制度设计不合理
(四)对合同格式文本的重视不够
(五)实际文本签订、审查、履行阶段的程序不规范
(六)资料保管制度不规范
(七)部分政府合同效力的重视度不够
(八)绩效管理形式化
(九)纠纷解决途径缺乏针对性
(十)信息公开不到位
第五章 政府合同管理的制度构建
一、管理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价值
(一)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二)制度构建的价值
二、管理制度的理念重申
(一)手段与目的的重新定位
(二)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
三、管理制度的主导控制模式——法律控制
四、管理制度的辅助控制模式——绩效模式
五、管理制度的体系规划
(一)明确立法目的
(二)统一适用范围
(三)统一适用主体
(四)确定管理主体
(五)规范格式文本
(六)加强合同订立程序管理
(七)加强资料档案管理
(八)明确合同效力
(九)加强责任与考核
(十)明确救济途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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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海鹏;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与关联[D];西南政法大学;2016年
本文编号:2829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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