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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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分析
周川 (苏州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江苏苏州,215123) 摘要:二十多年来我国关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政策,多有创新之处, 不乏理论意义,但也存在目标偏移、对象模糊、主体缺位、路径不明等弱点。高 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应坚定不移地定位于转变政府管理职能, 理顺政 府与高校的关系。为此,改革政策的重新设计势所必然。 关键词: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政策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外延很广,涵盖了高等教育管理各个方面。本文所称高 等教育管理体制, 主要是指中国公立高等教育的行政管理体制,以政府主管部门 与高等学校的关系为其核心。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改革走上艰难曲折的历程。 本文以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政策文本为 对象,对其相关内容及问题进行分析。 一、文本表述及其解读 二十多年来, 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这些政 策,有些是一般性的教育政策,有些是专门的高等教育政策。 1985年5月,,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简称《决定》。该 ) 《决定》与中共中央先前发布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两个决定, 具有理论上的逻辑联系和实践上的递进关系, 是拉开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序幕的一项重要政策。 《决定》首次承认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弊端”是,“在教育 事业管理权限的划分上, 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主要是高等学校统得过死,使学校 缺乏应有的活力;而政府应该加以管理的事情,又没有很好地管起来。”《决定》 指出:“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 理体制,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计划的指导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1]次年3月,国务院发布《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规定了国家教育委员 会和省级人民政府管理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提出了“扩大高等学校管理权限” 的八个主要方面[2]。该规定可以看作1985年《决定》的具体化和补充。 1992年12月, 国务院批转的 《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 育的意见》指出:“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的改革是要理顺政府、社会和学校三者之 间的关系,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 [3]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强调:“改 革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体制”,“进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主要是解决政府与高 等学校、中央与地方、国家教委与中央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政府宏 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上,要按照政事 分开的原则,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 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4]这两份文件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的大方向基本确立后出台的,使用的概念略有不同。前者用“办学和管理体制”, 从上下文关系看,“办学体制”主要是针对政府的宏观管理体制而言,“管理体制” 则针对校内管理。后者则用了“高等教育体制”一词。概念表述虽有不同,但所指 没有根本区别,都可以理解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更重要的是,两个文件对高 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界定,那就是“政府与高等学校的关 系”。 虽然“政”、“事”、“法人实体”在文本中没有明确界定,但是,矛盾已经揭开, 实质已经触及,具体表述的某些变化并没有改变人们探索的思路和方向。
1993年8月,国家教委发布了《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 若干意见》和《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深化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 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这些 文件都可以视作《纲要》改革目标的具体化。[5] 1995年5月,国家教委发布《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虽然 用了“深化”一词,但显然是意识到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是 “重点和难点”问题,因而指出“要方向明确、态度积极,努力探索、措施得力, 步子稳妥、逐步到位”,显示了一种审慎、求稳的态度。文件提出,“高等教育管 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争取到2000年或稍长一点时间,基本形成举办者、管理者 和办学者职责分明,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经费投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为主,条 块有机结合的体制框架”,并且“要通过深化改革和立法,划分、规范举办者、管 理者、办学者的权力和义务。”[6]这样的改革目标,与前述各项文本相比,变化 很大,实质已经转向解决“两级管理、条块结合”方面。至于政府与高校的关系, 文件主要是从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的关系角度进行了阐述。尽管也提出“政 府部门的教育行政管理要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但是,政策的重点似乎已经转 移到作为办学者的高等学校,能否“依法充分行使权力”方面了。 