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治理失灵的体制性根源及其矫治
发布时间:2021-02-14 08:18
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是一种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央政府为了确保所制定的多项目标任务能够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就需要建立对地方政府的激励结构。因此,地方政府行为表现与中央政府提供的激励结构直接相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方面表现出色,但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表现却不令人满意,其根源就在于中央政府所提供的激励结构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因此,中央政府要想根治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治理失灵问题,就应该立足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对原有的激励结构进行系统性重构,协调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之间的关系。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 2020,(08)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治理失灵的表现
(一)地方政府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地方政府的自利性扩张
(三)地方环保官员的寻租与腐败
三、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治理失灵的体制性根源
(一)财政分权激励的扭曲
(二)政治晋升激励的缺陷
(三)生态环境法律对政府激励的缺失
(四)行政监督与问责的乏力
四、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治理失灵的矫治对策
(一)优化财政分权激励
1.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生态治理上的事权财权
2.建立健全纵向为主、横向为辅的生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二)构建绿色GDP政绩考核机制
1.制定绿色GDP绩效考核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指标体系
2.以主体功能区为基础,实行分类分区考核
3.建立与绿色GDP政绩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奖惩机制
(三)生态环境法律应从以规制企业为主转向以规制政府为主
1.建立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动力机制
2.建立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能力保障机制
3.强化对政府生态环境法律责任追究
(四)强化生态环境监督和问责力度
1.实行生态环境治理“目标责任状”
2.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3.推进环保大部制和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4.实现国家环保督察的法治化、常态化
5.建立健全区域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6.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压力型体制的治理限度及其调适[J]. 李海青,赵玉洁. 理论视野. 2017(09)
[2]我国横向转移支付依据、目标与路径选择[J]. 谷成,蒋守建. 地方财政研究. 2017(08)
[3]环保督察制度法治化:定位、困境及其出路[J]. 陈海嵩. 法学评论. 2017(03)
[4]西方发达国家是否也存在“层层加码”[J]. 周志忍. 人民论坛. 2016(21)
[5]由督企、督政到督地方党委:环境监督模式转变的历史逻辑[J]. 常纪文,王鑫. 环境保护. 2016(07)
[6]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研究[J]. 钱水祥. 浙江社会科学. 2016(03)
[7]环境保护督察巡视:党政同责的顶层制度[J]. 葛察忠,翁智雄,赵学涛. 中国环境管理. 2016(01)
[8]我国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的问题与思考[J]. 姚霖,侯冰. 国土资源情报. 2015(07)
[9]生态文明建设导向下创新政绩考评体系的建议[J]. 盛明科,朱玉梅. 中国行政管理. 2015(07)
[10]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法制构建[J]. 高桂林,陈云俊. 广西社会科学. 2015(05)
本文编号:3033399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 2020,(08)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治理失灵的表现
(一)地方政府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地方政府的自利性扩张
(三)地方环保官员的寻租与腐败
三、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治理失灵的体制性根源
(一)财政分权激励的扭曲
(二)政治晋升激励的缺陷
(三)生态环境法律对政府激励的缺失
(四)行政监督与问责的乏力
四、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治理失灵的矫治对策
(一)优化财政分权激励
1.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生态治理上的事权财权
2.建立健全纵向为主、横向为辅的生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二)构建绿色GDP政绩考核机制
1.制定绿色GDP绩效考核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指标体系
2.以主体功能区为基础,实行分类分区考核
3.建立与绿色GDP政绩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奖惩机制
(三)生态环境法律应从以规制企业为主转向以规制政府为主
1.建立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动力机制
2.建立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能力保障机制
3.强化对政府生态环境法律责任追究
(四)强化生态环境监督和问责力度
1.实行生态环境治理“目标责任状”
2.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3.推进环保大部制和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4.实现国家环保督察的法治化、常态化
5.建立健全区域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6.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压力型体制的治理限度及其调适[J]. 李海青,赵玉洁. 理论视野. 2017(09)
[2]我国横向转移支付依据、目标与路径选择[J]. 谷成,蒋守建. 地方财政研究. 2017(08)
[3]环保督察制度法治化:定位、困境及其出路[J]. 陈海嵩. 法学评论. 2017(03)
[4]西方发达国家是否也存在“层层加码”[J]. 周志忍. 人民论坛. 2016(21)
[5]由督企、督政到督地方党委:环境监督模式转变的历史逻辑[J]. 常纪文,王鑫. 环境保护. 2016(07)
[6]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研究[J]. 钱水祥. 浙江社会科学. 2016(03)
[7]环境保护督察巡视:党政同责的顶层制度[J]. 葛察忠,翁智雄,赵学涛. 中国环境管理. 2016(01)
[8]我国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的问题与思考[J]. 姚霖,侯冰. 国土资源情报. 2015(07)
[9]生态文明建设导向下创新政绩考评体系的建议[J]. 盛明科,朱玉梅. 中国行政管理. 2015(07)
[10]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法制构建[J]. 高桂林,陈云俊. 广西社会科学. 2015(05)
本文编号:303339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guanlilunwen/zhengwuguanli/30333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