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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教育券思想对我国幼儿教育券政策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6-09-30 14:26

  本文关键词:基于教育券思想对我国幼儿教育券政策的分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2013年第10期

(总第226期)StudiesinPreschoolEducation学前教育研究No.10,2013SerialNo.226基于教育券思想对我国幼儿教育券政策的分析*

姚根静**

(江苏省南京市第三幼儿园,南京

[摘210000)要]教育券思想对我国幼儿教育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的台湾、香港、南京、临淄等多个地方政府制订并实施了幼儿教育券政策。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我国地方政府在幼儿教育券的发放过程中仍然起着强有力的主导作用,与教育券思想中“政府不干预教育”的做法大相径庭。政府配置教育资源的方式事实上并未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仍然采用传统的行政性配置。从教育券思想倡导的“教育公平”理念来看,香港、南京的教育券额度比例较高,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台湾和临淄的额度较低,对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保障程度较低。家长选择就读学校的权利都只适用于一定范围,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幼托机构的发展权仍是一纸空谈。从教育效率的角度来看,临淄、香港、台湾三地的政策倾向于教育券的“效率”功能,南京的教育券更倾向于关注教育券的“公平”功能,对“效率”的关注较弱。可见,我国各地方政府都只是采摘了教育券思想中的部分元素,用于当地幼儿教育事业管理中,以实现各自的政策目的,因此表现出了鲜明的地方特色及相应的局限性。

[关键词]幼儿教育券;资源配置;教育公平;教育效率

一、“教育券”思想的内涵

教育券思想首次以“教育券”一词由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提出。弗里德曼认为,政府把原来直接投入公立学校的教育经费按照生均单位成本折算后,以面额固定的有价证券(即教育券)的形式直接发给学生或家庭,学生或家庭凭教育券自由选择政府所认可的学校就读,教育券可以抵冲全部或部分学费,学校则凭券到政府部门换取教育经费。[1]

弱化政府的作用———(一)“小政府”

教育券思想是新自由主义的产物,体现了“小政府”的思想理念———“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公民的安全、自由,政府应当从事市场不能调控的事情,即决定、调节和强制执行游戏的规则。”因此,教育券思想认为政府应“不干预教育”。但由于教育的正外部性,即“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时不仅可以给他本人和家庭带来利益,还可以为整个社会创收,有利于形成文明有序的社会”,以及对于年幼的儿童政府需尽到“家长主义”的关怀,因此教育券思想又认为政府需“出资资助教育”。[2][3]

(见教育券思想主张改变传统的“政府补助公立学校、公立学校学生受惠”的教育经费投入模式

图1),将原来发放给学校的教育经费转而以“券”的形式直接发给家长,家长凭券选择学校(见图2),学校再凭所收的教育券到政府兑换同等金额的经费。政府的功能是发放教育经费,确定受惠的家庭、

2013-1-20;作者修改返回日期:2013-3-16收稿日期:

*本文系教育部哲社2010年度重大攻关项目“学前教育体制与机制改革研究”(批准号:10JZD0035)、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立项重大课题“江苏省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构的研究”(编号:A/2011/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通讯作者:姚根静,E-mail:jingjingyao520@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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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学校间相互竞争的规则,而不参与教育市场竞争的过程。学校,

教育财政拨款

政府

私立学校

无教育财政拨款高收费公立学校低收费学生学生

图1传统的教育经费投入模式

将教育经费折算成教育券选择公立学校

私立学校政府学生

图2教育券投入模式(二)“大市场”强化市场的作用———

为了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教育效率,弗里德曼从经济学的角度引入“市场”的概念。他认为,政府对教育领域的垄断性政策会引起学校教育效率的低下,惟有发挥“大市场”的功效,通过市场的自由调控才能刺激、活化教育。[4]在的影响下,教育提供者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他们之间必然“市场”

会展开激烈的竞争来提高教育效率。另外,为了满足“市场”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教育服务的提供者需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教育券思想主张将政府所掌握和支配的社会资源,转变为由受教育者支配的“货币选票”,保证受教育者充分享有教育自由的权利和个性化发展的空间,实现教育从公共产品向私人产品的转变,形成具有竞争力的教育市场,达到高效率的教育供给(见表1)。

表1传统的教育财政投资体制与教育券制度的比较[5]

