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契约视野下财政自治权限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12 07:37
本文关键词:政治契约视野下财政自治权限度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民族区域自治 政治契约 财政自治权 国家义务
【摘要】: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了团结和联合少数民族抵御外来侵略、寻求共同解放、建构统一国家而与少数民族缔结的政治契约。确认和保障财政自治权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履行政治契约的重要一环,但财政自治的实践表明,作为政治契约核心的自主权尚未实现。从契约的角度审视我国财政自治法律规范,部分义务主体不明确、义务内容未量化、行为模式缺位或错位等原因导致财政自治契约履行受阻,且缺乏救济手段。财政自治权法律规范是财政自治契约的载体,契约的可履行性依赖于财政自治权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因此,应以民族区域自治契约为本源,剖析财政自治权的限度,构造财政自治权的确定性,保障财政自治契约的实现。
【作者单位】: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基金】: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分税制模式下地方财政自主权研究”(项目编号:15AFX021)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633.2
【正文快照】: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其形成并非一蹴而就,经历了从“民族自决”到“民族区域自治”的重大历史变迁。“历史是重要的。其重要性不仅在于我们可以从历史中获取知识,还在于种种社会制度的连续性把现在、未来与过去连续在了一起。今天和明天的选择是由过去决,
本文编号:128171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guanlilunwen/zhengwuguanli/12817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