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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影子银行存在的风险与监管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5-03-03 09:52

高显鸽 中国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

摘要:影子银行作为游离于传统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利率市场化、分散银行体系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其资产规模庞大、高杠杆运作、低透明度、缺乏有效监管等特征,也加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系统性风险。加强对影子银行运行的风险监控,促进影子银行的有序发展,对于加强我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维护金融稳定尤为重要。

关键词:影子银行  民间借贷  金融风险  监管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影子银行的概念适时浮出水面,并迅速成为舆论热议的话题。有关统计表明,2012年我国影子银行规模已接近30万亿元人民币,其中2012年新增的3万亿元社会融资总量2/3来自影子银行系统。影子银行体系在再配置资金、创造流动性、转换期限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非法集资等的出现也为金融系统带来了不稳定的脆弱性。因此,如何既能有效发挥影子银行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利率市场化、推动扩大直接融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分散银行体系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又能有效防范其风险,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一、影子银行体系的定义

纽联储(2010)将影子银行体系定义为从事期限、信用及流动性转换,但不能获得中央银行流动性支持或公共部门信贷担保的信用中介。

FSB(2011)对影子银行体系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指由在常规银行体系之外的实体及其活动所组成的一个信贷中介系统;狭义上指信贷中介系统中具有系统性风险隐患和监管套利隐患的实体及其活动。这里的信用中介专指直接参与或部分构成延伸、便利信用供给的实体或业务活动,如债券、结构性或合成金融产品等交易对象与信用相关的金融工具。

英格兰银行(2010)将影子银行体系定义为,提供流动性、期限配置和提升杠杆率,在不同程度上行使银行核心功能的机构、工具、结构或市场,如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结构化投资实体、资产支持商业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化(ABS)市场等。

在中国,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提出,影子银行是指行使商业银行功能但却基本不受监管或仅受较少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特殊目的实体公司(SPV)等。

二、影子银行的分类

按照FSB建议,采用定量和定性信息相结合的方法勾勒中国宏观(系统视野)和微观(基于实体和业务活动)维度的影子银行体系面貌。为更好地对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风险等问题做出评估,考虑到这一体系的复杂性,在综合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可以将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分为三部分:

一是商业银行内部创新的影子银行产品。商业银行为适应市场和监管、博弈宏观调控,在融资需求驱动下的机制和产品创新业务,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等表外业务,借助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提供资产和风险“出表”的“通道”。该类业务与其传统业务关联紧密并相互转化和影响,受到的监管与传统银行监管有较大不同,成为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信合作是最普遍、最重要的运作模式:商业银行通过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设立信托投资计划或购买资金信托计划份额,将募集的理财资金投放于信托贷款、票据、债市、股市、商品市场,甚至是艺术品投资等领域。

二是开展信用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产品。信托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机构围绕银行信贷业务,展开产品和合作创新,跨领域机构和产品发展迅速,其经营主体和投资、融资活动都在传统监管视线之外,风险产生和传染机制更为复杂和隐蔽,其投融资行为极易与传统银行信贷发生直接、隐蔽的联系。近年来,对这些机构的监管力度有所加强,但主要内容往往限于市场准入,监管空白、监管重叠等现象依然存在。

三是依托网络等新技术提供支付、结算、投资、融资等金融服务的新型信用中介,如非金融机构支付、网络借贷、众筹融资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不仅是传统金融业务的简单“上网”,而是强调依托网络、移动通讯、云计算等新技术和社交网络、多对多交易等新模式,突破传统金融概念和货币创造模式,提供低成本支付、结算、投资、融资等金融服务,为实体经济商业模式的创新提供有力支撑。从表现形式和内在运行机制来看,一方面,在云计算技术的保障下,利用社交网络实现多对多交易,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以及融资交易的成本,提高了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无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下,调动并运用社会闲置资金,加速货币的流动,创造流动性,实现信用规模的扩张。

三、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存在的风险

我国影子银行的市场结构和运行模式与金融发达国家存在明显的差别。概括地说,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特点是规模庞大但运行模式简单,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风险。一方面,既然定义为影子银行必定存在监管缺口问题;另一方面,影子银行的生存之道,主要是充当银行资金与次级资金需求者之间的“翻墙梯”。以上两点在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中普遍存在,因此,不能忽视我国影子银行发展所产生的风险。

从我国影子银行市场结构及运行方式上看,我国影子银行的风险可以分为总量风险(所有影子银行的共性风险)和结构风险(我国影子银行所特有的风险)。

影子银行的总量风险是属于影子银行的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等均需要面对的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场外不透明交易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风险。由于我国影子银行交易缺少中心结算机构和监管单位,影子银行市场内的交易双方采取公开积极信息,掩盖消极信息来谋求利益最大化,这种不透明的、自主的场外交易容易导致金融要素的错配,进而扩大了影子银行的交易风险。

