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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外法学教育改革的经验与借鉴 投稿:沈慴慵 XX

发布时间:2016-12-18 20:05

  本文关键词:论国外法学教育改革的经验与借鉴,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论国外法学教育改革的经验与借鉴 投稿:沈慴慵

摘要:我国的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学位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正面临着全面而急迫的挑战。深入研究法学教育发达国家的制度实践,总结其多年累积起来的宝贵经验,剖析其在全球化背景下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径选择,是提升中国法学教育质量和人才竞争力的重要前提。本文系统分析…

摘要:动态评价理论与英语过程写作教学有很高的适切性。本文将动态评价理论与英语过程写作教学相结合,以教师的写作策略介入、资源介入和激励介入为中心,阐述动态评价理论在不同写作过程当中的具体运用,突出学生在写作学习和评价中的主动性。关键词:动态评价;写作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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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的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学位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正面临着全面而急迫的挑战。深入研究法学教育发达国家的制度实践,总结其多年累积起来的宝贵经验,剖析其在全球化背景下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径选择,是提升中国法学教育质量和人才竞争力的重要前提。本文系统分析了美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法学教育及其改革的经验教训,提出并反思“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这两个重大问题,为讨论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模式奠定了理论基础。

  关键词:外国;法学教育;改革;经验
  一国高等法科教育的功能定位,深深根植于一国特有的法律文化之中,为社会基础、习惯传统、法律体系、法律意识所制约决定,同时对一国法律文化的传承和改造发挥重要作用。全球化在各个领域不断地加速深入发展,为高等法科教育路径的选择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外部因素。现代各国法律制度中,从未吸收外国经验或借鉴外国模式极为少见,高等法科教育同样如此,互相沟通与借鉴是提升法科教育竞争力与所培养人才的竞争力的重要条件。在全球化时代,法学教育的产品需要在全球化的世界中实践。其中经济全球化具有了尤为重要的特殊意义,左右着高等法科教育的路径选择。
  一、美国的法学教育及其改革经验
  尽管美国属于英美法系, 英国法和英国的法学教育对美国的法律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 但是美国的法学教育在同美国法律职业共同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鲜明的特色。美国将初级法学教育定位在研究生层次, 置于大学本科教育之后。在美国,法学院只招收已在大学完成政治学、历史学、经济学、文学等专业, 获得文学学士学位, 或者学习数学等自然科学获得理学学士学位的大学毕业生。
  美国的法律教育主要分为三个层次:1)法律博士J.D(Juris Doctor),相当于我国的法学学士学位,学制为3年, 在职兼读需要4年。第一年是基础课程学习, 第二年的课程是有关工商业活动所引起的基本法律问题, 第三年的课程则大部分为选修课。三年内需修满80个学分,学分修满后由ABA授予学位即可以参加律师考试。美国9成以上的法律专业的学生读的都是J.D。美国的法学第一学位是J.D,如果没有获得J.D学位,在90%以上的州是不能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2)法学硕士LL.M (Master of Law),其包括General和Specialized 两种,前者培养法学教育人才,后者培养法学研究型人才。3)法学博士S. J. D(Doctor of the Science of Law)(徐立,2010)。
  美国法学的教育目标是促进法律职业或为法律职业提供准备,法学院的学生主要接受专业的法律职业训练和法学培养,可以说美国法学教育是一种典型的律师教育。即:律师是美国的法律职业的基点,检察官是由国家所聘请的政府律师,法官的选任是由实务经验丰富、品行端正、执业多年并得到相应的法律职业管理机构推荐的律师中选任。这种法学教育意在培养法律人的思考方式、提高法律人的法律职业素质、提高法律人的职业能力,重点强调学生“像律师一样的思考”,认为“一流法学院的课程不仅仅是教授法律原则,更要教给学生律师的思维方式,而这正是他们适用不断变化的法律原则的基本工具”。基于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目标,美国在教学方法上相当重视学生法律职业素质以及职业能力的培养,以突出实践教学的“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模拟口头辩论练习”(Oral Argument Exercises)和“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等作为其主要教学方法。
