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研究
论文摘要 2009年以来,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备考中学生们发现司法考试的考查目标与考查题型与本科培养过程中的要求有一定的区别。为了促进学生更好地将课堂所学与司法考试结合起来,笔者摸索出一套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并应用于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论文关键词 法学教育 司法考试 模拟教学
一、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的涵义
(一)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是应在校法学本科生报考司法考试的需要而产生,在满足学生本科培养方案要求的同时,为提高学生司法考试应试能力和就业实践能力而形成的一套有效教学方法。
(二)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适应高校法学本科培养目标
法学本科教育应当以素质教育为主,以职业教育为辅,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的法律人才。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出台《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是在完成高校法学本科培养方案的前提下,增加法条讲解、模拟题训练、模拟法庭、模拟考试等教学方法和手段,促进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运用相结合,提前掌握法律职业要求,提高实务技能,可以达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良好衔接。
(三)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满足教学实践的要求
一种教学方法能否在教学实践中得到应用,以及多大程度上得到应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教学方法是否适应教学内容。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适应法学本科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并不突破原有的教学体系,在讲授具体科目时,将法条讲解、模拟题训练等有机地融合在教学内容中,既渗透司法考试考核的重点,又加强对理论教学内容的理解。
其次,教学方法是否适应教学评价体系。教学评价是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原则,利用所有可行的评价方法及技术对教学过程及预期的一切效果给予价值上的判断,以提供信息改进教学和对被评价对象做出某种资格的证明。 目前对于法学本科生的培养着力于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教学评价也围绕该目标展开。如学生学习是否具有有效性、课堂教学是否具有灵活性、学生学习能力是否具有发展性、课程评价是否具有激励性等。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可以提高学生的主动参与度和教学过程的开放度,将课堂教学延展到实践中,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适应教学评价体系的要求。
二、模拟题型——法条研读法
模拟题型——法条研读法是指在法学专业课讲授过程中,完成知识点的基本讲解之后,将相关法律条文通过ppt等形式展现给学生,要求学生用几分钟的时间阅读法条,并2人一组进行讨论,然后随机选取学生阐述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对于学生的理解先不予评价,要求其他学生发表看法,并提出问题。将学生提到的问题写在黑板上,随后对问题一一启发式讲解。将相关司法考试模拟题通过题签或ppt的方式展示给学生,要求学生对问题进行解答,并两人一组确定答案。最后在全班进行答案解析。
(一)模拟题型——法条研读法范例
以笔者讲授的《婚姻与继承法》课程为例。
1.基本知识点讲解。首先讲解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的基本概念和制度特点。提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如果夫妻间有对财产的合法约定,应优先适用。如没有约定,则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度包括共同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两个内容。日常生活中常讲的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
2.法条研读。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是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基本法条。阅读后,经小组讨论提出如下问题:(1)何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特定的赠与与非特定的赠与如何区分?(3)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哪些?(4)一方的婚前财产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5)父母赠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等等。
对于第一和第二个问题可以直接回答。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男女双方合法登记结婚时起至生效离婚或丧偶时止的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人明确指明赠与给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当属于特定的赠与,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未明确指明赠与给夫或妻的财产属于非特定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第三、四、五个问题,进一步列举司法解释的相关法条。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关于“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有关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一方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结合分析父母婚前赠房、婚后赠房、双方父母赠房相关法律规定等。引导学生解决相关问题。其中对于难点问题集中讨论。如父母赠房的性质如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和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是否矛盾?
