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主体的法律保障及其启示——基于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的文本分析
本文选题:德国 切入点:《联邦职业教育法》 出处:《职教论坛》2017年04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企业成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除了企业自身积极参与以及其他社会条件支持外,还需法律予以确认。这种确认既是对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主体地位的认可,也是一种倡导和规范。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给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以法律保障,凸显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与义务,促使德国职业教育得以健康发展。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企业主体地位的确立,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历史、实际效果以及法律的及时巩固与更新有因果关联。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传统与现实以及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主体地位的确认,对中国职业教育法律的改革与完善以及职业教育实践发展具有现实启示价值。
[Abstract]:Enterprises become the main body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addition to their own active participation and other social conditions, they also need to be confirmed by law. This recognition is not only the recognition of the status of enterprises as the main body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Germany's Federal Vocational Education Act provides legal protection for enterprises to participate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highlights the main position of enterprises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clarifies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enterprises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Germany. The German Federal Vocational Education Act established the status of the main body of enterprises, and the history of enterprises' participation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There is a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ctual effect and the timely consolidation and renewal of the law. The tradition and reality of German enterprises' participation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he confirmation of the status of enterprises' participation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by the German Federal Vocational Education Act. It has practical enlightenment value for the reform and perfection of Chinese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and the development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practice.
【作者单位】: 天津大学教育学院;
【基金】: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支持研究”(编号:2014-ZD18),主持人:李忠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工业化国家企业教育法律研究”(编号:THJX15-001),主持人:李忠 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重点项目“企业鼓励内部员工(裂解式)创新创业的机制与对策研究”(编号:15ZLZLZF00380),主持人:李忠
【分类号】:D951.2;DD912.1;G71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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