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监管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5 11:10
【摘要】: 自1987年9月我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成立至今,我国证券公司经历了20年的发展,已成为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参与者之一,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证券业在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推动产业集中等各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证券市场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决定了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经营者容易利用自身了解证券市场行情的优势和代理客户的便利,挪用客户资金、操纵市场、违规谋利,损害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加之金融系统风险传递性的存在,这些风险一旦得不到有效控制,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引发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危机,殃及整个经济生活,甚至导致整个国家经济秩序混乱与政治危机。因而,对证券业进行有效监管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在对我国证券业发展,以及证券业监管历程进行回顾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监管者、监管内容、被监管者和投资者四个角度研究我国证券业监管存在的几大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全文共分为五个主要部分: 第一部分系统介绍监管的一般理论,分析监管理论在证券业的适用性,探索证券业监管的理论依据。公共利益规制理论把政府看成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应公众矫正市场活动带来的无效率和不公平的要求来提供规制。它认为:当市场不能够在竞争方式下运转,或者市场机制的结果不被社会需要时,垄断、公共产品、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就会发生;管制是一种减低或消除市场失灵的手段。在证券市场同样会出现垄断、公共产品、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情况,同样可以适用公共利益规制理论,通过政府管制来克服市场失灵。监管失灵论系列理论认为在现实中,监管活动会受监管利益集团的影响,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活动,反而会造成市场的过度反应和剧烈波动。具体到证券业,加之有效资本市场理论、金融脆弱说的支持及各国实践的证明,监管是克服市场失灵最有效和成本最低的方式。本文将以公共利益规制理论作为分析中国证券业监管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在监管理论的指导下,探讨如何进行监管,提出了国际证券业监管的三种模式,比较分析各自的优劣,并以三种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英国、德国为例,具体介绍其证券业监管的发展及特点,在此基础上得出国际证券业监管趋同的结论。现阶段,国际证券业监管模式一般分为集中型监管模式、自律型监管模式和中间型监管模式三种类型,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被不同国家所采用。美国作为集中型监管模式的代表,在证券业发展中不断完善法律监管,注重信息披露,加强联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在证券监管体系中的作用;英国是自律型监管模式的代表,有着悠久的、较为完备的自律监管体系,其政府颁布施行的《金融服务法》,首次对传统的自律监管体制做出倾向于“集中统一型”的重大修正;德国作为中间型监管模式的代表实行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证券监管模式,近年来也通过颁布法律,成立证券交易管理局,统一管理联邦证券市场,大大增强了证券市场监管的集中程度;这一系列举措体现出国际证券业监管向集中型监管靠拢的趋势。 第三部分考察中国证券业监管情况。从我国证券业监管体制的建立与发展、监管内容、监管手段三个方面具体介绍我国证券业监管发展情况。从1987年中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成立至今,中国证券业经历了起步、快速增长、发展黄金期,低潮期和复苏期等五个不同阶段。证券业监管也随之经历了无实体监管部门阶段、多部门分散监管阶段、分散监管体制向集中监管体制的过渡阶段和集中监管体制建立和巩固阶段。监管内容和监管手段也不断完善。 第四部分在前一章对中国证券业监管的基本认识基础上,从监管者、监管内容、被监管者和投资者四个角度,分析我国证券业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证券业发展过程中,监管在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监督管理证券公司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各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证券业发展时间短,监管体制、理念、具体规则制定、监管目标的实现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从监管者角度来看,证券监管体制不健全,政府监管市场化程度低,监管理念落后,“政策市”、“消息市”现象严重,助长了投机之风,扭曲了价格信号的形成,影响了证券业健康发展;加之相关法律不健全,自律组织和社会舆论监督及制衡机制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监管者不能被有效监督,加剧了矛盾。从监管内容上来看,我国证券业监管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限制和信用管理,这在重视安全性的同时,损害了证券业效率,抬高了证券公司守法和转换成本,也为证券业发展设置了人为的资金障碍和业务发展障碍,不利于证券公司发展扩大,与国外成熟券商竞争。从被监管者角度看,证券业监管忽视了证券业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业务等方面进行监管,导致证券公司不规范经营却得不到有效监管。从投资者角度看,我国证券业监管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探索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对于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不足,对违规证券公司惩罚力度过小,三方面因素共同造成证券业监管淡化了其最基本目的:保护投资者利益。 针对以上问题,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证券业监管体制方面,要明确证监会职责,强化其专业性和独立性的同时,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监管作用和社会各界对“监管者”的监管,建立多层次、全方位、共同合作、相互制约的证券业监管体系;监管内容上,主要从混业经营和统一监管的探索与准备,融资渠道的拓宽,遵循市场化原则对证券公司进入和退出机制进行完善三个方面来改进监管内容;对于被监管者方面,探索有利于增强我国证券公司竞争力的证券公司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长、短期结合的以经营者为主体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以及风险控制体系;保护投资者方面,完善信息披露体制和相关配套措施,将保护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证券业监管的核心目标,对于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给予严厉惩罚。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并非选择对整个证券市场进行监管或将单个证券公司竞争力作为研究对象,而是选择证券公司所组成的证券业作为监管研究对象,运用规制经济学的方法,通过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比较分析法以及历史考察与现实透视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中观层面对中国证券业监管进行研究。通过将中国证券业监管与国外发达国家证券业监管进行比较,发现我国证券业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旨在完善我国证券业监管的同时,增强我国证券公司的竞争力,以更好的迎接国际证券业巨头进入中国市场带来的挑战。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F832.51
本文编号:2697962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F832.51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3条
1 蔡杭军;证券市场制度演化与市场波动[D];上海社会科学院;2008年
2 彭婧妮;对证券公司违规行为监管的分析[D];复旦大学;2012年
3 程方圆;我国证券监管模式创新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2697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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