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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制理论概述与变迁

发布时间:2015-05-15 09:54
 
    摘要:市场经济的演进、市场失灵和市场经济的外部性孕育了政府规制理论的产生。政府规制是政府用以纠正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文章对政府规制的相关基本概念进行了简单界定,阐述了政府规制理论的发展过程和基本类型,提出了政府规制理论在有效防止垄断,维护市场和社会公平正义,提高社会运行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
 
    关键词:政府规制;概述;变迁
 
    [基金项目]:2013年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课题(课题编号:2013BZZ121)、2013年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校级科学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一、规制的基本概念
    “规制”一词源于其英文“Regulaion”,字面意为规定、规范与制约。作为具体的制度安排,规制是“政府对经济行为的管理或制约”,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特别是企业)活动的行为,“包容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几乎所有的旨在克服广义市场失败现象的法律制度以及以法律为基础的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某种干预、限制或约束的行为”。
    二、政府规制的一般理论
    (一)政府规制的涵义
    政府规制的内涵研究最早源于美国,代表性的学者有斯蒂格勒、佩尔兹曼和卡恩等。1970年以前,美国经济学家卡恩在《规制经济学:原理与制度》中就对政府规制作了定义,他的定义主要侧重于经济性规制,指出规制的实质是政府命令对竞争的明显取代;1971年,著名学者施蒂格勒提出,政府规制是规制对象的一种经济需求并可以为其服务的一种工具,这种理解为为后来西方国家的“放松规制”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政府规制理论的发展过程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政府规制理论的发展主要经历了公共利益理论、部门利益理论、寻租理论、激励规制理论四个阶段。
    1、公共利益理论是施蒂格勒在1971年提出的。它主要是指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当市场失灵出现时,政府就应出面对相关经济领域进行干预。该理论认为,由于市场自身调节的局限和缺陷,对市场的疏于管理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和低效,强调政府规制应是对市场失灵的有效回应,通过政府干预和调控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例如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和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就业歧视现象则可以运用相应的政策加以规制。2、部门利益理论与公共利益理论完全不同,它主要强调某一部门或某一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最具代表性的是规制俘获理论。该理论认为,政府规制是为了满足特定利益集团的需要,规制者被特定的利益集团所俘获并成为其获得更多利润的工具,将有利于提高生产者的利润水平,为制订更加科学、理性的规制政策提供了有益参考。3、寻租理论的思想最早源于被称为寻租理论之父的戈登.图洛克于1967年提出来的。该理论认为,租金是政府干预的结果,在市场经济中,只有政府才能借助于法律和行政权威和运用强制性手段,创造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并维持一部分人享有的租金。在经济学领域,寻租理论是传统经济学理论的补充和拓展,它把政府的因素注入了市场经济理论之中,有利于社会福利的增加;在政治学和行政学领域,寻租理论可以用来解释和回答腐败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根源等。此外,深入研究探讨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对进一步完善政府规制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4、激励性规制理论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西方发达国家出现的一种新的规制理论,作为一种新的规制理论的发展和拓展,它主要运用博弈论、信息经济学等前沿理论和分析方法,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和调控。激励性规制理论更适用于企业目标与社会目标有所差异的规制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下,激励性规制更能激发企业运用掌握的信息优势去满足更大范围内的社会利益。
    三、政府规制的类型
    从分类的标准和侧重看,政府规制主要有政策规制、法律规制和行政规制三种类型。(1)政策规制是一种管理方式,是政府根据相应的规则对微观主体实施的一种干预行为和管制,它存在于极端的政府所有制和自由放任的市场之间,通过一种对抗性的立法程序而不是依靠毫无约束的倡导来协调经济矛盾与冲突。(2)法律规制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方式,是政府根据法律对人的行为构成社会关系的调整和引导,通过强制性的立法程序来约束行为和治理纠纷。(3)行政规制是国家以其行政权为规制运作基础,将权力机制移载入经济活动过程,规制社会经济活动,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各种行为和措施。
    四、政府规制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需要通过调控经济来纠正市场失灵,提高市场效率。市场经济的演进、市场失灵和市场经济的外部性孕育了政府规制理论的产生。与宏观调控不同,政府规制是政府用以纠正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政府规制的直接作用就是能具体针对不同的规制对象,运用多样的规制方法,在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抑制市场失灵带来的消极影响。政府规制应充分尊重客观规律,适应市场竞争的强度和经济产业结构的变化,过度调整和自由放任都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效、公正、规范的政府规制不仅有利于矫正市场机制的内在问题和结构性缺陷,避免市场经济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各种弊端,更有利于防止垄断,维护公平正义,提高社会运行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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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程娟.我国就业歧视与企业社会责任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0.
    [3]刘韧.政府规制视角下的非政府组织发展研究[D].湖南大学,2008.
    [4]袁辉祥.增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营销意识[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5(16).


本文编号:2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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