3.模拟题型训练。从历年司法考试真题或模拟题中选取题目,如200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6题,涉及到知识产权收益、非特定的赠与和继承、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多种夫妻财产,该题结合了《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学生可以自己得到正确答案ABC。
对于其他学生未提出疑问的知识点,教师也应当做出基本讲解。
(二)模拟题型——法条研读法评价
该种教学方法优点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将课堂上的理论知识与司法考试所涉及的法条紧密结合,佐以习题,学生印象深刻,理解到位。第二,学生可以深刻理解法条背后的法律精神,锻炼法律思维能力。第三,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和教师对学生的关注度。其缺点在于无法适用于所有的细节知识点。课堂时间有限,无法对所有的理论知识都采用此方法学习。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某些重点、难点、司法考试经常考点需要配合此方法,其他知识点在复习备考的过程中,学生应查漏补缺,自己复习。
三、模拟情境教学法
模拟情境教学法是指以法学专业实践课为载体,根据教学内容需要,创设接近法律实务的场景,由学生在情景中担任不同角色,分析、解决情景中所面临的问题,由教师进行指导、分析,并做出最后总结的一种教学方法。
(一)模拟情境教学法范例
在笔者讲授的模拟法庭实践课中,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模拟情境教学。
1.庭审观摩。带领学生到基层法院进行庭审观摩,或者观看庭审现场视频,对法庭审理程序、各个角色的分工合作直观了解。学生组成模拟法庭小组,进行角色分工。
2.案例分析。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基地的帮助下,选取真实案例,各个模拟法庭小组抽签选案。各小组进行案例讨论会,原被告双方各持观点,事先并不沟通具体论点。期间,各小组与教师分别沟通证据的数量、内容,以便庭审过程顺利进行。
3.模拟法庭。模拟法庭过程将不间断进行,在内容和形式上与真实庭审过程一样。教师负责对不同角色分别打分,评分标准主要包括内容和形式两方面。内容方面考察实体问题的理解度、双方观点是否获得较好的论证、法庭是否较好解决了问题等。形式方面主要考察庭审程序是否正确,庭审语言是否恰当、角色扮演是否精准等。
4.互动评析。建议模拟法庭有观众参加,可以是选课的其他小组,也可以是不同专业的学生。开放式的模拟法庭能够提高参与学生的关注度,也可以对观众进行普法宣传。尤其是模拟法庭结束后,教师首先要求观众对参与学生进行提问,这种互动能够很好地反应出参与学生是否对案例、判决等有深入的理解。随后,教师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对学生进行点评,,从点到面,从各个角色到整个法庭进行全面的评析,同时与学生进行细节交流,询问参与学生是否有问题需进一步探讨。
(二)模拟情境教学法评价
模拟情境教学法的优点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将枯燥的书本知识转化为生动的人物场景,学生有兴趣学,有兴趣做,对于知识的理解及庭审程序的把握自然举重若轻。第二,贴近法律实务,有助于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生从看(庭审观摩)到学(案例分析)到演(模拟法庭),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学习效果良好。第三,从教师中心到学生中心的课堂转变。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避免教师一人独讲的“填鸭式”教学,真正做到将课堂还给学生。模拟情境教学法的缺点体现在需要专业实践课作为载体,在理论课中无法大面积适用;需要模拟法庭等专门实验室,需有必要的设备等硬件支持;选取真实案例,不一定与理论教学内容一致,增加选案难度等。对于这些问题,根据不同高校法学本科培养方案,应有不同的安排。建议增加实践课的比例,以真实案例为主,适当选取贴合知识点的书本案例或自创案例等。
四、模拟考核冲刺法
模拟考核冲刺法是对即将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大四学生,在考前3-6个月内进行1-2次模拟司法考试,便于学生提高备考效率。
(一)模拟考核冲刺法范例
在笔者的教学实践中,模拟考核冲刺法的适用有限,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模拟考试应用于大四报考司法考试的学生,而每年报考人数不定,有时仅有不足10人,且因实习等原因在校的考生人数寥寥,难以展开;另一方面,模拟考核冲刺法难以依托现有的课程体系。笔者目前实施的是变型的模拟考核法,即在理论课结束后,附加与该课程相关联的历年司法考试题签模考,题目不少于 50题(如果司法考试真题不足,将补充其他模拟题),限100分钟完成。根据笔者主讲的另一门课《担保法学》的教学实践来看,及格率达到76%左右;《婚姻法与继承法》中,及格率达83%左右。这根据不同学科学时长短、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适用的范围不同等,模拟考核效果不尽相同。
在模拟考试过程中,学生反映了几方面的问题。第一,对于题型不很适应。虽然上课时已经进行过一些司法考试真题和模拟题的训练,但是放在题签中,与不同的考察点放在一起,仍有不适应的感觉。第二,时间紧张。学生觉得在固定的时间完成题签很有难度。大部分学生纠结于无把握的题目,导致时间严重不足。
(二)模拟考核冲刺法评价
模拟考核冲刺法是对即将进入司法考试考场的学生进行集中强化训练的方法,其优势在于找出学习的不足,及时查漏补缺,调整复习方案;提前适应考试题型、考场氛围,提高应试技巧和能力等。其缺点体现在学生认为并非真正的考试,并不充分重视,部分学生答题草率;附加于理论课之后,考核内容受到课程限制,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改革考试评价体系解决。将模拟考试的成绩作为期末总成绩构成之一,可以将其放在平时成绩中,占有10-20分的比例,学生必然会重视并努力上进。至于考前模拟考试难以开展的困难,如学生人数少,可以以笔者所在高校实施的导师制(为本科生确定指导教师)等方式解决。在导师所带方向中增加司法考试方向,即可以针对少数学生开展模拟考试。
综上所述,笔者结合多年的教学实践对司法考试模拟教学法进行了简要介绍,意在摸索司法考试与高校本科法学教育教学的有效衔接方法,为培养高素质的卓越法律人才添砖加瓦。
本文编号:1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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