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研究
韩越 刘克 长春工业大学
基金项目:长春工业大学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01310190S002)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已经走过了80年的历史,西方国家的实践充分肯定了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危机时维护金融稳定的积极作用。我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也应该借鉴世界上的经验和成果,尽快颁布存款保险制度来配合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为利率市场化提供先决条件,响应市场需求,完善我国经济制度,加大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商业银行 金融机构 市场退出
2013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列为金融改革的项目之一,毫无疑问的肯定了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稳定和完善我国银行体系的积极作用,它的建立将有助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程度的加深,提高我国金融体系应对风险的能力和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
一、存款保险制度产生的原因
存款作为银行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开展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的基础础,也是银行立足的根基。存款行为的实质就是存款人让渡资金使用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存款人处于主动地位,而商业银行处于被动地位。作为商业银行,为了盈利的需要,一般不会单方面的终止存款合同。而存款人则有随时终止存款合同的可能,除去其他主观因素,如储户需要提取存款购置房产或接受医疗救助等,存款人主动终止存款合同的直接原因就是失去对银行的信任。这一信任是极其不稳定的,它受银行经营状况的影响极大,一旦银行出现营运问题,加之社会舆论,将对大大动摇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从而产生挤兑等一系列金融危机。
商业银行的倒闭产生的影响是极大的,一方面导致股东权益受损,不利于银行的持续经营。另一方面,将对社会经济造成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这是由于银行作为一个储贷机构,其业务范围很广,储户分散,一旦爆发破产危机,将会在很大的范围内产生连锁反应,从而引发挤兑潮,不利于国家社会经济的稳定。
自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这一制度是以国家信用和财政为背书的,并且,在过去发生的金融危机中,如在海南发展银行的破产清算过程中,国家确实发挥了“维护稳定”的作用,这大大提高了储户对银行的信心。而银行作为一个盈利机构,有国家为其担保,一般来说则不愿再进行额外支出来提高银行信用。但是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步伐加深和银行股份制改造的进一步发展,将会允许更多的中小型商业银行或民营资本银行的加入我国银行领域。这就扩大了银行运营风险,一旦出现危机破产倒闭国家将不再为其兜底,为避免破产导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就需要存款保险制度为其保驾护航,为我国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行提供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二、为何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迟迟不出台
自1993年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首次提出以来,走过了20个年头,一直都是只闻雷声响,不见雨点下。具体而言,未推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首先,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不积极。
盈利性是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盈利是根本目的。至今为止,银行都是由国家为其担保的,极少有银行会主动为自己的营运风险投保。银行为了盈利需要,会尽可能的减少支出,若银行呼吁投保并参与投保,并且,国家上通用的做法都是由银行来支付保费,无疑将会增加银行的支出,这一点与盈利性原则相悖。所以从根本来说,银行为追求盈利,是不愿意主动投保的。
其次,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配套设施不完善。通过对已经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进行分析,以美国为例,在存款保险制度发挥效用以来,相继推出了《银行法》、《银行紧急法案》、《联邦存款保险法案》等法律法规来为其保驾护航,使得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法律的保障下健康的发展,约束了金融机构的自主性行为,为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发挥作用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同时,美国的保险业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早在1759年就成立了第一家寿险公司,远远领先于世界其他各国,无论是从综合实力还是竞争力,都傲居世界保险业之首。保险业的发展为存款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基础条件,使得金融机构有了投保机构,加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的有效监管,使得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稳定、安全的环境下持续发挥稳定金融秩序的作用。而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已经颁布的《破产法》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退出,但是这一项法律并不健全。这是由于金融机构破产的影响是与普通的工商企业不同的,它的负面影响将会极大的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我国的保险行业正处于上升周期,还处于发展阶段,尚不完善,而保险业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配套设施,我国这一现状必然会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这两方面的因素也是存款保险制度未能实施的原因。
最后,我国国民保险意识较为薄弱也是存款制度未能推出的另一原因。建国以来,无论是国家经济还是国民生活,受国家高度调控,政府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监督和管理的作用。国家信用度高,国家信用担保范围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利于我国国民保险意识的培养,导致保险意识薄弱。虽然我国保险业尤其是寿险、医疗险、教育险等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险种的有了发展,我国国民的保险观念已经有了的变化,但是仍然尚未达到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水平,这也是存款保险制度未能提出的另一制约因素。
三、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必要性
(1)稳定我国金融秩序、完善我国经济制度和的需要。
(2)减轻政府财政压力的需要。