传统的教育财政投资体制

教育资源分配主体

教育资源配置方式

财政拨款方式

政府角色

协调手段

资源媒介政府行政性配置政府-公立学校-部分儿童政府垄断办学,裁判员,运动员计划、指示、命令等货币直接拨款教育券制度市场市场竞争性配置政府-所有儿童-所有符合标准的公私立学校政府制定、管理规则,裁判员价格、信息、交易等教育券

(三)关注效率与公平

效率与公平一直是教育券思想的核心。在不同的教育券模式中,研究者对效率与公平的关注有不同的侧重。弗里德曼关注完全的“自由市场竞争模式”的教育券;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库恩和苏格曼则设计出一套兼顾“自由竞争”和“公平理想”的教育券,被称为“收入关联市场模式”的教育券。美国社会学家詹克斯(Jencks)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有规范的补偿模式”的教育券。[6]关注公平的思想主要体现在关注教育财政资源的公平配置,关注家长的教育选择权,关注学生的受教育权,关注学校的发展权等方面。关注效率的思想则体现在重视发挥市场调控的作用,调整教育的政府垄断状态,打破垄断性的资源配置方式,给所有符合标准的教育机构竞争、发展的机会,在竞争中优胜劣汰,提高教育效率等方面。16

二、教育券思想在我国学前教育领域的实践

台湾幼儿教育券政策(一)

1998年,台湾的台北市和高雄市相继宣布实施幼儿教育券政策。两市幼儿教育券的发放对象是“满五岁,就读于该市立案之私立幼稚园、托儿所或儿童托育中心附设托儿部”的儿童;发放金额为每名儿童每学期5000元台币;发放方式是由立案私立幼稚园及托儿所于学期中统一造册检其缴费收据向市政府办理请款,核定发放后请幼托园所转发幼童家长。2000年,台湾省公布《发放幼儿教育券实施方案》,发放对象覆盖了全台湾省满五足岁、就读于已立案的私立幼托机构的儿童。经费由教育部门、内政部门分别编列预算,台北市和高雄市由主管机关自行编列。该文件中的发放金额、发放方式与台北高雄两市相同。[7]

(二)香港学券计划

2006年10月香港特别行政首长曾荫权发表施政报告时指出,为了减轻家长负担,政府将于2007/2008学年开始,以“学券”形式为3岁至6岁儿童家长提供学费资助,学生只需符合香港居民身份,并选择全年学费不超过24000港元的半日制或48000港元的全日制之非牟利幼儿园就读,便可获得资助。每名学生全年的资助额最高为13000港元,并于2011年增至16000港元。这一资助额度占半日制非牟利幼儿园费用的50%以上,占全日制非牟利幼儿园费用的近30%。在每名学生的教育券中有3000港元用于资助教师进修,以保证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的公平。另一方面,香港政府要求凡是参加“学券计划”的非牟利幼稚园以及参加三年过渡安排的私立独立幼稚园,必须接受质量评核,只有达到指定标准的本地非牟利幼稚园,才可以继续参加“学券计划”。[8]

山东临淄幼儿教育券政策(三)

2006年,山东临淄辛店街道党工委、辛店街道办事处颁布《关于在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实行“教育券”的意见》的文件,并于同年10月正式实施幼儿教育券政策。该政策的发放对象是“拥有辛店街道户籍,就读于辛店街道注册的公办幼儿园”的幼儿,发放金额由每名幼儿每年的260元提高至300元,所需经费由街道办财政筹措解决。发放方式则为由财政和教育等部门统一盖章,通过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发到幼儿家长手中,家长持本辖区户口本领取,幼儿园负责回收“幼儿教育券”,并到财政部门兑现资金。[9]

临淄金岭镇也颁布了《金岭回族镇人民政府关于学龄前教育阶段实行“幼儿教育券”的2008年,

实施意见》。该政策的发放对象与辛店街道稍有区别,它面向“本镇村民且户籍在本镇村,就读于金岭镇注册的公办或民办幼儿园”的学前幼儿,且其家庭需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严格遵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所需经费由镇政府财政拨款。该地教育券的发放金额、发放方式与辛店相同。[10]

南京幼儿助学券政策(四)

