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调查:网络时代舆论的政治监督(5)
本文关键词:略论西方国家的行政监督机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三、启示:网络时代舆论在政治监督中的理想模式
1.合法性探究
第三方调查本身的合法性饱受争议。
例如在徐宝宝事件中,第三方调查组通过医院拿到了当事医生毛晓当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并且为了防止毛医生事后删除上网记录,第三方调查组还特地使用了国家保密部门开发的数据恢复软件,对硬盘数据做了恢复。最终,调查组在毛医生的电脑上找到了QQ游戏的登录记录。
虽然这一做法使得事件的一些细节得到澄清,但作为非暴力机构的行政组织,随意使用特殊软件对私人电脑进行数据恢复,是否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
中国目前还没有针对网络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令,但对类似的隐私保护也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001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可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台湾的所谓“中华民国刑法”在第三十六章“妨害电脑使用罪”的第三百五十八条中规定:“无故输入他人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
由此看出,第三方调查的执行程序的合法性还存在很大的争议。
2.理想模式1:自律组织机制
自律组织机制主要适用于不触犯法律但违背伦理的行为调查。
国外有一些行业自律组织,例如英国报刊投诉委员会(Press Complaint commission)、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协会(ACIIA)等,即是针对该行业的不合理现象等作出行业制裁和规范的组织。
自律组织通常是NGO性质,并通过其权威性和公信力来使裁决具有社会效力。
对第三方调查采用自律组织的机制,能够在较大程度上保证公平公正,结果的说服力能够得到保证。
但自律组织的实践力相对有限,不能保证公正的调查结果能够换来合理的解决方法。并且,作为民间组织,不具备法律效力,也很难对涉及政府官方机构的行为做出裁决,在现行机制下,适应范围有限,承担干预行政行为和实现监督的能力有限。
3.理想模式2:制度化
在目前的案例中,第三方调查还仅处于雏形,是作为特殊情境下的即兴手段。由于第三方调查公正和公开的特性,,社会上和学界都出现呼吁将第三方调查常态化、制度化的声音。
第三方调查的制度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借鉴西方的陪审团制度。
在美国,陪审团由一定数量的成年合法公民组成。法官从选举站的投票名单或者社区号码本上随机选择公民,这些被“预选”的公民再经过一定的筛选,剔除与事件有利害关系、存在明显意见倾向的人,经过被告和原告双方同意认可后,最终形成12名陪审员和12名候补陪审员。陪审员有判定对象“有罪”或“无罪”的权力,而法官将依据陪审团的认定和其专业知识做出量化的裁决。
由于陪审团成员随机挑选,所以其文化水平和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不一,往往是通过成员依据有限的法律知识和生活中的伦理规范做出判定,这也是其存在争议之处。但依据伦理法而不是成文法的判定,往往能够获得公众的普遍认可。
徐宝宝事件中,第三方调查组由政府部门牵头,邀请媒体代表、网民代表和医学专家组成,在构成上同陪审团成员相似。但细察之,可以发现调查组成员不少是“存在明显意见倾向”的个人,例如作为网民代表的西祠胡同南京“零距离”版主周桂华,在调查前已有明显的对患儿家属支持的行动。因此第三方调查从人员的选择上还存在极大的不规范。
其次,第三方调查的启用目前还处于“处理应急事件”的状态。在普通纠纷上升为公共事件之前,依然采取政府部门直接裁决或其他方式进行,即在舆论干预之后,第三方调查才会被引入,这也是舆论代表被邀请加入调查组的重要原因。
由此,提出第三方调查制度化的理想模式:
本文关键词:略论西方国家的行政监督机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3919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guanlilunwen/zhengwuguanli/2391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