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教育论文 > 学生管理论文 >

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属性与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1-06-29 00:41
  教育培训机构是实施社会教育权的载体,是由个人或民间机构投资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设立且具备法人资格。作为权利归属为社会教育权范畴的教育培训机构,具有权利主体是非政府机构其他利益群体的组织或个人、按照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实施教育活动、遵守实体法的规定、依赖于契约性法律或习惯法以及教育的公共性原则等法律属性。当前,我国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运行中还存在着专门立法缺失、监管体系乏力、执法力度不够、举办者法律意识淡薄等合法性危机。这就需要通过出台教育培训机构的专门法律、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加大教育行政执法、提高法律意识等方面,不断完善对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规制,促使教育培训机构的合法化运行。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学刊. 2020,(08)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属性
    (一)教育培训机构的权利主体是非政府机构其他利益群体的组织或个人
    (二)教育培训机构依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
    (三)教育培训机构要遵守实体法的规定
    (四)教育培训机构依赖于契约性法律或习惯法
    (五)教育培训机构要坚守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二、教育培训机构的法治缺失
    (一)营利性教育立法缺失
    (二)政府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缺位
    (三)教育培训机构的行政执法困难
    (四)教育培训机构法律意识淡薄
三、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规制
    (一)制定“社会教育法”等营利性教育机构的专门法律
    (二)完善权责利统一的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体系
    (三)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综合执法力度
    (四)提高教育培训机构中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守法意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21世纪以来我国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的演进历程与理性选择[J]. 祁占勇,李清煜,王书琴.  中国教育学刊. 2019(06)
[2]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的内容分析[J]. 祁占勇,于茜兰.  现代教育管理. 2019(03)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治理困境与政策应对[J]. 李曼,刘熙.  中国教育学刊. 2018(07)
[4]我国民办教育培训行业发展现状与对策[J]. 方芳,钟秉林.  中国教育学刊. 2014(05)
[5]我国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与治理[J]. 胡天佑.  教育学术月刊. 2013(07)
[6]论营利性学校及其法律属性[J]. 余中根.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11(00)



本文编号:3255362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jiaoyulunwen/xueshengguanli/325536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87467***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