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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标准

发布时间:2020-07-05 02:22
【摘要】: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标准脱胎于信托法上受托人的注意义务标准,设定标准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立法者试图通过对标准的设定促进证券投资市场的良性发展。标准的设定不仅体现了历史上对金融管制的态度,也体现了立法者对一个谨慎人行为标准的看法。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标准的理解也在发生变化。从法定投资表标准到谨慎投资者标准,再到新谨慎投资者标准,无一不表现出当今的知识理论的演变对注意义务标准的积极影响。笔者分析了上述标准的历史演变并探寻了其中的内涵之后,对上述标准提出了反思性的评论。笔者认为,无论是哪一种标准,均有其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之上,笔者提出了对我国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标准的图景式设计,并针对我国的基金法律法规的修正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论文共分四部分,全文总计3万余字。 导论部分是全文的基础性铺垫,主要介绍了论文的现实背景、意义、基本概念和理论框架。 第一部分采用了规范分析的方法和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分析了标准对我国基金法上注意义务法律关系的影响。主要内容包括了基金法律关系的特色、标准对主体的制约以及标准对义务人投资行为的影响。文章认为主体的专业性要求是基金管理人标准设定的前提。标准对投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第二部分采用了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探寻了注意义务标准的由来以及英美法系对标准认识的演变。笔者在不同部门法之间,对不同类型主体的注意义务标准做出了比较,突出了管理人注意义务标准的内涵。并着重对英美法系的法定投资表标准、谨慎投资者标准和新谨慎投资者标准进行了批判性分析,指出了这三种标准的优点和缺陷,并分析了我国注意义务标准从中可以借鉴的地方。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笔者对我国注意义务标准的应然状态进行了勾勒,并认为标准的主体门槛应予以降低、标准改革的方向应趋于灵活化,最后对立法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F832.51;D922.28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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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国栋;;从身份到理性——现代民法中的行为能力制度沿革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04期



本文编号:274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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