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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范围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12-26 14:30
  当前,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制度设计上未能因地制宜,大部分股权交易中心的融资和价值发现功能基本丧失,业务模式雷同,普遍处于实质亏损状态,难以发挥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政策初衷。市场的基本内涵就是交易,交易的目的在于投融资。加大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品种的供给,是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力之源、发展之基,决定着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和交易功能的发挥。根据新《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按照该条款规定,原则上,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都具备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转让的合法性基础。为此,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政协副主席、贵州省工商联主席在2020年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建议放开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品种的提案》,呼吁根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按照新《证券法》修改《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扩大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范围,并为此提出五点具体建议 

【文章来源】:国际融资. 2020年06期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区域性股权市场现状分析
存在的主要问题
区域性股权市场扩大业务范围的建议



本文编号:2939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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