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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17-09-04 05:02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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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能力不足的原因在于"人权"与"财权"不独立,根本症结在于经办机构的法律地位界定不准确。从机构的自身法律性质而言,"参公管理"体制下人员编制与运营经费不能由市场调配资源,构成了下一步改革的制度性障碍。应当借鉴比较法的研究成果,并以规范法学的法律主体论诠释之,将经办机构定位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特殊类公益事业单位,实现法人治理模式下的"政事分开",为改革提供合法性依据。
【作者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
【关键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律定位 职能改革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3CFX107)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2YJC820069)
【分类号】:F842.61;D922.182.3
【正文快照】: 一、问题意识社会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不仅取决于设计方案本身合理与否,还依赖于社保经办体系的服务能力和效率,作为机构要素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或“经办机构”)处于这个体系的核心地位。我国当前经办机构的规模和服务水平是基于20年前社会保险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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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家清;;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亟待完善[J];鄂州大学学报;2007年06期



本文编号:789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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