  美国法学教育的职业性特点充分反映在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上。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十分灵活,一般开设约100门课程,分为一年级课程和高年级课程,一年级课程一般为必修,高年级课程为选修。各个法学院的必修课程基本上相同。法学院的学生一般需修满大约90个学分。在其教学内容中,必修课约占1/3。一项对60所法学院的抽样调查表明,49%以上的必修课集中在合同法、侵权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财产、法律写作和研究、宪法上;38%的必修课为专业职责方面的内容。多数法学院在一年级开设核心必修课,后两年则主要开设大量选修课(胡利玲,2009)。
  1992年,Mac Crate在全美律师协会年会上发表了一篇长达338页的报告,对美国法学教育的两大领域,即实践性的法律技能与理念价值提出了批评,详细列举了面向法律职业和就业市场的法学教育在培养年轻律师时,亟需提高的技能包括: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法律问题研究调研、法律分析与推理、事实调查、咨询、交流、谈判、上诉与可替代的争议解决程序、法律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认识和解决道德两难问题等等。
  2000年,纽约大学法学院院长John Sexton应邀在全美律师协会法学教育委员会成立100周年的庆祝大会上,作了题为“新千年的法学教育”的重要发言。他在这份报告中,全面检讨了美国法学教育现状,提出了21世纪美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以及应该采取的对策。Sexton院长说,从最为广阔的范围来看,本世纪的世界将会变得越来越小,越来越相互依赖。“全球化与法学教育在许多层次上有交叉点。因为我们的毕业生将要在全球化的世界中实践,他们要知道全球化的事实是如何影响到法律规定的运作,他们还要学会一套在多主权复杂社会中周旋的本领。”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这是经济全球化和法律服务全球化的必然结果。全球化最突出的表现是,美国各重点大学法学院近年来纷纷增加外国法的课程,增聘外国法域的教师,扩大招收外国学生的人数。其目的是扩大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与外国律师合作的能力。Sexton院长进一步指出,法律职业“近年来专业化以令人眩晕的速度发展。今天,没有一个律师能够期望掌握所有的法律问题,面对所有的挑战。其结果是:越来越多的律师成为技术人员,他们高度专注于某一领域的知识、技能,而缺少了与其他领域专家的协作。”由此,他预测说,划分成不同专业领域的法学硕士学位(LLM)课程将越来越受到欢迎,而不分专业的传统的法学专业学位(JD)则面临着改革的压力。法学院不得不提供更多的专业课程,从而将彻底改变法学教育的通识性,不断增加其专业性。   2007年2月,卡耐基教学改进基金会发布了最新的题为“培养律师:为法律职业做准备”的报告,该报告倡议:法学院理应将学生所学习的法学理论、法律实践知识和职业身份进行综合(William M. Sullivan et al,2007)。卡耐基报告发布后,全美法学院都在重新审视其课程结构与内容,以便能够更好地帮助学生“搭建理论知识和实践分析之间的桥梁”,将“正式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结合起来,为学生将来从事的法律职业做准备(Lisa T. McElroy,2009)。
  为顺应全球化时代的发展趋势,培养能够与时俱进、具备解决复杂社会问题能力的职业法律人,密歇根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先后进行改革,哈佛大学也在长达3年的研究探讨之后于2006年10月通过课程改革计划,为全美新一轮的改革做出典范。哈佛法学教育首先确立了改革的目标:“让学生能够处理复杂和事件密集型的问题,……形成并评估解决办法、反思整个法律事业和法律研究与当代美国法律的前提和方法假设”,充分吸收“其他学科所提供的视角,以及设计高效和公正的法律制度有关的共同的理念与方法。”而具体的措施则是对第一年的课程新增三个新的必修课程:主要讲授成文法律制度与规范的“立法与规则”(Legislation and Regulation),受欧陆高等法科教育影响颇深,以传授基础知识为主,相对的二年级和三年级时学生可以享受立法和行政法,以及广泛的可调整的科目(例如证券法、环境法、电信法),包括宪法性法律在内的高级课程;“国际法/比较法课程”(International/Comparative Courses),主要目的是向学生介绍美国法以外的法律制度,在2009年春季学期学生至少在国际公法和比较法中任选一门;“问题和理论”(Problems and Theories),这门课程在改革中最具特色,旨在让学生对已学知识进行“反刍”,包括一个或多个跨学科复杂问题进行研究,借由系统地学习法条和案例分析方法,检讨不同的法律理论,在这一课程中学生将始终以团队或模拟的形式进行学习。