2008年8月,南京市发布了关于《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实行“助学券”制度(试行)》的通知,并于同年9月正式发放幼儿助学券。该政策的发放对象是“在南京市幼儿园(含民办)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发放金额为每名幼儿每年1600元,即每月160元。助学券的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拨款,发放程序由家长带齐证件填写“助学券”申请表,幼儿园汇总资料向区县教育局、财政局申报,再由区教育局上交至市教育局。家长申请通过后,直接减免相关费用,教育局再拨款补贴幼儿园。[11]2011年8月,南京市在原先“助学券”政策的基础上发布了《南京市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实施办法》,发放对象扩大为“具有南京市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于当年8月31日前年满3-6周岁,在具备兑现幼儿助学券资格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和“除满足上述年龄要求外,参照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执行,同时其法定监护人在南京生活两年以上”的外来17

即每学期1000元,且每个幼儿在园期间最多只务工子女。新的助学券金额为每名幼儿每年2000元,

能享受三年的幼儿助学券补助,其发放程序与2008年一致。[12]

三、对我国幼儿教育券政策的分析

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一)

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教育券思想将政府或社会掌握的公共教育资源,彻底转变为由受教育者或其家庭所掌握的“货币选票”,使得受教育者享有充分的教育自由,实现教育从公共产品向私人产品的转变,形成充分竞争的教育市场,达成高效率的教育供给。[13]该思想有助于变革政府对教育资源的配置方式,即从行政性配置变为市场竞争性配置。

台湾幼儿教育券的经费来源于教育和内政两个部门,采用“家长在幼托机构申请,政府核定拨款至幼儿园再转交家长”的方式进行。[14]香港学券的20%需用于教师发展,可见其是教育经费的一部分,并且以幼儿园为单位进行发放。在大陆地区,南京的幼教券由市区两级政府拨款,来源于政府的幼教经费,并且采用“幼儿园直接减免,教育局再拨款补贴”的方式进行。临淄地区辛店金岭两地的幼教券由街道财政部门另外拨款,采用“幼儿园收集教育券后到财政部门兑现资金”的方式进行。

从我国幼儿教育券的发放方式可以看出,政府在其中仍然扮演着“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政府确定当地受惠的对象,政府发放教育经费,再由政府审核、确定享受教育券的园所。在整个过程中政府起着强有力的主导作用,与教育券思想中“政府不干预教育”的做法大相径庭。另外,从教育券的经费来源来看,各地的教育券费用只是部分来源于教育经费或者是政府的额外财政拨款。由此可见,政府的教育经费并未完全通过教育券的形式进行配置,教育资源的配置方式事实上并未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仍然采用的是传统的行政性配置。这也可以看出,我国各地区对教育券的运用具有一定局限性,制度革新的意义较弱,各政府只是采摘了教育券思想中的部分元素,将其用于幼儿教育事业管理中,以实现各自的政策目的。

(二)基于教育公平的分析

教育券思想中的“教育公平”不仅关注受教育者的机会公平,还关注办学主体的公平。这是因为,一方面,学生凭借手中的教育券选择想要就读的学校,学生和家长拥有自由选择学校的权利;另一方面,在学生自主选择学校的过程中,无论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都可以通过提高教育质量获得更多的教育券,从而拥有公平发展的权利。

1.儿童的受教育权。

我国各地的幼儿教育券政策都关注儿童的受教育权,但对该权利的保障力度与教育券金额在幼儿园费用中的所占比例有一定关系。香港、南京的教育券额度比例较高,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台湾和临淄的额度较低,对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保障程度较低。

香港的学券计划指出,2011/2012学年全港将有90%的3~6岁幼儿可获得资助,每个儿童每年可获得的资助将达16000港元,占半日制非牟利幼儿园费用的50%以上,占全日制非牟利幼儿园费用的近30%。这说明香港政府正逐步将受惠对象扩展至社会各阶层,教育券的额度也逐渐得到了提高(从原先的每年13000港元提升到16000港元)。

南京市幼儿教育券原先的受惠对象是“全市经济困难家庭”的在园幼儿,发放金额是每年1600元,后来将受惠对象普及至拥有本市户口的幼儿以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子女,发放金额提高到每人每年2000元,占幼儿园全年费用的近30%。无论从受惠对象范围的扩大还是从受惠金额比例的提升中都可以看出,南京市政府越来越重视幼儿教育,努力通过教育券政策提高儿童的受教育率,,鼓励所有儿童都进入幼儿园接受幼儿教育。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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