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服务型政府构建研究
[论文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实现我国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进程,这对我国政府是个机遇也是个挑战,而构建服务型政府是迎接这个机遇与挑战的关键所在。
[论文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建设 服务型政府
引言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所谓公共服务型政府,就是以民为本、为人民服务、让政府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的公仆。它必须是一个无私的政府、一个没有私人利益的政府、一个最小化的政府、一个民主的政府。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就是要强调公众、公开和服务,强调以人为本,恢复人民赋予的政府的本来意义。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将对我国下一步的改革进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是党中央为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国家的发展总体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阐述了加强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并结合实际探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服务型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构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举措。
一、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服务型政府构建的重要性
2012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要围绕提高城镇化质量,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积极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要把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重要任务抓实抓好。要把生态文明理念和原则全面融入城镇化全过程,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已经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重要基础。这客观上需要政府主动积极地根据现实的变化,依据社会的需要做出必要的改革,推进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推进我国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具有其内在的客观必然性,从理论上来看,“服务型政府”作为一种新的政府治理模式,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政府“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来决定的;从实践来看,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一体化、政府自身的改革、社会需求与社会供给之间的矛盾、各种冲突的不断加剧等构成了我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因此,在这种背景下,构建服务型政府不但对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促进我国政府转型,保证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政府管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决策机制不完善,决策失误仍有不少
一是一些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对完善决策机制的认识不到位。有的基层同志认为改革和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在市县并不重要;有的认为目前凭自己的经验就能够决策;二是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政府决策仍有较大随意性。由于决策缺乏监督,特别是监督缺乏“刚性”,决策者基本不承担决策风险,“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三是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政府决策缺乏连续性。政府决策的效益评估和跟踪反馈制度落实不到位,加之政绩考评指标体系不够科学,造成政府决策往往会因决策主体的变化而变化,因决策主体注意力的改变和个人的好恶而改变,导致政府决策不能一以贯之。
(二)社会参与机制不健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仍面临诸多突出问题
在新型城镇化建设构建地方服务型政府中,尚未形成公共服务的多元社会参与机制,缺乏参与平台,特别是社会中弱者的民意难以表达。事实证明,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有效参与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领域的资源配置效率。例如,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除了政府主渠道供给不足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社会协同,特别是公众参与不充分,社会资源不能被充分动员和广泛利用,出现了一些老百姓急需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不足与某些公共服务供给相对“过剩”的矛盾。
(三)政府政绩考核机制不科学,有“重经济指标、轻公共服务”的不良倾向
一是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考核指标设定缺乏科学性。现行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二是考核评价主体单一。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多是政府内部评估,缺乏公民的有效参与。特别是第三方评估即由专家学者组成的专门评估机构的评估,处于不成熟阶段。
(四)政府监督机制还有待完善
目前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地方政府的监督主体有政党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系统自身的监督、公民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司法监督等,这些监督主体在反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过程中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重体制内监督,轻视社会监督。在现有体制下,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社会监督中的公民监督作用有限;舆论监督的独立性有待强化,相应的安全保障不够,社会组织的监督分散等等。二是监督力度不够,一些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未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经常化和全面化的依法行政监督格局。
(五)政府责任机制不健全,政府管理中存在权责脱节、职责交叉问题
一是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政府管理中存在权责脱节、职责交叉问题。目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划分过细的行政管理体制模式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地方政府职能配置中往往“定权”明确而“定责”不清,从而造成了有权无责或责任不清的现象。二是政府问责主体单一的问题。当前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行政问责制还未制度化、规范化。三是政府问责制度不健全。我国行政法律责任制度散见在一些单行的法律中,还缺乏完整的确保行政责任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制定专门的行政问责制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服务型政府构建途径
(一)创新公共政策机制,提供良好的公共政策服务
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提供公共政策服务的关键在于政府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公民社会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公共政策,以保持社会的平衡和稳定。一是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要把调查研究作为政府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决策的一个必经程序规定下来,通过座谈会、研讨会和深入基层等形式掌握实情,进行科学决策。二是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三是建立政府决策的论证制度。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要建立一套能够确保政府决策依法科学进行的制度,包括科学性论证和合法性论证、可行性论证和不可行性论证,规定重大决策必须经过科技专家和法律专家咨询论证,并经权威部门审查。
(二)创新社会参与机制,构建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政府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可将事业单位分成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公益类事业单位、经营类事业单位,充分发挥公益类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主力军作用;发挥第三部门的公益性、志愿性、非营利性以及灵活性优势,提供比政府更具低成本、高效率、灵活多变的公共服务;改进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在一些领域实行合同外包、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合理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基本公共服务绩效管理、顾客导向等管理方法,努力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以满足广大民众多元的社会需求。
(三)创新绩效考核机制,实现公共服务的政府目标取向
新型城镇化建设一是要创新政府层面的绩效考核机制。一方面要尽快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评价指标体系,地方各级政府在新型城镇化建设构建服务型政府过程中要开展绩效考核,各地方政府可以参照中国社会调查所政府绩效评价中心研究拟定的《政府绩效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制订本地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另一方面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建构多元化绩效评价主体,特别要强化第三方参与评估政府绩效。二是创新公务员层面的绩效考核机制。应突破传统的做法,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把业绩与能力并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确实形成一个良好的绩效考核机制。
(四)创新政府监督机制,优化政府服务形象
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一是推进政府审批及公共服务法治化。地方政府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审批管理和运行机制,重点解决审批行为的随意性、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设置的合理性、行政单位(办事大厅、行政服务中心)不作为或乱作为等问题。应加强公共服务的招投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和项目融资、项目监理制、合同管理等市场运作方式的监管力度,防止政府规避责任。二是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完善体制内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当前监督体系建设的重点是要健全政府外部的监督机制,加强政协、各社会团体、新闻机构及其公民个人等社会监督主体对政府行为的监督。要加强对公共服务行为监管,提高政府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四、总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其中既包括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等社会事业,也包括公共交通、公共通信等公共产品和公用设施建设,还包括解决人的生存、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所需要的社会就业、社会分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秩序等公共制度建设。在当前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只有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才能使公共服务逐步扩展到整个社会,消除公共服务领域存在的不公平现象。才能使新型的公共服务体系为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强大的基础平台,才能有利于振奋社会全体成员的精神,提高社会总体效率,从而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顺利开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起到强大的推动力。
本文编号:1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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