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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投资咨询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0-05-26 05:36
【摘要】:证券投资咨询在我国经历近二十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并逐渐完善,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股市黑嘴”、虚假预测、承诺收益、服务质量低等众多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信任和利益;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业务范围狭窄,欠缺盈利能力,使整个行业叫苦不迭。从而导致证券投资咨询在扩大证券市场信息供给、增加市场的透明性和有效性、规范公司运行、引导理性投资等方面的作用几乎完全没有发挥,以至于2005年《证券法》修改时,曾一度讨论是否将其排除在外。 实践中大量问题的存在,反映了证券投资咨询在我国未能良性发展是有诸多原因的,证券投资咨询制度设置的不合理即是最重要的一条。因此,本文将详细分析现行法律下我国证券投资咨询制度的缺陷,在介绍国外成熟市场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行之有效的制度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达到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咨询制度,促进证券投资咨询行业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目的。 除绪论、结论外,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我国证券投资咨询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即阐述实践中存在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面临生存危机、投资者利益经常受损这一“两败俱伤”的现象。论述造成这种现象虽有多重因素,包括证券市场发展不成熟、投资者投机心理严重、监管部门懈怠等,但最重要的原因是我国证券投资咨询制度设置的不合理。 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证券投资咨询制度缺陷的具体论述。结合我国关于证券投资咨询的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范的规定,论证我国证券投资咨询制度存在主体界定及规范不完善、业务范围狭窄且限制过多、基本义务规定粗糙且可操作性差、监管制度欠缺层次性以及法律责任未能达到充分发挥救济投资者、惩罚违法违规者作用等缺陷。 第三部分是对国外(地区)证券投资咨询制度的考察,包括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文中简要介绍国外(地区)证券投资咨询立法,并对其行之有效的制度进行具体分析,如分层次规范投资顾问、“冷却期”、“防火墙”以及惩罚性赔偿等,阐述这些制度对解决我国证券投资咨询制度问题的借鉴意义。 第四部分是在分析我国证券投资咨询的制度缺陷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咨询制度的建议,包括修订现有法律,分类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主体,增设“冷却期”制度,完善“防火墙”制度,建立多层次监管以及增加惩罚性赔偿等规定。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287;F832.51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程碧君;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2 孔娟娟;论“抢帽子”交易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268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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