为配合这一课程,哈佛法学院在第一学期结束后还开辟了一个特别的学习时段,名为“一月学期”(January term)。在改革方案中,通过在学制上开辟了“问题解决”学习区间,实现研究性学习的专门化和制度化以示坚持法科教育的研究性学习方式;在教学方式上坚持创新,不再依赖案例教学法,而是注意一个循序渐进的学习过程,即零散的规则学习——全面系统的制度规范与法律知识的学习——实际操作能力方面的培训,其中讲授式课程和非讲授式课程几乎各占一半;坚持实践性、职业性与学术性、精英化结合的基本价值取向,在开设法律研究、律师分析方法、谈判、实务课、法律职业课强调作为哈佛法科教育特色的职业能力训练的同时,新增加拥有国际视野、以“研究——创新”为价值取向且结合理论与实务的课程(汪习根,2010)。
  二、德国的法学教育及其改革经验
  我国自清末修律以降,以继受德国法开启中国近代法学现代化之路。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其法学教育素来以训练严格、循序渐进、注重实务著称。近年来,随着法学学科发展和法学实践中出现的新要求,德国法学界也在通过改革不断优化教育制度,加入现代化的因素,使其得以完善和推进。
  《德国法官法》是德国法学教育实施的基本依据。其第5条规定:只有完成大学的法学专业学习并且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然后完成见习服务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后,才能获得法官任职资格。同样,要成为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和政府高级文职官员也必须首先取得法官任职资格。由此决定德国法学教育的基本特点是分为大学教育和实践培训两个基本阶段(至少需要7年以上时间)。在正规教育结束后,学生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既是大学教育结业性考试,同时又是能否允许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的资格考试,通过者获准在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要从事法律职业还需在实习结束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两次考试通过者被称为候补法官,可以从事任何法律职业。
  1999年,29个欧洲国家于意大利城市博洛尼亚举行会议,达成协议共同创造一个“欧洲高等教育区”(der europaeische Hochschulraum)。博洛尼亚改革的目标是统一欧洲高等教育资格认证,构建易理解且具有可比性的学位体系,实行本科与研究生两级培养体制,采用欧洲学分转换系统(ECTS),加强学生在欧洲范围内的流动性,确保欧洲高等教育的质量,促进欧洲范围内的高等教育合作。2002年3月21日,德国联邦议会审议通过《法学教育改革法》(Gesetz zur Reform der Juristen ausbildung)。该法于2003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次改革的重点在于强化对大学生专业技能和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强化法学教育的律师趋向,主要体现在教学内容、考试制度和预备期等方面的改革(邵建东,2004)。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专长和职业前景来安排学习,并尽早确定自己未来的职业方向。除此之外,为满足学生在未来从事法律职业过程中的工作需要,修订后的《德国法官法》第5a条第3款第1句还特别强调,应全面培养学生在法律咨询实践中所必须的关键性技能,特别是谈判管理、沟通技巧、修辞学、解决争端、仲裁、听证理论以及交流能力。在考试制度方面,将原来的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die erste juristische staats pruefung)更名为第一次司法考试(die erste juristische pruefung ),并分解为“大学重点领域考试” (universitaere schwer punktbereichs pruefung)和“国家必修课考试” (staatliche pflichtfach pruefung)两个部分。在第一次司法考试的总成绩中,前者占30%,后者占70%。将选修科目的考试权移交给各大学法律院系的做法,有利于积极调动各个大学法学院系的积极性,强化其对学生的责任感,促进大学间的良性竞争(赫尔塔·多伊布勒-格梅林,2003),并且将大学的教育直接与学生的考试成绩相联系,克服原有体制下“大学只管教育而不管考试、各州只管考试而不管教育”的权责不清现象(邵建东,2004)。在预备期各个站点时间分配方面,修订后的《德国法官法》第5b条规定见习生(Referendar,又称“候补文官”)预备期要接受比从前更多的律师职业训练。德国传统预备期制度,无论是在站点的数目还是性质上,或者是在考试的形式方面,都明显着眼于司法界,以培养成法官为目标。立法机关态度的转变,无疑有利于见习生更加深入的了解律师实务工作,培养必要技能。   三、法国的法学教育及其经验
  法国现行的法学学位体制采用是本科(licence)三年, 硕士研究生(master)两年,博士研究生(docdorat)三年的欧洲大学标准化模式。也通常所说的LMD或358学位体系模式。
