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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师惩戒与体罚的法律界限与实践区分

发布时间:2021-04-08 00:44
  从目前的教育法律实践来看,区分教师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的法律困难性主要体现在概念上的模糊性、实践上的复杂性以及制度上的缺失性。因此,区分教师惩戒与体罚不能仅仅依靠概念界定等法学方法,还必须有一套可操作的、实践性强的法律方法,具体来说就是从强调后果性到强调动机性、从实体性正义到程序性正义、从禁止性规范到授权性规范。从司法审查角度来说,对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审查应当主要侧重于对其目的上是否具有教育性、实体上是否遵循比例原则以及程序上是否规范等方面。 

【文章来源】:当代教育与文化. 2020,12(06)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区分教师惩戒与体罚的法律困难性
    (一)概念上的模糊性
    (二)实践上的复杂性
    (三)制度上的缺失性
二、法律区分教师惩戒与体罚的思路
    (一)从强调后果性到强调动机性
    (二)从实体性正义到程序性正义
    (三)从禁止性规范到授权性规范
三、区分教师惩戒与体罚的法律界限
    (一)目的上是否具有教育性
    (二)实体上是否具有比例性
    (三)程序上是否具有规范性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美国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界定与启示[J]. 周洪宇,方皛.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6)
[2]论教师惩戒权是一种权力及其实现[J]. 刘晓巍.  中国教育学刊. 2019(03)
[3]香港惩戒教育:内容、机制与启示[J]. 胡雅婷,马早明.  中国德育. 2016(18)
[4]论行政权的两种形态及其法理意蕴——以授权性规范的表达方式为视角[J]. 喻中.  社会科学. 2005(08)



本文编号:312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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