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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选择与路径转变:操控竞技体育比赛犯罪的刑法规制探究

发布时间:2024-04-19 04:46
  操控竞技体育比赛犯罪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竞赛秩序,对于体育行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在我国现行刑法罪名体系下,虽然有赌博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可以评价该行为。但是由于这些罪名立法针对性的缺失和该行为自身特殊危害性原因,仍然存在以偏概全、未能完全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等缺陷。基于竞技体育领域中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对该行为需要设置独立的罪名予以规制。独立制罪,不仅具有宪法和体育法的基础,有利于罪刑相适应的实现,更有利于填补刑法漏洞,实现对该行为的准确评价、合理处罚与有效预防。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1 操控竞技体育比赛犯罪的规制现状与争议
    1.1 操控竞技体育比赛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
    1.2 操控竞技体育比赛罪名选择的争议
2 现行刑法下操控竞技体育比赛罪名选择的争议解析
    2.1 无罪论存在理论无法自洽的弊端
    2.2 诈骗罪论存在犯罪构成要件不符的缺陷
    2.3 赌博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
3 操控竞技体育比赛行为独立制罪的正当依据
    3.1 独立制罪更有利于罪刑相适应的实现
    3.2 独立制罪具有宪法和体育法的基础
    3.3 独立制罪有利于填补刑法漏洞
4 操控竞技体育比赛独立制罪的比较法分析
    4.1 刑法典制罪模式
    4.2 单行刑法制罪模式
    4.3 附属刑法制罪模式
5 操控竞技体育比赛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
    5.1 立法体例选择
    5.2 构成要件设置
    5.3 法定刑配置



本文编号:395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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