  欧洲高等教育博洛尼亚进程的六个目标于2001年5月19日在捷克首都布拉格举行的有33个缔约国参加的欧洲高等教育部部长会议上得到重申。这六项改革方向为:第一,采用一套明晰的,具有可比性的文凭体系; 第二,采用学士, 研究生(硕士和博士)两级一体的培养系统;第三,建立学分体系; 第四,促进各国大学人员流动; 第五,促进质量评估的欧洲合作; 第六,对等欧洲范围内高等教育的结合。此会议在《博洛尼亚宣言》的基础上,明确了欧洲合作网的目标,为整个欧洲教育提供了质量上的保障,成为各国改革的法律基础。
  据此法国政府颁布的2002年4月8日的第2002-482号政令,规定了法国建设欧洲高等教育的核心内容包括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次重新设置的高等学历文凭,分别对应3年、5年和8年的累计修业年限;以学期和教学单位进行教学组织;实施欧洲学分转换体制等。法令自2002年实施以来,到2006年法国公立大学基本采用了欧洲一体化的教育模式。在新制度下的法国法学教育, 法国大学的法学院培养出大量具有能力的职业化与专业化法律人才。其主要特点是:(1)统一、严谨的教育体制;(2)注重培养能力的教学体制;(3)基础与实践相结合的职业化教育。
  四、日本的法学教育及其改革的经验教训
  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长期受到欧陆特别是德国高等法科教育传统理念的影响。这种理念认为,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有机组成,是养成综合法律素质的教育,并不和法律职业挂钩。因此,日本四年本科的任务是系统地传授法律知识,偏重讲授式(Lecture)教育方法,注重法学知识和人文精神培养的系统性与科学性。二战之后,日本百废待兴,亟需强化社会法治管理,逐步形成一个注重法律调整作用的预防型社会,法科教育在重视基础教育和素质教育方针的指导下取得很大发展,注重科学知识传授和法律基础的培养,再加上该国极难通过的司法考试,法学部实际上在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管理人才。随着20世纪90年代日本进入经济萧条期以及相关经济、政治改革的进行,高等法科教育无法满足司法的需求,于是在参考美国式法律职业教育模式的基础上,2001年10月6日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一致通过《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2002年临时国会又制定《法科大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法》等,修改了《司法考试法》、《法院法》和《教育法》等,开始设立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美国式法科大学院,作为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必经流程。法科大学院是个独立于大学法学部而与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相连接的高度专门化和职业化的教育机关,其培养的“法务博士”(区别于传统的法学博士)同时从非法学和法学本科生中招录,招录考试统一为“无专业针对性的逻辑、表达能力的测试”,以培养具有通过司法考试进入“法曹”职业的法律人才作为定位,并以此指导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日本教育的改革,是建立在逐渐扩大研究生教育、限缩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上。更为重要的是,在司法考试的报考资格方面,限制本科生报考名额,而法务博士在取得学位的同时即可取得司法考试的“特权”。这样,通过改革,日本作为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其教育模式更加接近美国的一元制的法律职业教育。但在改革实践中,法科大学院也出现了教育成本不断攀升、人才培养质量下降、司法考试通过率低的问题,对此需要认真予以分析。
  五、韩国的法学教育及其改革的经验教训
  韩国高等法科教育改革与日本类似,但实施时间晚于日本。1995年12月组成法学教育改革特别委员会,同年12月19日修改公布了新《教育法》第109条特殊规定,为教育改革提供了合法性依据。该条允许为了培养特定专业的职业人才,特殊情形下可以设立不设学士学位课程的研究生院。之后,以美国Law School为蓝本的《法学专门研究生院法》于2007年7月正式通过并在两个月后开始实施。根据该法规定,法科专门研究生院(简称法专院)自2009年3月1日起开始招生。整体构想与日本并无二致。
  中日法律教育改革的主要区别有三个方面:其一,学士学位课程的存废,虽然两国都保留了高等法科学士学位,但在韩国,大学一旦设立法专院则不得继续招收学士学位课程新生,由于首尔大学、高丽大学等一流院校都申请设立法专院,高等法科教育资源职业化、精英化趋势相比日本更为明显。其二,法专院虽然同时招收法科和非法科本科学位学生,但是不区分培养年限都需3年以上,这样学生入读至少7年才能参与考试进入司法职业,这种精英化取向与日本大致出于同一种考虑,即对法律职业人员高质量的需求。其三,针对学习期限延长的情况,原司法研修院制度被废止,以司法部和法制处为首的主要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纷纷与全国各法学专门大学院签订协议,为学生提供实务实习机会和教育,大法院和宪法裁判所更是不遗余力地筹划选拔高级法官到各大学开展法律实务讲学,指导模拟裁判(但一直对改革颇有微词的大韩律师协会迟迟未拿出替代方案)。鉴于目前日本改革已经出现的问题,韩国对法专院入学名额大体根据现行律师考试合格比例确定。
