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学教育基金会法律属性辨析
本文选题:大学教育基金会 + 公法 ; 参考:《求索》2013年12期
【摘要】:大学教育基金会目前已成为中国慈善领域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依照现行法推论,大学教育基金会是依托大学依法设立、从事教育公益事业的以非公募基金会为主的基金会,属于非营利法人,接受登记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门)的双重领导。故而,大学教育基金会当然享有私法领域的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因其产生的动因根植于中国社会多元化发展的背景,公共特质更显突出,这使得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法律属性具有了双重性:当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行为涉及到公法因素时,理应纳入公法领域,遵循公法原则,由此产生的争议也应纳入行政救济范围,除此之外的民事活动,则归由私法调整。
[Abstract]:The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force in the philanthropic field of China.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law, the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is a foundation based on the law set up by a university and mainly engaged in educational public welfare. It belongs to a non-profit legal person. Accept the dual leadership of the registration department (civil affairs department) and the business department (education department). Therefore, the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of course enjoys the legal person subject qualification in the field of private law. At the same time, because the motive of its emergence is rooted in the background of the pluralistic development of Chinese society, the public characteristic is even more prominent. This makes the legal attribute of the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have duality: when the behavior of the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involves public law factors, it should be brought into the field of public law an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law, and the disputes arising therefrom should also be brought into 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relief. In addition, civil activities are regulated by private law.
【作者单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分类号】:G649.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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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05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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