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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学校管理权力结构及其改革

发布时间:2016-11-08 15:13

  本文关键词:我国高等学校管理权力结构及其改革,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辽宁高等教育研究1998年第5期(总字第101期)

我国高等学校管理权力结构及其改革

●  别敦荣  ●

  关键词:高等学校 管理权 结构 改革  高等学校管理权力是一种处理高等学校内部学术事务及其相关事务的管理能力,是高等教育管理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权力主体与权力类型

权力主体即权力的执掌者。高等教育管理权力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高等教育管理权力主体也随之逐步复杂化。

早期的高等学校,不仅规模很小,而且教学的学科也比较单一,往往是一位教授或一两位助手指导几个或十几个、至多数十个学生,学生和老师的关系比较单纯。这个时期的高等学校管理主要体现在学生和教师的相互作用关系上。中世纪北部意大利大学由学生负责管理学校事务,包括聘请教师、选择教学内容、授予证书等。这是一个学生主导师生互动关系的管理模式,学校管理权力掌握在学生手中。在近代高等学校管理的发展变化中,北部意大利早期大学的学生主导管理模式后来为巴黎大学的教师主导管理模式所取代。此后学生参与高等学校管理的权利长期被忽视,在各国高等学校管理中,学生基本上没有什么发言权。20世纪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学生参与高等学校管理的权利一度受到了一些国家高等学校的重视,学生获得了一定的高等学校管理权力,在学校的各种理事会、委员会中都专设学生席位,在有的委员会中学生所占的席位甚至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学生参与高等学校管理权力的回归,没有能够持续多久便由于学生对学校事务不熟悉,或因有关决策与学生关系不大,学生的兴趣不大,积极性不高,最后重新归于沉寂。近年来,国外有的大学又开始探索学生参与高等学校管理的可能性,有的学者也热情地撰文呼吁尊重和保障学生的民主权利,健全学生参与高等学校管理的机制。

教师是高等学校管理权力的传统力量。在中

世纪以巴黎大学为代表的高等学校,教师在学校管理中拥有无可争辩的权力。但是,随着高等学校规模的扩大和组织机制的复杂化,教学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多,结构不断多样化,教师在高等学校管理中的地位逐步发生变化,其管理权力的分配形式也发生了改变。教学人员数量的增多导致教学人员在地位上出现高级和低级之分。传统上,只有高级教学人员拥有高等学校管理权力。教授的助手及其他辅助教学人员都无权参与高等学校管理。在高级教学人员中,高等学校管理权力有几种分配形式。一种是平等分享高等学校管理权力。如“既是一个议会,又是一个俱乐部”的德国大学的学部,是一个由地位相同的高级教学人员组成的松散的大学组织。它一般给予教授领导研究、设置课程、安排考试和从事科研的自主权。另一种是实行学术精英寡头管理,由高级教学人员推举他们中的一位代行高等学校管理权力。如法国1968年高等教育改革以前,大学的学部主任通常由正教授担任,任职期为3年,一向都连任。许多学部主任都任职10年或10年以上。因此,他们的权力很大,超过德国的学部主任,有的甚至可以看作是中央集权制系统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教师的权力还不仅仅集中在学部一级。向下,在高等学校的基层组织,教师以专家身份行使教学过程组织与管理的权力;向上,教师参与校级学术组织和管理组织,履行校级管理权力。总之,在学部的上下两级,教师所负担的管理权力及其影响力都是不同的。近现代民主管理思想的产生和发展,打破了高等学校管理中只有高级教师享有管理权的传统,全体教学人员包括高级教师和低级教师逐步共同分享有关高等学校管理权力。

最初的高等学校并不设置专职行政管理人员职位。数量不多也并不十分复杂的管理工作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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