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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倩倩中国养老保险缴费对消费和储蓄的影响(上)(2)

发布时间:2016-10-13 21:27

  本文关键词:中国养老保险缴费对消费和储蓄的影响,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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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Co M中国养老保险缴费对消费和储蓄的影响(上)(2)


  目前国内外关于养老保险和储蓄关系的实证研究,大多不考虑借贷约束和不确定性所产生的影响,而只考虑养老保险通过影响当事人一生的预算约束来影响当期的储蓄,因此关注养老保险净财富对消费储蓄的影响。实证研究应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以Feldstein早期的研究为代表,利用时间序列资料,分析养老保险净财富对当期消费的影响。这种方法很难排除同时期其他变化的影响。第二种是利用养老保险净财富在横截面上的差异,直接考察养老保险净财富对私人储蓄(存量)的挤出效应。这种方法的主要问题在于,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往往和当事人的其他工作特征相关,由于无法控制所有这些工作特征,实证研究很难完全分离出养老保险本身的影响。基于前两种方法的研究结论的差别也比较大。比如Kotlikoff发现,养老保险净财富对私人储蓄基本没有影响,而Feldstein和Pellechio以及Gale发现,养老金净财富和私人储蓄的替换率在39%-100%之间。最近的研究多采用第三种方法,即利用自然实验来获得比较外生的养老保险差异,比如对意大利或英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变化的考察。这些研究和Gale的结论比较接近。作为现有文献中少有的直接考察中国养老保险对储蓄影响的规范实证研究,何立新等及Feng、He和Sato使用的就是这一方法。他们针对1995-1997年间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研究由政策变化引起的养老保险净财富变化,对家庭储蓄率的影响。结果发现,养老保险净财富的下降明显提高了家庭储蓄率,幅度在30%-40%之间,影响的幅度在家庭之间的差别随参数而变化。Chamon和Prasad通过研究家庭储蓄和家庭人口特征的关系,间接地考虑了养老保险对储蓄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社会保障的不完善是导致中国居民高储蓄率的重要原因。

  为了全面考察养老保险和储蓄的关系,我们需要考虑信贷约束和不确定性所产生的影响。只分析养老保险净财富对储蓄的影响,不能达到这一目的,需要直接考察当期的养老保险缴费对当期储蓄的影响,现有文献在这方面需要补充。

  (二)制度背景

  国外的研究很少讨论养老金缴费率本身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外的养老保险税大都是全国统一的,很难找到外生的横向差异。但是在中国,养老保险在2007年前还基本处于市、县一级统筹的状态。而且为了鼓励因地制宜的制度创新,中央让各地在统一的指导原则下选择各自的实施方案,因而造就了各地养老保险制度“百花齐放”的局面。

  固然地区间的制度差异可能和很多不可观察的地区特性相关,中国养老保险政策随时间变化的地区差异,使我们可以有效地控制不随时间变化的地区差异。更具体的,1997年之前,员工个人缴费率没有统一规定,个人缴费在1991年后开始逐步实行,不超过工资的3%。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终极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而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样的政策导致现实中各地的个人养老金缴费率有不同的增长步伐。这也促使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文,要求个人缴费率尚未达到8%的地区,尽快采取举措达到这一比例。这样,在控制各个地区的固定效应之后,这种政策变化的地区差异,给予了比较外生的缴费率随时间变化的地区差异。

  基于城镇住户调查2002-2009年的数据,图1给出了各省养老金缴费率和覆盖率的变化。可以看到,各地养老金覆盖率和缴费率有较大的差异,并且变化趋势也不尽相同。在这期间,城市均匀的缴费率约为6.1%,方差达到2%,城市均匀缴费率的年均增长达到0.86%,增速的方差是1.7%。这为我们研究当期缴费率对消费的影响,提供了较好的自然实验。

陆倩倩中国养老保险缴费对消费和储蓄的影响(上)(2)

  给定地区,养老金缴费率在不同工资水平的员工之间还可能有所差别。更具体的,个体应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乘积。一般而言,本年度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均匀数。然而,假如个人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当地在岗职工均匀工资的60%),以当地均匀工资的60%而不是员工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而个人工资超过缴费基数上限(当地均匀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因此,缴费率在个人工资达到缴费基数上限或下限时,会发生非线性变化。职工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或高于上限时,实际缴费率随工资上升而下降,工资在上限和下限之间时,实际缴费率等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比例。我们的数据显示,35%的非离退休、非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工资在缴费基数下限之下,0.6%的此类人员工资在缴费基数上限之上。因此,不少家庭的养老金缴费率受到上下限的影响。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企业及职工存在逃费行为,特别是低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这种逃税行为,往往和企业性质以及各个城市的监管执行力度相关。

  考虑到养老保险的缴纳是一种有着未来收益的强制储蓄,人们行为的变化取决于未来的收益。1997年的改革中规定,在1998年7月1日后工作的职工,职工缴费工资的11%进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企业缴纳的其余部分划入统筹账户。缴费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收益,由统筹账户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前者按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均匀工资的20%计发,后者按其个人账户积累本息和的1/120计发。因此假如收益的年数较多,个人账户的收益率就较大。然而,由于总共11%的工资进入个人账户,职工缴纳不足部分由企业补充,职工缴纳部分会挤出企业缴纳部分,这种挤出效应降低了职工缴费的收益率。养老金缴费中划入统筹账户部分的边际回报率为0,由于缴费累计满15年之后,不管企业缴纳多少,职工都得到20%的社会均匀工资。

  除了1997年的政策变化,另一次重大的制度变化发生在2006年1月。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有两个。一是个人缴纳的比例统一为8%,,同时个人账户由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即企业缴纳部分全部划入统筹账户。二是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所调整:统筹账户的基本养老金,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匀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均匀缴费工资的均匀值为基数,以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为基础,计算计发比例,缴费每满1年发给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均匀缴费工资,随着个人均匀的缴费工资而上升。个人账户养老金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根据城镇人口均匀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而确定的计发月数。可以看到,新的计发办法体现了多工作、多缴费,就多得养老金的原则,有助于提高居民的缴费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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