目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以国家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这个过程中, 是以国家的财政作为支撑,国家为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埋单。这无疑加大了国家财政的压力和负担。而实行存款保险制度,能减轻国家财政压力,并可以有效的界定政府、银行和储户的关系,从而做到职责明确权责清晰。
(3) 为我国银行体系的公平竞争提供保障的需要。
在今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中也提出,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同时,应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使其发挥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近几年,小型的商业银行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但是无论是综合实力还是市场占有率,都远不及国有及其他大型银行,而国家不再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担保将会使其与中小型银行处于同一起跑线。并且,伴随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金融行业将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展开公平竞争。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法律支持,将为银行公平竞争提供保障,促进银行不断升级、提高服务质量服务,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4) 利率市场化的需要。 在2013的《决定》中也提出,加快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利率市场化是指由市场来决定银行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我国未来利率市场化的发展将会是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其结果使得银行为了揽储,不断的提高存款利率,而把这种盈利降低的损失转移到贷款利率上,从而产生连锁反应。这种影响将对银行的正常运行产生构成风险。而存款保险制度将会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提供一个制度保障,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改革的缓冲作用,确保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运行。(5)稳定银行存款,确保融资来源的需要。
)也表示,将继续提高存款保险限额从而防止资金外流。这一做法反映出存款保险制度的另一项作用就是保证国内资金的稳定,避免资金外流,为投资者融资提供资金
支持。
四、对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建议
(1)应该借鉴美国模式,成立中国存款保险机构。
自美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以来,世界上主要的金融地区和国家纷纷效仿并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尤其典型的地区有欧洲和亚太地区,这一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认可,其中较为值得借鉴的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在存款保险制度中发挥的作用。FDIC一方面担任保险机构,为商业银行投保。另一面方面,FDIC也担任了监督者的角色。对投保银行的营运状况、业务状况、资本充足率、风险指标等多种因素进行评估,确保银行FDIC的监督下稳定运行。最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也被授予了处置权,有权对问题银行进行处置,并组织破产清算。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主要是受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监督并对其负责。但是央行作为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并不应继续担任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监督人,原因是若继续由央行担任主要监督人,存款保险制度的提出就没有实质性的改变。而是应建立一个单独的机构,这一机构由政府出资组织建立。该机构主要负责为商业银行等其他有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投保,并实施监督权。同时还应清晰界定该机构与央行的权责,尽可能做到职责明确权责清晰。
(2)存款保险制度的提出还需要法律的保障。
纵观历史,每一项制度的实施都需要相应法律的为其保驾护航。在市场化的今天更需要发挥法律的强制性来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提出之际,美国国会相继颁布了《银行法》、《联邦存款保险法案》等法律法规,使之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职能相匹配,二者相辅相成,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行使权力时提供的法律支持。
在我国,《商业银行法》对破产银行的规定是: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在这项规定中,可见我国对破产银行的清算仅仅是原则性的条文规定,缺乏操作性,,一旦银行出现破产危机,这项条文将不能有效的处置破产银行,不利于其他银行的稳定,威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因此,我国在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还应该完善与之相匹配的的法律法规,为保险制度的顺利开展和实施保驾护航。
(3)制订存款保险制度还应参考相关人士的意见。
新加坡在制定存款保险计划时,曾先后两次进行意见的搜集与征询,并在公共征询程序后,才进行存款保险计划的制定,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保障存款人权益。征询程序使得存款保险制度更具有可行性、操作性和科学性,为日后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铺平了道路。
因此在制定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时,也应该综合考虑存款保险制度参与者的意见,尤其是商业银行的意见,并根据此意见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使之更加科学化和合理化,为日后存款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先决条件。
五、结语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促使我国金融改革程度的加深,完善我国经济体制,提高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性以及风险应对能力。并且在未来,也能为利率市场化提供先决条件,为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提供制度支持。使我国银行不断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促进我国金融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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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沛. 新加坡将实行存款保险计划[J].银行家,2005(04). [3]王俊洋.对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模式的再思考[J].知识经济,2013(10).甘肃金融,2012(04).
本文编号:1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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