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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专业学生的视角看法律逻辑

发布时间:2014-09-28 10:56
摘要:法律逻辑学是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工具,其具有其自身鲜明的学科特征,在教材编纂以及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当突出法律的特色,并在教学中实现多样化的教学手段。作为一名法学专业学生,我既认识到学习该课的重要性,也认识到目前的教学方式、内容不能完全为我们所能接受,因此提出些许建议以供探讨。

关键字:法律逻辑学  法律思维   实践建议  

作为一名大三学生,我们自身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已充分认识到学科的系统性与关联性,深刻的认识到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对我们以后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对法律逻辑学的学习充满了期待与向往。我们认为法律逻辑学应该站在逻辑人与法律人两者结合的中间视角去教授知识,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特别是法律推理能力和逻辑思维的严谨性。
一、法律逻辑学的研究视角
    法律逻辑学以分析和研究法律人的理性思维活动及其成品为己任。这是法律逻辑学不同于一般逻辑研究或其他逻辑分支学科的地方。掌握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的全部研究成果, 只是法律逻辑学研究的起点. 法律逻辑学的研究重心乃是法律人的理性思维, 否则, 在逻辑学前冠以“法律” 二字也就名不副实了。法律逻辑学对法律人理性思维的研究包括相互联系的两方面一是法律人的实际思维活动, 如他们在立法、司法、侦破、法庭论辩等活动中表现出的思维特征及方式等, 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二是法律人理性思维的成品—各种法律条文和法律文书, 后者是法律人的思维结晶, 它们真实地反映和刻面了法律人的思维特征及方式, 是法律逻辑学非常重要的研究资源。法律逻辑学就是基于对法律人的理性思维活动及其成品的逻辑研究而建立的一门学问。
二、学者们视角中的法律逻辑的学科特征
第一,法律逻辑具有突出的实践性。法律逻辑产生的动因就是逻辑学的应用,即着眼于逻辑在法律实践的应用。“我们不仅要研究一般的具有现代内容的逻辑学,还要研究为法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军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教育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以及结合自然语言的逻辑学等,以满足各类人员对于逻辑的需要。”由此逻辑从书斋走向社会,从理论走向实践,可以说法律逻辑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它的生命和价值在于实践和应用。法律逻辑的突出实践性还有另一种含义,那就是法律逻辑发展的源头也在于实践,而不是学者的书斋。法律逻辑的研究如果不在法律实践中汲取营养,不观察法律职业者在法律实践中的法律推理等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情况,法律逻辑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实现其作为一门学科的价值,进而也会难以通过法律实践的检验,最终为实践所抛弃,不被法律职业者所认可。另外,法律逻辑的研究也离不开对法律案例的分析,而法律案例的生成则是法律实践的结果之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法律实践的一部分。
第二,法律逻辑具有鲜明的实质性特征。诚如学者张成敏所言:“法律逻辑问题需要用法学的眼光来关照领域,应当从法学家的立场去敏感地感悟问题的意义,锁定疑难。”对法律逻辑的研究不能不带着法学的题材,否则它就不再是法律逻辑,而是“大众逻辑”、“普通逻辑”。法律不是一种价值无涉的事物,法律的思考、法律的适用都必然带有价值的色彩,即无法避免进行价值的衡量。“当逻辑推理妨碍权力的价值判断时,权力总是把逻辑弃置一旁而重新发现自己的‘逻辑’。”因此法律逻辑不是一种“纯粹”的逻辑,不是只管形式不管内容的逻辑,它要考虑自己的题材,即思维的内容。“同时,由于案件事实的发生与法庭陈述之间不仅存在着时间的差距,并且存在着事实与语言的意义差距,更重要的是,法官作为第三者与案件事实的制造者之间具有不同的认知背景。这一切都可以导致形式推理功能的丧失。”因此,法律是拒绝纯形式思考的。
第三,法律逻辑兼具有效性与合理性。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推理就是从一个或一组命题推导出另一个命题的思维形式。因此,可以说“逻辑是研究推理及其有效性的学科,它的主要兴趣在于提供鉴别推理有效与否的标准,以便把有效的推理与无效的推理区别开来,教会人们进行有效的推理,避免和揭露无效的推理。”推理的有效性,也就是推理的必然性,即从真实的前提必然推出真实的结论,前提和结论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正是在这种观念的指引下,逻辑学拼命地形式化和系统化,以期达到最大的精确化和规范化。有学者甚至总结出:“从亚里士多德到现代逻辑,始终贯穿着了一条基本的精神,这就是‘必然地得出’。”
