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政府发债权
发布时间:2020-07-15 07:51
【摘要】: 地方财政自主是地方自治的基础内容,而地方政府发债权又是地方财政自主的重要内涵。地方政府发债的根本前提就是地方政府拥有相对独立的财权,能够以地方财政收入偿还债务。作为单一制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地方政府能否享有相应的发债权,事关分税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繁荣,牵涉到中央与地方分权的宪政问题。赋予我国地方政府一定的发债权,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宪政改革的良好契机。 本文共分前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前言部分以中国财政部代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债券为研究范例,引出地方政府的发债问题。正文部分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从对象范围上界定了地方政府发债权的概念。借鉴国外地方政府享有发债权经验,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我国地方政府发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第二章主要在法理属性上重点分析地方政府发债权是地方行政机关享有的一种公权力,必须受到中央政府、地方人大和社会公众的强有力的约束和监督。第三章主要从宪法和法律层面上对我国地方政府的发债行为做了分析,既无宪法明确规定,又无具体法律依据,并接着从历史的角度做了进一步的考察和评析。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一定的道德风险,有可能侵害地区居民的利益。因此,需要从公法原则、发债主体、发债内容以及规制程序上进行限定和规范。结语部分总结强调我国地方政府需要享有一定的发债权,以期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宪政改革。
【学位授予单位】:广东商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2;F812.5
本文编号:2756202
【学位授予单位】:广东商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2;F812.5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李新;论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问题与法律规制初探[D];南京师范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75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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