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法律问题研究——以《农业保险条例》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4-01-26 21:43
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的保护和救济手段,当农民在自然灾害中遭受了重大损失时,农业保险不仅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救济,同时也是一种应对突发性风险的风险转移机制,在保障农民生活水平方面起到重大作用。 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物品”,处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的准公共物品含有公共物品的多数特征。对于我国而言,农业保险实际上是国家以保险为依托实施的一项惠农政策,是国家促进“三农”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对农业发展的投入。将农业保险归为政策性保险来经营是当下我国农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其社会效益需要高于其经济效益也注定了其政策性性质。将农业保险定性为政策性保险,能促使政府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农业保险才更能为我国农业发展保驾护航。 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具有特色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有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政府财政支持下的商业性保险经营模式和政府支持下的合作社经营模式。商业性运作方式使农业保险存在供需不足、政府扶持力度不到位的问题。 我国目前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保险法律只有《农业保险条例》,该条例的制定与实施确认了农业保险的重要地位,对农业保险活动进行了规范,是我国农业保险法律...
【文章页数】:6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本文编号:388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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