1998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和 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 理”,还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法人资格。”《高等教育法》对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 制的基本点从法律上予以规范, 其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涉及体制改革这样的阶段 性问题。 1998年教育部发布《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提出“加快高等教育改 革步伐”和“深化办学体制改革”。但这里的“高等教育改革”主要是高等学校的“共 建、调整、合作、合并”,形成“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统筹为主”的“新体制”; 而“办学体制”改革,与1992年《意见》相比较,概念已经缩小,主要是指“举办” 体制,即“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 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7]1999年6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 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虽然提到“进一步简政放权”问题,但此处的“放 权”,主要是指中央向地方放权,重点仍在“共建、调整、合作、合并”。虽然也 提出“切实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8],但其“原则性”意味已经很浓。 2004年2月,教育部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以上一年颁布的 《行政许可法》为阐释角度,提出改革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清理教育行政许可项 目、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9]等问题。2007年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 规划纲要》 除了强调“两级管理、 , 以省为主”的体制外, 还提出了“现代大学制度” 命题,具有理论上的意义。但是, 《规划纲要》主要是从校内管理体制的角度来 论述“现代大学制度”,并没有将“现代大学制度”定位到政府与高校的关系这个层 面上,因此所述内容仅限于校内诸项事务。[10]
二、政策的几点缺陷 二十多年来,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始终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核 心主题,上述相关政策,就是这一核心主题的文本体现。这些政策,多有创新之 处,也不乏理论的意义。但是,这些政策本文中关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的内容,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影响着改革的实践和人们的认识。 1.改革目标的偏移 通过“文本互联性”分析[11],可以发现,二十多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改革的政策目标,以20世纪90年代中期为界,发生了一次重大转向。此前,高等 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一直很坚定,就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统得 过死”、“包得过多”的“弊端”。虽然在《若干意见》和《纲要》中都提到“两级管 理、以省为主”问题,但主次很分明。1995年《若干意见》关于高等教育管理体 制改革目标的表述,与前面各项政策相比,则大异其趣。 《若干意见》虽然也承 认,“政府直接管理的职能没有完全转变”,继续提出“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但 是,在《若干意见》中,改革目标的重心,明显已偏移到“两级管理、条块结合” 的布局结构方面。1998年的《行动计划》 、1999年的《决定》 ,基本照此沿用。 正因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发生了如此偏移,因此,在评价这一 阶段改革的成效时,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高教管理体 制改革迈出了重要步伐, 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在某些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12] 这可以称为“突破论”。另一种意见却认为,“高校自主权的下放”,是“进展最慢” 的一项体制改革,“90年代之后,官本位、行政化的价值回潮,重新强化高校的 行政级别……所以在高校管理体系的维度上,现在比80年代大大后退了。”[13] 这可以称为“后退论”。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看似矛盾,其实都没有错,因为 它们所指“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不是同一个概念。“突破论”指的是“两级管理、 以省为主的体制”。经过十多年的“共建、调整、合作、合并”,这一体制至少在 形式上已经确立,称之为“重大突破”,未尝不可。“后退论”指的是“政府职能转 变”。就此而言,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是否“后退”了,另当别论,但收效 甚微应该是不争的事实。否则,近年的人大和政协“两会”上,对高等教育日益浓 厚的“行政化”[14]趋向,就不会有那么集中、那么尖锐的抨击。就连当年主持高 等教育改革发展工作的中央领导也坦陈:“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任重道远”。[15] 然而,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内涵到底是什么,“弊端”到底在哪里,改 革的目的何在,这些都是方向性问题,是不能偷换和偏移的改革核心问题。 20世纪80年代中期确立的目标是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高校的关系,它 所要解决的是政府对高校管什么和如何管的问题, 也就是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的 问题。从1985年的《决定》到1993年的《纲要》 ,一直强调这个改革目标,说明 政策制定者对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弊端”,对问题的症结所在,是有正确的 认识的。而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改革目标转向“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的体制 方面,它所要解决的是由谁管,也就是由哪一级政府管的问题。对于我国高等教 育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而言, 改革管什么和如何管的问题,显然是问题的实质所
