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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10 16:47
   私募基金近年来发展迅速,是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中的重要力量,对经济和金融的影响日益扩大,但也出现了诸如美国历史上金额最大的“庞氏骗局”欺诈案等不良行为。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有效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和手段,也是我国私募基金未来健康发展必须要解决好的基础性和根本性问题。 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和实例研究的方法。首先对私募基金的概念、基本特点、法律表现形式以及演进历程进行了理论分析,在借鉴美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全面梳理了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基金公司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创业投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等不同类型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法规要求和实践披露现状,指出我国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各类私募证券基金信息披露标准不统一;私募股权基金缺乏基本的信息披露要求;私募基金趋于公募化监管;缺乏专门信息披露规范,操作性、可比性较差以及缺乏独立第三方对私募基金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等。在此基础上,本文尝试提出了我国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一般指引,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五方面政策建议:加强监管协调,尝试制订统一的私募证券基金信息披露指引;明确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要求;淡化公募色彩,信息披露体现私募基金的特性;出台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提高操作性和可比性;加强托管银行等独立第三方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督等。 与以往研究集中于某一类或几类私募基金不同,本文研究的私募基金类型不仅包括私募证券基金,也包括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基金中不但包括了出现相对较早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包括新近产生的银行理财产品和基金公司一对多理财产品,涵盖了目前我国主要的私募基金类型。同时,本文另一个特色是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对我国私募基金制度建设进行了专题深入研究,丰富了以往私募基金研究的视角。另外,本文通过列举多个信息披露案例进行实际分析、比较和验证,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以往侧重理论分析的不足。
【学位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0
【中图分类】:F832.51
【部分图文】:

私募,产品,信托产品,机构管理


机构管理的信托产品规模偏小。其中,小规模(5亿元以下)的占65.9%;中等(5一10亿元)占21%;大规模(10亿元以上)的占10.5%;在私募排排网统计的个非结构化产品中,其中47.13%的产品成立于2009年,而2003一2005年期间的加起来不到1%,如下图所示:
【引证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张红梅;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熊鸣波;会计信息与PE对目标企业估值的相关性问题探析[D];上海交通大学;2011年

2 强晓花;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D];兰州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287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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