二是高杠杆风险。按照我国影子银行的市场构成和运行模式,高杠杆风险是普遍存在的,只是不同类型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不同,体制外的民间影子银行主要表现为自有资金少、信用扩张大的高杠杆风险;体制内的影子银行机构主要表现为,占用少量的资金(如保证金)便可撬动高额的信用资金。体制内影子银行之所以能够获得如此高的杠杆,主要是由于国家信用担保下所赋予的金融经营特权。

三是系统风险。系统风险与系统性风险是两个大相径庭的概念,前者是指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某个机构受到冲击后便会产生传染性,引发连锁的“季风效应”,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业的危机;后者则是不可分割的市场风险。系统风险是由内向外传递的风险,而系统性风险则是由外部冲击产生的由外向内风险。与影子银行紧密联系的是系统风险,影子银行嵌入在银行业市场内部,形成银行和“准银行”之间相互交织网络,一旦出现问题便会产生传导性,因此应审慎应对影子银行的系统风险。

除总量风险以外,我国不同影子银行还要面临各自特殊的结构风险。政府主导的影子银行会产生债务风险,国有独立的影子银行主要面临市场风险,如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冲击;企业内部的影子银行运行则要警惕产能过剩即固定资产价格下跌风险,民间的影子银行机构需要防范的主要风险包括道德、信用等风险。总之,影子银行的存在必定会加剧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但不稳定性的表现形式和内在原因,会因为影子银行所处的环境不同而改变,因此,防范影子银行风险不应照搬他国经验而是应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则。

四、加强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措施

我国应当充分汲取美欧等国在影子银行问题上的前车之鉴,按照规范运作、有效监管、分类指导的原则,强化影子银行监管,促进金融体系稳健发展。

1、健全金融立法,填补法律空白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不少规范影子银行行为的法律法规,但相关立法仍很不完善,不完全适应影子银行的监管需要。建议:第一,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资产证券化条例》,为资产证券化规范开展提供上位法支持。第二,尽快协调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细化对基金管理公司门槛、资质、基金管理模式、募集对象基本资质、投资规范、限售渠道的要求。第三,加快民间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步伐,促进和保障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注重发挥正规金融对民间金融的引导作用,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和各类地下钱庄,杜绝各类非法集资、洗钱和暴力催债等违法行为,有序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第四,尽快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明确抵押品净额结算机制是否合法,为资产证券化和衍生品市场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根据影子银行机构不同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实行动态比例监管

美欧等国的教训表明,对影子银行监管“太迟”或“太松”很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但另一方面,金融监管也有较大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不是所有的影子银行在所有的时候都要受到严格监管。为此,建议:一是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不同影子银行机构的不同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适度的监管方式和监管强度。对于影响小、风险低的影子银行机构可以采取市场自律、注册、监测等监管方式,对于影响大、风险高的影子银行机构则必须纳入审慎监管范围,实行最严格监管。上述评估应定期进行,监管方式需相应随之调整。二是尽快将影子银行监管问题纳入相关监管协调机制。统筹监管政策,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分工。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发挥监管机构、交易所和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定期汇总并分析市场数据,监测和预防单个机构和系统层面的风险。

3、建立有效的风险防火墙,强化金融机构自身风险管理

一是建立商业银行和影子银行之间的防火墙,阻断影子银行向商业银行的风险传导渠道。例如:严格防范商业银行表内资金通过代客理财等渠道流向私募股权基金等影子银行机构;严格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银信合作等业务应严格遵守资产真实转让和洁净转让的原则等。二是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关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意愿,不能因证券化而放松审查标准。明确禁止过度复杂的证券化和再证券化,严格控制产品杠杆率。三是加强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严格禁止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民间金融活动,避免风险从民间金融体系传递至银行。四是督促征信机构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限制评级人员从事信用咨询或顾问业务及其他可能影响评级公正的业务。五是逐渐引入和提高对私募基金经理人资质的要求,通过管理人的准入限制保证基金的管理水平。

4、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逐步建立涵盖个人住房、汽车、企业资产等基础资产的集中统一的抵押变更登记系统,打破行政区划造成的市场分割,为资产证券化的依法规范开展提供前提条件,消除因抵押品变更无法有效执行造成的潜在风险。二是探索场外衍生品集中清算,引入中央对手方,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切实防范交易对手风险。三是明确相关会计处理,规范市场运作。例如,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真实出售”的确认应有更加准确明晰、可操作性强的标准。四是强化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提高其运作的透明度。加强准入及注册管理,,适度披露其资质、财务、治理等方面信息。

参考文献:

[1]张佳坚.浅议中国影子银行.现代营销,2013,(1)

[2]雷曜、祝红梅、王亮亮.客观看待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中国金融,2013(4)



本文编号:1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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