在。 因为这个问题, 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与高校的关系, 决定了政府的管理性质, 决定了高等学校的性质和地位。相比之下,由谁管,由哪一级政府来管的问题, 只是一个从属的问题。其实,在真正解决了政府管什么和如何管的问题之后,由 哪一级政府来管的问题, 很自然就可以迎刃而解。而在没有解决政府管什么和如 何管的问题之前,无论由谁来管,都不能改变管理的性质,反而徒然增加了管理 的层级,制造了新的体制性弊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内涵的转换,改革目标的 偏移, 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进程,也影响着人们 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成效的判断。 2.改革对象模糊 在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政府是管理者,承担着管理高等教育的职责。 在政府与高校的关系中,政府是“管理者”,高校是被管的“办学者”;政府是矛盾 的主要方面。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各种“弊端”,主要原因也在于政府 管理职能及其行为的不当。因此,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理所当然要以各级政 府及其管理职能和管理行为为改革对象。在1985年《决定》 、1992年《意见》和 1993年《纲要》等项中,这一点已得到明确表达。但是,从各项政策文本来看, 关于改革对象的表述,始终有两点比较模糊。一是关于“政府”,大都停留在抽象 的表述上,如“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政府管理部门”、“政府教育主管部门” 等等,而没有具体指明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有怎样的组织架构,其权力如 何授予、如何行使。因此,迄今为止的各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也就不可能 触及到政府主管部门这个“体”。二是关于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能与行为,各 项政策文本基本停留在“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 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的表述上,没有对“宏观管理”作出明确的界定,更没 有对管理事项作出严格的限定, 这实际上就为政府管理职能和行为留下了可以任 意扩张的宽广空间。与此同时,谈到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时,各项政策文本都是在 笼统提到“转变政府职能”之后,迅速转入高校应有的“自主权”上。由于文本没有 明确规范政府的管理职能和行为,绕开了这个前提性的“障碍”,因此,关于“自 主权”的表述,实际就空洞无力,更不要说文本还给这些“自主权”加上了“根据”、 “按照”等制约了。其实,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是因果 性关系。只有真正规范了政府的管理职能和行为,使政府真正管其所应管,坚决 不干涉其不应管,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才会水到渠成。相反,如果没有政府职 能的切实转变,那么,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文本规定无论如何详尽,这些权利大 多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可望而不可及;即便被真的被“放”下来了,也脆弱得 很,因为政府凭借着它无所不能的职权,随时可以收回或变相收回。 3.改革主体缺位 与改革对象模糊紧密相连的,是改革主体的缺位。如果说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改革,首先要以政府主管部门及其职能为改革对象,那么,由谁作为主体来发动 与实施这项改革,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然而,关于改革主体这一点,所 有政策文本中几乎均告阙如。提到“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时,所有文本的 相关表述,均缺少主语,因而导致改革主体的缺失、缺位。从我国高等教育管理 体制改革的性质看, 它是对权力部门及其权力运作方式的改革,因而是体制内的
改革。 对于这样的改革, 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有更高位的权力部门作为改革的主体, 来推动和实施改革。解决高等教育“条块分割”、建立“两级管理、以省为主”体制 的改革,之所以言称“重大突破和创新”,除了顺应社会转型的大环境外,主要还 是因为有更高位的权力在推动,否则断难这样顺利。遗憾的是,关于高等教育管 理体制改革, 这项以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及其职能为对象的改革,在各类相关政策 的文本中, 几乎都没有明确改革的主体,全然不知应该由谁来发动和实施这项改 革,全然不知应该由谁来负改革的责任。 由于没有明确改革的主体, 特别是没有更高权力部门来承担改革的主体,因 此, 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实际上就可以被理解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 自我改革,也就是“自己改自己”。在既有体制框架下,教育主管部门根本就缺少 自我改革的动力,也没有自我改革的理由。因此,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改革目 标的严重偏移,可以认为,正是主管部门“自我改革”的一个变异产品,是权力部 门“自我改革”根本无法实现的有力旁证。 4.改革路径不明 任何政策要取得成效,都要有具体的路径来实施,因此,政策的实施路径理 应也是政策内容之一,尤其是对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这样的重大政策来说, 更是如此。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路径, 包括了改革的起点、 方法、 步骤、 进程、 时限、 结果检验等方面。 然而, 上述有关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文本, 毫无例外都缺少关于改革路径的具体说明。它们都没有明确告诉人们,高等教育 管理体制的改革, 从哪里起步, 以哪个环节作为突破口, 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 改革需要多少成本,涉及到哪些相关部门,改革效果如何评定和检验,等等。即 便如1994年《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1995年《关于深化 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这样关于政策实施的文本,对于高等教育管理体 制改革的具体路径问题,大多还停留在“原则说明”或“愿景描绘”的层面,除了提 到“到2000年或稍长一点时间”、成立“部门院校体制改革协调小组”(目标在解决 “条块分割”问题)之外,其他关于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大多语焉不详。路 不知在何方,方向再明确,也难以到达真实的彼岸,更何况我们的改革目标本身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已经发生了偏移! 三、改革政策的重新设计 现代公共政策,不仅仅是决策者的事,更是一个“社会建构”的过程。高等教 育管理体制改革政策的制定,需要高等教育内外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为使 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真正得以实施并取得切实效果,首先需要有充满诚 意、切实可行的高教体制改革政策。吸取近三十年来的经验与教训,针对现有的 各种问题,重新设计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是有必要的。 第一,坚定不移地明确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 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 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政策上发生了重 大转向,由20世纪80年代确立的“转变政府职能”,也就是“管什么”和“如何管”的
