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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业板他律型注册制发行上市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31 13:39
   1998 年以来,中国一直在探讨创业板市场的有关问题。2004 年,中国政府决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该板块作为中国创业版市场的雏形表明,中国设立创业板市场已成定局,但中国创业板市场的制度设计和操作仍有探讨的必要。 本文提出,中国创业板应建立他律型注册制发行上市制度。本文通过对他律型注册制和自律型注册制的典型国家  美国和英国的研究表明,它们分别采用他律型和自律型注册制是与其历史根源和监管制度背景密切相关的。两类注册制的主要区别在于交易所和政府监管机构的权力大小。他律型注册制的成功以及自律型监管体制的转变表明,在强调充分信息披露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监管机构和法律对交易所权力进行适当制衡有利于市场发展。本文提出,注册制是市场化的产物,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国际化和市场化是必然选择,但监管部门一定程度的约束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中国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既不能选择计划色彩浓厚的审批制和核准制,也不能选择高市场化程度的自律型注册制,而应该选择适度行政干预的他律型注册制。实行他律型注册制发行上市制度,建立起集中统一法制监管下的市场参与者自我约束和自负其责的机制极其重要,与他律型注册制配套的全方位的保荐制度、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纯粹性做市商制度以及严格的退市制度共同作用,能充分、有效发挥市场的良性运行和自我约束的作用,为此,本文也对他律型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保荐制度和做市商制度进行了研究。在市场定位方面,区别于海外创业板门槛普遍较低的状况,本文提出,中国创业板应立足于高成长性(青春期)和强创新能力的企业,设置相对较高的发行上市门槛(如要求两年连续盈利和业务连续高增长等)。较高的门槛是与中国上市资源较丰富的现实情况、欠成熟的监管水平、市场运行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以及企业成长理论相一致的,也是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国策的必然结果,处于青春期的企业选择创业板,处于孕育期、婴儿期、学步期的企业的融资问题可由地区性产权交易所和风险投资来解决,处于成熟期的企业的融资问题则应选择主板市场交易所。较高的门槛能有效防范和降低市场风险,是创业板实行他律型注册制发行上市制度的有力支持。 他律型注册制的市场特别强调信息披露和事后监管的重要性。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本文强调了他律型注册制市场必须加强强制性信息披露,并从信息经济学原理出发,提出对称信息的概念。对称信息本质上是信息公平,是信息披露制度的核
【学位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年份】:2005
【中图分类】:F832.51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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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08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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