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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行为保险与车险规范重构

发布时间:2024-03-08 03:03
  新冠疫情的暴发致使我国众多车辆被动地进入长达数月的闲置状态,然而车险保费却未能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再度反映出我国现行车险费率机制的滞后与僵化。目前,我国车险行业采用的两类车险费率因子(从车因子与从人因子)与车辆实际风险的相关性较弱,不仅导致车险费率与车辆风险之间的对价失衡,影响车险盈利,而且造成车险消费者因疫期停驶、城市限号、网约车拒赔等原因在风险保障与保费负担方面遭遇诸多不公。驾驶行为保险引入驾驶行为因子进行定价有助于解决前述问题,并可以促进车险费率体系趋向公平。但驾驶行为保险的引入需要对相关车险规范作出调整,比如:以保险人直接获取保险标的风险信息替代投保方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的信息收集行为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对复杂的保费厘定方案要尽到说明义务等。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 问 题的引 出
    (一) 疫期停驶、城市限号、网约车拒赔: 风险与费率的失衡
    (二) 两种处理路径: 法律路径与技术路径
    (三) 路径选择的三个核心问题
二、 如何评价《保险法》第52条和第53条的适用效果
    (一) 《保险法》第52条的适用效果
    (二) 《保险法》第53条的适用局限
三、 基于驾驶行为保险技术路径之优势
四、 驾驶行为保险模式下相关车险规范的权利义务重构
    (一) 驾驶行为保险对相关车险规范的重构需求
    (二) 告知义务和通知义务向调查义务的回归(40)
        1. 主动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 告知成本与调查成本的对比衡量
        2. 当今社会调查义务的规则优势
    (三) 隐私权的考虑: 严格规范保险人的信息收集行为
        1. 来自对价平衡原则的理论支撑
        2. 实体法的改进问题
    (四) 合理定价义务
        1. 现行保险法关于费率厘定的规范及不足
        2. 《保险法》第53条合理定价义务的激活
五、 余 论



本文编号:392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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