问题,转变成“由哪个政府管”的问题。这一转向,从某种角度看在当时有其必要 性,但是,就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根本症结而言,这一转向却未能起到应有 的作用, 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负面的作用。 政府“管什么”和“如何管”的问题, 显然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主要矛盾,是制约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根本问题。当 前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出现的许多矛盾,被社会各界广泛批评的各种乱象,绝大多 数都与现行管理体制有关, 都是由于行政主管部门不正当的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 引起的。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以明显不符合教 育规律的方式在管事。因此,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与高校的关系,应该是我 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坚定不移的目标, 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 与关键。温家宝总理最近指出:“教育方针、教育体制、教育布局和教育投入, 属于国家行为,应该由国家负责。具体到每个学校如何办好,还是应该由学校负 责、校长负责。不同类型学校的领导体制和办学模式应有所不同,要尊重学校的 办学自主权。教育事业还是应该由懂教育的人办。”[30]这一番语重心长的话, 对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目标的重新明确,具有“言归正传”的意义。 第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对象的具体化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对象, 是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职能 与行为, 这一点在改革政策的本文上应有明确的指称。 高教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 应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构架作出科学、合理的设计,改变教育行政主管部 门对高等学校分散、多头管理的组织因素。目前,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的许 多管理职能,都分布在诸多次级部门中。管理职能的分散化,必然导致管理行为 的碎片化,最后到了高等学校这一根针,必然乱象丛生。因此,首先需要从组织 构架上对教育主管部门做出合理设计,拆庙撤门,将高等教育管理职能归并,尤 其要削减次级部门的权力。 在组织构架改革之后,重要的是按照改革的目标和方 向, 在相关法规和政策中严格限定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与行为,大幅度减少 管理项目,明确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做什么,只能做哪些事,只能以什么 方式行事。同时还应在政策上明确;凡是法规政策未明确的事项,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则一律不能做。 第三,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主体显身 对于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行为为改革对象的管理体制改革, 不能指 望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己来实施。因此,改革政策的设计,应该明确一个具有 更高权力的机构来充当改革的主体,负推动和实施改革之责任。这个更高的权力 部门,可以是人大,或政府,或党委,也可以是由上述权力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组 成的特别委员会(如20世纪80年代日本的临时教育审议会之类) 。总之,在我国 目前的行政体制下,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主体,必须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 外的权力机构来充任才有可能实现。 第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应该描绘出改革的路径,明确改革的 突破口,设计好改革的第一步 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在特殊历史背景和社会体制下进行的,史
无前例,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社会工程,涉及各种体制因素和各种利益。对于这样 一项复杂的改革,找准改革突破口,设计好改革的第一步,是至关重要的。具体 而言, 由于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教育主管部 门的权力限度和运作方式,因此,改革突破口的确定,只能从现有的教育行政管 理模式中寻找,从现有教育行政管理权力链中寻找。换言之,我国高等教育管理 体制改革突破口的设计, 首要一点就是要在现有教育行政管理权力链条上找到一 个环节, 并通过改革使这个环节发生断裂,从而使无所不能的教育行政权力在这 里止步。那么,这个环节到底是什么?本文不作详述。要找到突破口,其实并不 难,关键是需要决策层真正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拿出改革的魄力和勇气。 最后应该指出,我们不能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简单看作放权,更不能 将办学自主权看作是校长自主权或者“一把手”自主权,否则,权虽然放下去了, 还会形成新的专权,形成权力的滥用。因此,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一 方面要明确规定转变政府职能、 限制教育主管部门权力,另一方面还要明确高等 学校自主权的民主治理和约束机制,规范高校行政权力的适用范围和限度,建立 对于行政权力的否决机制和罢免机制。总之,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只有在落 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 又实现了自主权的校内有效制约,即在政府转变职能 的同时, 高校又建立了民主治理和自我制约的机制,其改革目标才可以说是真正 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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