  六、小结
  总体上来看,世界发达国家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层次都比较高,不仅有专门的职业教育阶段,整个职业教育被安排在包括素质教育在内的高等法科教育全过程中,而且其教育教学模式都有各自明确的目标定位。“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别国经验,面对社会需求,认真思考“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这两个重大问题,十分重要。
  下表对法国、德国、意大利三个典型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和司法考试进行比较分析,借以讨论其与中国法学学位体系和实务人才培养的同异之处。
  由表可见,与中国相似,,法、德、意三国都允许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与中国相同,但三国都将司法考试设置为若干阶段(如德国分为“第一次考试、实务训练、第二次考试”三个阶段依次进行),这些阶段中的关键环节是实务培训,没有实务培训的人即便通过了笔试,也无法获得职业任职资格。职业(实务)培训一般达两年时间,法国的律师甚至需要3一5年的工作或实习经历,才能成为正式律师。因此,这三个国家虽然没有像美国那样设置较高层次的法学教育,但由于有严格的实务与实践要求,事实上起到了相同的效果。综合地看,这三个国家通过将司法考试设置为多个阶段,延伸了法学教育,提升了法律人才的教育层次。虽然司法考试报名并未严格要求硕士毕业生,但由于考试难度较大,考试资格严苛,极大地限制了通过率,所以能够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才也必定是高层次的精英人才。而将职业教育投放在事务部门的做法,与美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方式亦有共通之处,即学生通过自己的实践去理解和学习法律。这种制度安排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学生对于实践知识的吸收,符合法律教育的性质。   应对经济全球化,各国相继对高等法科教育的职业化属性或深入挖掘或慢慢靠拢。总的趋势是通识性在削弱,职业性在增强。应对法律全球化,两大法系日趋融合,国际法重要性不断得到重新认识,各国相继开设相关课程。我国法律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也应作如是观,需要培养一大批懂得国际法律规则又捍卫国家利益的卓越法律人才。应对教育全球化,区域化层面上欧盟国家在高等教育欧洲一体化上取得长足进步,东亚国家和地区相继以美国高等法科教育为蓝图建立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法科学院或者硕士项目,组织学生圆桌会议,开设暑期国际小学期,组织国际模拟法庭等富于挑战性的国际赛事,积极实行校(院)际互派学生、学分互认甚至
  学位互认制度,为学生提供优良的法律教学资源。此外,案例教学法和诊所法学教育制度成为各国争相效尤的典范,比较法和国际法教育成为各国法学院校的热门学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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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赫尔塔·多伊布勒-格梅林. 德国法学教育的新动态——国际化、调节和斡旋[J]. 中德法学论坛. 2003: 88.
  [5] 胡利玲. 美国的法学教育及其启示——兼论我国商法教学的改革[J]. 中国大学教学, 2009(9): 34-37.
  [6] 孟可待. 韩国法学教育改革“热火朝天”[OL]. http://www.legaldaily.com.cn/fxy/content/2009-11/19/content_1184245.htm?node=6058, 最后访问时间2012-03-09.
  [7] 邵建东. 德国法学教育最新改革的核心:强化素质和技能[J]. 比较法研究, 2004(1): 111.
  [8] 汪习根. 美国法学教育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以哈佛大学法学院为样本[J]. 法学杂志, 2010(1): 33-37.
  [9] 徐立. 美国的法学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J]. 法学杂志, 2010(12): 84-87.
  [本文是冯玉军主持的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资助项目“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项目号:11AFX001)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李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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