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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信息商品市场微观结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23 19:59
【摘要】: 当前的时代是数字化和信息的时代,随着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信息商品逐渐成为信息商品的主流。由于数字信息商品特殊的成本结构,以及信息商品独特的时效性,价值度量困难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学术界对于数字信息商品的定价策略,包括捆绑与共享定价策略等进行了较多的探讨。然而从真实的数字信息商品市场出发,影响数字信息商品价格的不但有成本因素,有消费者效用因素,不同的交易模式也较显著地影响着数字信息商品的价格,正如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研究中不同交易模式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一样,数字信息商品市场微观结构的研究也应该考虑不同的交易模式。但是,数字信息商品市场的交易模式到底有哪些,它们又是如何影响最终交易价格呢? 作者参与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数据业务市场微观结构和运营商在数据业务市场中作用研究”(项目编号:70472073)的过程中,研究数据业务市场价值链参与者的博弈关系,发现数字信息产品市场相比一般性商品市场具有一些特殊性,这样一个重要而特殊的市场,研究其市场微观结构特别是交易机制的运行方式、内在特点、影响因素等等,无疑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基于这一背景和作者所做工作,本文对不同交易模式及交易价格的形成进行分析和比较,对不同交易模式市场效率的影响以及适用范围等进行探讨,力图在这方面进行一个积极有益的探索,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引起更多更深入的讨论和研究。 在论文中作者选择了市场微观结构的交易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两个重点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并实证分析。首先,突破数字信息商品传统研究视角,从市场微观结构的角度来研究数字信息商品的交易模式以及价格形成机制的内容,将数字信息商品市场存在的各种模式进行分析,并讨论交易参与方对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控制力度。接着,将动态讨价还价和贝叶斯均衡结合起来,构建不完全信息下数字信息商品买卖双方博弈模型,基于建模,分析供应商、消费者、中间商、平台提供商的交易耐心,求得各种模式下的均衡价格,而非传统的定价方式。然后,通过对数字信息商品市场参与方交易成本和差异化需求曲线的分析,给出了供应商选取直接交易模式还是中介交易模式的条件,以及中介在平台模式和中间商模式之间的选择条件。这也是本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论文共分为九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简要阐述论文选题的背景以及本文的研究意义,概括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结构安排和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 第二章:对本文的研究视角“市场微观结构”研究的起源、研究方法和主要理论成果进行了阐述。 第三章:为了对论文主题展开深入的研究,本章对数字信息商品的内涵与技术经济特性等与市场微观结构具有密切关系的相关属性进行研究。 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章节之一,阐述了数字信息商品市场上存在的几种交易模式:直接交易模式、管道式平台模式、渠道式平台模式和中间商模式,以及各种模式下参与主体在资金流、信息流、物流控制中的角色分配。 第五章的研究对象是直接交易模式,主要研究了数字信息商品市场最简单的交易模式:直接交易,将动态讨价还价和贝叶斯均衡结合起来,构建不完全信息下数字信息商品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博弈模型,找出完全信息下和不完全信息下的均衡定价,并研究数字信息商品直接交易模式下撇油定价策略。 第六章的研究对象是平台交易模式,主要研究了数字信息商品市场的两种平台交易模式,分析了平台在数字信息商品市场交易过程的功能,并研究了这种交易模式下价格形成的过程、均衡价格和交易可能性空间 第七章的研究对象是中间商交易模式,主要研究了数字信息商品市场的中间商交易方式,分析了在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两种条件下,中间商在数字信息商品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套利策略,并研究了中间商交易模式下价格形成的过程、均衡价格和交易可能性空间。 第八章研究了数字信息商品市场参与者的成本收益,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模型分析,给出数字信息商品供应商交易模式选择的依据,并进而对市场中介机构选择平台或中间商模式的条件进行了分析。最后结合实际市场案例对模型结论进行分析。 第九章:最后的结束语将会总结本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以及尚待继续深入研究的课题。
【学位授予单位】:北京邮电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F224;F49
【图文】:

正反馈机制,垄断高价,现实市场,经济理论


统开发应用软件的市场预期,因而市场上出现了更多的相关应用软件,这又刺激了消费者对WindowS操作系统的市场价值的判断而形成新一轮的购买行为,这种正反馈机制如图4一2。

管道式,交易结构,平台模式,微观


管道式平台微观交易结构中信息中介服务平台是数字信息商品的一个传输透明管道,也就是在整个数字信息商品交易中只负责将信息商品生产者的数字内容传递给用户,即“物流”:数字信息商品“运输”到用户端,如图4一4。在管道式平台结构中,数字信息商品的生产及营销都不受信息中介服务平台的控制,即信息流—“商流”是开放的。同时,数字信息服务商品的资金流也不受信息中介服务平台的控制,而是有信息商品生产者通过只有支付方式或其它第三方支付方式实现。管道式平台有利于聚集数字信息内容生产者和消费者,能够繁荣市场,扩大数字信息产品的外部性,但是由于这种市场结构的开放,没有统一的平台来有效地撮合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交易关系,往往驱逐了市场中的高质量生产者和高质量的数字信息商品消费者。腾讯QQ这种即时通讯工具就是给用户提供了一个交流平台,其广告和信息内容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再如免费的email

渠道,交易结构,交易模式,信息中介服务


渠道式平台相对于管道式平台来说最大的不同在于信息中介服务平信息流或者资金流的控制。在结构工中,信息中介服务平台商对数字信息商品的交易进行统一的通过资金结算来收取服务费,或者通过分成的模式来实现盈利,如图中国移动在推广移动数据业务时就是采取的这种半开放式模式,一方

【引证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吕本富;郭微;宁一伟;孙毅;;信息产品的信息披露程度对成交量的影响——基于网络文学作品的实证研究[J];管理现代化;2012年04期

2 王高玲;;垄断竞争市场结构下网络信息商品价格的形成机制与定价策略[J];情报科学;2011年04期



本文编号:280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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