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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及其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6 09:12
【摘要】: 私募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的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概念,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种募集类型。私募基金实质上仍体现的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它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非公开发行、运作方式灵活、设立成本低廉等优点。私募基金的发展对增加投资渠道、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降低系统性风险,促进基金行业竞争、推进基金行业发展有积极意义。 私募基金在主要发达国家发展十分迅速,日渐成熟。在我国的发展尽管刚刚起步,尚未成熟,但也初具规模。然而,迄今为止,我国仍未出现有关规范私募基金的系统性立法。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在充分借鉴国外私募基金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背景条件,立足于我国国情,探讨如何构建我国自己的私募基金法律监管体系,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理论和法律参照,为培育规范的私募基金建言献策。 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私募基金的一些基础理论的介绍。第二章介绍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介绍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私募基金情况。第四章在介绍了目前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环境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主要原则并对如何对我国私募基金立法提出了框架性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暨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F832.51;D922.287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张小玉;私募股权基金法律规制及其完善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0年

2 李憾怡;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699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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