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体育仲裁的司法介入
发布时间:2022-01-05 03:40
体育仲裁作为体育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以民间性为主,兼具司法性,是司法权在一定程度上辅助性的介入到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体育仲裁自身的属性,如一裁终局、非公开性等,决定了司法介入体育仲裁具有正当性的理论基础,而在制度实践方面,存在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的承认、执行与撤销,但司法介入仲裁裁决必须有时间、内容以及方式上的限度,以此保障司法介入体育仲裁的限制和约束。通过对体育仲裁司法介入的研究,以期在我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体育仲裁制度,对这一问题的系统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文章来源】:湖北体育科技. 2020,39(09)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体育仲裁的制度属性
1.1 体育仲裁性质的争议
1.2 体育仲裁具有民间性与司法性的双重属性
2 体育仲裁司法介入的正当性基础
2.1 体育仲裁本身需要司法监督
2.2 体育仲裁的非公开性需要司法监督
2.3 司法对体育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具有专属管辖权
2.4 体育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需要司法权的介入
2.6 体育仲裁机构自身功能的有限性需要司法权的介入
3 体育仲裁司法介入的制度实践
3.1 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3.2 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的撤销
4 体育仲裁司法介入的限度
4.1 时间限度
4.2 内容限度
4.3 方式限度
本文编号:3569654
【文章来源】:湖北体育科技. 2020,39(09)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体育仲裁的制度属性
1.1 体育仲裁性质的争议
1.2 体育仲裁具有民间性与司法性的双重属性
2 体育仲裁司法介入的正当性基础
2.1 体育仲裁本身需要司法监督
2.2 体育仲裁的非公开性需要司法监督
2.3 司法对体育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具有专属管辖权
2.4 体育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需要司法权的介入
2.6 体育仲裁机构自身功能的有限性需要司法权的介入
3 体育仲裁司法介入的制度实践
3.1 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3.2 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的撤销
4 体育仲裁司法介入的限度
4.1 时间限度
4.2 内容限度
4.3 方式限度
本文编号:3569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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