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部制平衡大学内部权力的功效研究(2)
(三)学部运行机制的作用学部制改革对平衡大学内部权力具有功效的重要机理,在于其运行机制的有效作用。“大学组织的运行机制其实就是大学组织的构架及大学制度共同对大学发生引导、规范、控制作用的结构性合力。”嘲组织的运行机制可分为运行调节机制、信息沟通机制、民主参与机制、社会适应机制。学部作为大学内部组织系统,各环节与要素的相互关系构成了其运行方式,以整体结构优化与功能发挥带动各部分机制的有效运行是学部制改革的重点。
学部作为大学内部两级管理、三级建设的中层组织单位,具有合理的组织结构与完善的功能,各部门之间职权分明、原则统一,以学科建设为支撑、专业建设为基础。学部管理主体部门统筹全局学术事务,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其调节的方式非行政命令式,以学术创新与科研发展为准则。学部下设多个实体学院及跨学科研究平台,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的及时、准确、顺畅取决于学部沟通机制的运行状态,这就赋予了学部更加重要的使命,在这一过程中伴随着学部学术权力的增长。学部凝聚了各学院及研究所的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商讨与决策学术事务,教授成了治学的主体,学部民主机制的形成无疑强化了大学内部学术权力的比重。学部以搭建学科的集群化发展平台为主要使命,提高科研成果质量,积极地促进大学推进协同创新,密切了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学部社会适应机制的有效运行,为大学的发展带来了契机与社会资源,促使学部制成为大学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在不断的良性运行中,学部制带来的是不断得到强化的大学内部学术权力。
三、对学部制平衡大学内部权力功效的现实质疑“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既不能等同,也不可偏废,更不能代替。大学作为特殊的社会组织,其组织结构存在着二元性的特点。”学部制在学理上具有平衡大学内部权力的功效,但作为大学内部组织系统中的重要一环,其功效的发挥受限于大学的固有体制与运行机制,这便不免产生对学部制改革的现实质疑。
(一)顶层控制:校级行政管理的主导无论是一级学术组织单元,或是一级行政组织单位,学部权力的实行与功能的发挥都不能凌驾于学校之上。作为大学组织结构的中间层次,学部直接对学校顶层管理部门负责,要严格遵守学校的组织规范与要求,这是无可置疑的。我国大学长期奉行计划管理体制,内部权力结构形式以行政权力为主导,影响与压制学术权力的发挥,对大学内部的学术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由于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都集中在学校顶层,导致大学内部权力实施的模糊与冲突,助长了学术事务决策与发展中的行政因素,学术权力主体错位、学术权力附属于行政权力之下的局面由此产生。学部制在学理上能够缓解大学的行政化,促使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相分离,但在实际的运作中,作为学校内部下设的组织单位,难以打破学校顶层对其的行政干预与控制壁垒。学部制改革并非对传统大学管理理念与体制的彻底颠覆,而是在原有体制之内的局部调整,其功效的发挥饱受争议。
(二)内部矛盾:学部内部因素的干扰学部制是在高等教育领域内将大部制与学院制结合的产物。作为新的制度形式,其运行机制与组织结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磨合与调试。学部委员会是学部制结构中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部发挥职能与功效的载体,其由学术评定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术理事会等组织构成,能够赋予教授一定的学术权力,而其松散的组织结构特点也减少了阻碍学术权力发挥的因素。但是,学部制在现实运行中仍有不健全之处,其内部组织单位的相互协调问题、组织单位的人员构成问题等对学部制平衡大学内部权力功效的发挥有着重要影响。学部内部组织单位水平分化程度较高,容易导致组织之间联动机制的缺乏,难以形成紧密的组织系统,具有理论性的学术决策与学术运用相脱节,而只有当学术决策意识转化为学术实践,才能证明学术权力的真正实行。学部内部组织单位的人员构成以教授为主,这些教授也包括具有行政职权的管理人员,他们无疑会对学术事物的决策与评定产生影响。因此,如何消解行政权力的干扰,是学部制改革中的现实难题。
(三)底层制约:与学院的权力冲突学部制改革的初衷是要消除大学内部各学院、研究所学科专业独立发展的壁垒,形成在学部统筹下的相关学科协同发展机制,通过跨学科研究平台的建立促进大学的科研创新与学术发展。发挥学部制的功效,必须赋予学部足够的学术权力,以学部委员会为中心决策组织,保障学部功能的有效发挥。而在这一过程中,学部制必然是对学院一级实体组织单位权力的削弱,引发大学内部组织系统的权力冲突。学部在确保具有学术权力的情况下,出现了有、无行政权力的两种制度状态,但无论哪种状态都会产生其与底层学院之间的矛盾。具有行政权力的学部无疑是在学院之上增加了一个行政单位,而基于行政权力的等级性特点,这必然会造成学院领导的心理压力与情绪波动,不利于组织工作的展开;无行政权力的学部在学术事务中难以对学院产生影响,最终导致学部制流于形式。“系统的结构制约着系统的功能,功能在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的同时又反作用于系统的结构,促使系统结构的改变,改变了的结构可以具有更佳的功能或使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学部与学院之间的权力制衡,会导致大学内部系统的结构性矛盾,影响学部制改革的功效,使之平衡大学内部权力关系的作用也难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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