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过程中行政化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7-09-08 22:41
本文关键词:村民自治过程中行政化问题探析
【摘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一项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一个范畴的中国特色政治制度,在确立推行三十多年来,中国乡村社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也取得了巨大进步。村民自治在体制转型和经济发展的双重作用下,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的村民自治主体功能上的村委会,其职能上以及权利关系上也随之出现了许多问题,出现了诸多异化现象。最主要表现在村委会日益发展成为政府行政体系下的一个职能部门和下属行政机构,成为了一个不折不扣的准行政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9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后面简称《村组法》),第二条规定:“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87]第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助,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87]而现实情况是相当部分的政府都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下属行政机构,乡村关系呈现明显的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对村委会日常事务和工作给予具体领导和发布行政命令,甚至非法干预村民自治的各项事务——大到决定或者干预村委会选举新一届村主任,小到安排村委会具体日常工作。村干部逐渐胥吏化,村民自治日益行政化。根据《村组法》精神,乡村关系是指导与协助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政府要依法行政。因此笔者不同意将村民自治行政化,更不能因为实际操作层面上发生的异化现象,就将村民自治行政化合法化。此举是对现有法律精神的亵渎,是对中国政治制度改革进程的一种退化现象,严重损害了农民的自主性和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将村民自治行政化作为一个常态化并加以合法化,那又回到了人民公社时期的高度人身依附关系中。从政治改革层面上来说是一种退步,与塑造新型自主性农民的理念不符。因此本文从分析村民自治产生的渊源和实际发展状况以及淡化行政化面临的现实困境等几个层面上来分析其出现行政化的原因和弊端,并分析其具备回归到村民真正自治轨道上来的必要性和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我国农村基层最广泛的实践。作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村民自治必须要不断纠正其运作的异化现象。中国正处在转型期的关键时刻,政治改革也正在关键时期,不能让我们年轻而又具有朝气生命力的基层自治制度在短短三十几年里就异化掉甚至夭折掉。因此,对此问题我们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思考和探究,直至根本解决。
【关键词】:基层群众自治 行政化 村民自治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638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11
- 第1章 绪论11-17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11-14
- 1.1.1 研究的背景11-12
- 1.1.2 研究的意义12-14
- 1.2 研究的现状与述评14-16
- 1.2.1 研究的整体现状14-15
- 1.2.2 研究的简要评述15-16
- 1.3 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方法16-17
- 1.3.1 研究的基本思路16
- 1.3.2 研究的基本方法16-17
- 第2章 乡政村治体制下的治理格局17-25
- 2.1 村民自治的缘起与性质17-20
- 2.1.1 乡村治理历史沿革17-18
- 2.1.2 乡政村治模式形成18-19
- 2.1.3 村委会性质与职能19-20
- 2.2 乡政村治体制下的乡村关系20-21
- 2.2.1 理论上的党群关系20
- 2.2.2 法律上的指导关系20-21
- 2.2.3 现实上的领导关系21
- 2.3 村民自治行政化现象与实质21-25
- 2.3.1 驻村干部包村包办22-23
- 2.3.2 行政财政严格管制23-24
- 2.3.3 强国家弱社会模式24-25
- 第3章 村民自治泛行政化的原因25-30
- 3.1 旧行政体制的影响25-27
- 3.1.1 思想上的等级观念25
- 3.1.2 工作上的行政命令25-26
- 3.1.3 认知上的思维定式26-27
- 3.2 权力和利益的驱使27-28
- 3.2.1 权力膨胀的释放27
- 3.2.2 乡镇利益的使然27-28
- 3.2.3 干部升迁的诱惑28
- 3.3 压力型体制的加压28-30
- 3.3.1 压力层级制28-29
- 3.3.2 业绩考核制29-30
- 第4章 村民自治行政化的弊端以及淡化行政化的必要性30-38
- 4.1 行政化的弊端30-32
- 4.1.1 干预村民自治违反《村组法》30
- 4.1.2 行政化致使乡村关系错位30-31
- 4.1.3 制约政府管理和村民自治31-32
- 4.2 淡化行政化是政治民主建设的内在要求32-33
- 4.2.1 是回归村民自治轨道的需要32
- 4.2.2 是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需要32
- 4.2.3 是提高社会自主意识的需要32-33
- 4.3 淡化行政化是维护人民公共意志的需要33-35
- 4.3.1 有利于村民公共意志表达33
- 4.3.2 有利于村民公共事业建设33-34
- 4.3.3 有利于强化当家人的角色34-35
- 4.4 淡化行政化是务实清廉的一剂良药35-38
- 4.4.1 有利于抑遏权力膨胀防止权力寻租35-36
- 4.4.2 有利于铲除官本位思想防止群众行贿36-37
- 4.4.3 有利于斩断行政链条防止塌方式腐败37-38
- 第5章 村民自治淡化行政化面临的困境38-49
- 5.1 国家权力体制与村民自治原则的结构性矛盾38-40
- 5.1.1 在压力型体制下乡镇政府的行政力量难以就此停止38-39
- 5.1.2 在操作层面上村委会被纳入在国家行政功能体系下39-40
- 5.1.3 二者非均衡状态使村民自治功能和自主性空间受限40
- 5.2 相关法律条列规定不完善40-44
- 5.2.1 相关法律规定模糊抽象40-42
- 5.2.2 两委法律地位矛盾和博弈42-43
- 5.2.3 村干部职权缺乏法律监督43-44
- 5.3 行政工作边界问题44-46
- 5.3.1 村治行政工作定义界定困难44-45
- 5.3.2 村治行政工作范围难以把握45
- 5.3.3 村治行政化的程度难以认定45-46
- 5.4 农村空心化村民自治动力不足46-49
- 5.4.1 人口空心化治理人才供给不足46-47
- 5.4.2 资源空心化易使村庄自然消亡47
- 5.4.3 社会服务空心化依赖行政管制47-49
- 第6章 淡化村民自治行政化与农村自主动态化的协调49-57
- 6.1 以完善制度建设为重点,扎实村民自治根基49-52
- 6.1.1 建立健全两对关系机制49-51
- 6.1.2 实行乡村协商合作机制51
- 6.1.3 政府践诺公共供给制度51-52
- 6.2 以健全法律体系为关键,加固村民自治地位52-54
- 6.2.1 结合乡村治理实践修订相关法规条例52-53
- 6.2.2 加强国家机关对村委会违法干预立法53
- 6.2.3 制定村民对乡村行政工作的监督法律53-54
- 6.3 以发展农村经济为核心,夯实村民自治基础54-57
- 6.3.1 发展集体经济保障农民就业54-55
- 6.3.2 开发农业新功能增强竞争力55
- 6.3.3 明晰经济组织与村委会职责55-57
- 结语57-58
- 致谢58-59
- 参考文献59-6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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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16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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