第四,法律逻辑具有非形式性。把非形式性作为法律逻辑的一大特征,是上述法律逻辑的三个特征的一个必然结论。如前所述,正是法律逻辑的过度形式化导致它越来越远离日常实践,成为一种只能被一些专家所看懂的东西,或者书斋的文字游戏;同时,法律逻辑的实质性也决定法律逻辑的无法完全抛弃它所关注的内容,完全形式化。法律逻辑作为逻辑的实践转向领域之一,是和非形式逻辑的研究相应的,非形式逻辑是法律逻辑的主要逻辑基础,也是法律的形式特征和重要品质,学界对此作了许多精辟的论述。
三、法律逻辑课程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思维,一般意义上指依照逻辑推理来观察、认识、判断客观事物,并以语言形式表现出来。郑成良教授认为“所谓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依法行政、依法行事。”“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是法科大学生的培养目标,法律思维能力是统一司法考试的考核重点,是社会的要求,是法律发展的需要,是法学教育成败的关键。法律思维的核心是法律语言。法律人的法律语言,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根据法律说理,在法律的话语系统内说理。
美国教育学家罗伯特·赫钦斯认为,教育的目的是教会年轻人在今后一生中能自己教育自己。“法学教育更需要给学生以智慧的启迪和思想快乐的体验,所以某种普及的、规范的科学思维训练还是非常有精神意义和实用价值的。”法律逻辑作为一门法学专业课程在法律逻辑能力的培养上具有重要作用。法律逻辑的学科技能训练主要是思维能力的训练,重点是思维的逻辑性训练。因此,需要我们的法律逻辑老师在生活中,特别是司法领域中找寻大量的逻辑思维训练题材,编制训练题目,制定课堂训练计划,有阶段性、有针对性地实施有效的课堂训练。
四、关于法律逻辑学科课堂教学的建议
    作为一名大三学生,自身的法律知识结构已经相对完善,对专业知识的认知与需求度较大一大二有了较大提高,而且专业课不再局限于课堂教学,更加希望通过课堂教师的引导,组建类如学习研讨小组的形式拓展与加深自我知识的学习,而法律逻辑课程就具有相对的综合性与趣味性,因此适当的改革法律逻辑课程的教授与考核方式就显得富有现实意义,现提出一下建议以供探讨尝试。
1、充分利用多媒体设施教学。作为一名90后大学生,对现代信息技术有较强的敏感度与接受能力。相比于其他部门法学的教学,将多媒体技术纳入到法律逻辑的教学中,尤其能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此方法能够增强课程讲授的立体感与增加内容包含的广度与深度。
2、广泛利用案例教学方法。将案例教学与法律逻辑教学有机结合起来, 通过相应的案例分析使学生真正掌握法律逻辑的本质与规律, 并且在法律逻辑案例教学中体现批判性思维, 用批判性思维指导并推动法律逻辑的案例教学, 这对于法律逻辑本身来说就是一个现实性的创新。
3、将教学实践融入到教学活动中。“纸上学来终觉浅,须知此事要躬行”这一名言说明的是做人的哲理,但同样适用于法律逻辑的课堂教学。法律逻辑是--N应用性、工具性很强的课程。因此课堂教学应当与社会实践紧密联系起来,既可以增加学生对逻辑学的感性认识,又可以丰富课堂的教学内容。例如组织学生参加法庭的庭审、开设模拟法庭、组织辩论赛等,以丰富学生运用逻辑知识的实战经验。
4、加大法律逻辑课堂的思维能力训练。法律思维能力训练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作为已经学过两年法律知识的同学参与法律思维能力训练的积极性相对较高且容易接受,因此应当通过辩论课堂、研讨会等多种形式调动同学们的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法律逻辑学由于其自身的独特学科特点及开设时间相对较晚,因而为其加强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由于目前老师与学生固有思维的限制,我发现现在的法律逻辑课程教授还有很多不足,希望在充分认识法律逻辑学科的基础上改进教学方式与加强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这样我们学生将会终身受益。
五、参考文献:
1、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第24卷第4期
2、张成敏:《法律逻辑之学术视域》,载《法律逻辑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版
3、冯文生:《推理与诠释———民事司法技术范式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版
4、李振江:《法律逻辑学》,郑州大学出版社,第二版
5、陈波:《逻辑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05版
6、王路:《逻辑的观念》,商务印书馆,第2008版
7、柳励和:《对法律逻辑学的功能及其教学问题的探讨》,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年第一卷第3期
8、黄伟力:《略论法律逻辑学的研究视角》,重庆工学院学报,2006年第20卷第10期
9、王 波, 徐锦中:《法律逻辑案例教学与批判性思维》,重庆工学院学报,2007年第21卷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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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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