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负外部性监管研究
发布时间:2018-03-04 07:03
本文选题:系统重要性银行 切入点:负外部性 出处:《山西财经大学》2016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美国次贷危机以来,宏观审慎监管已经成为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趋势。道理很简单,即使微观审慎监管做得再好,都无法解决金融机构之间由于复杂关联而导致的风险累积,而且系统性风险传播依赖于金融机构彼此之间相互作用。“大而不倒”逐渐成为金融监管领域的重点与难点,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由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下称SIFIs)引发系统性风险时所带来的负外部性问题,所造成的金融、经济、社会巨大的破坏力。为了防范系统重要性银行(下称SIBs)负外部性引发系统性风险,对SIBs进行有效的监管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纵观美国次贷危机以来中国SIBs监管的实践,有关SIBs监管立法主要集中在2010年后依据《巴塞尔协议III》及相关国际机构的规则,出台的《中国银行业新资本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商业银行杠杆率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2016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推行了MPA体系,基于中国金融新常态及利率深化改革的背景,从宏观审慎视角加强了对银行业的监管,尤其是SIBs监管。目前,中国SIBs资本充足率已提前达标,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存贷规模也持续上升。但是,受宏观经济下行的影响,加上又经历了2013年资金面紧张和2015年股市震荡,区域性及系统性金融风险上升,SIBs经受着越来越严峻的考验。特别是,SIBs风险管理的基础并不稳固,经营效率和资金配置效率还有待提升,SIBs负外部性监管也存在诸多难题,所以,中国金融监管及SIBs监管任重而道远。基于这样的国际国内背景,本文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研究方法,展开对SIBs负外部性监管问题的研究,并结合国际国内SIBs监管实践及趋势,寻求SIBs负外部性监管的有效对策。全文分为上、中、下三篇。从逻辑和内容来看,上篇为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一章是在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确定SIBs负外部性监管选题。第二章是对SIBs外部性进行的经济学与法学的解析,基于经济学的起点探究法学外部性的内涵及本质。第三章,对SIBs负外部性问题从经济学与法学理论两方面进行破解,为对SIBs负外部性进行监管提供理论依据,并基于法学对外部性问题解决方法的探讨,对法学负外部性的认识进行了总结与延伸。中篇是全文的核心研究部分,共三章。第四章对中国SIBs负外部性传导机制及表现进行了分析,进一步深化了对中国SIBs负外部性问题的认识。第五章从法学视角对当前SIBs负外部性监管立法的现状进行了描述,从经济学视角对中国SIBs主要监管指标进行了阐述,指出了中国SIBs负外部性监管存在的问题。第六章通过考察SIFIs国际监管的实践,探索危机后金融监管的新趋势,总结国际SIBs监管中可借鉴的经验。下篇为全文的理论应用部分,共三章。第七章提出基于金融包容理念的SIBs监管,实证研究了2011年5月《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发布后对中国SIBs监管的有效性问题,并检验了新监管标准的变化对非SIBs监管的公平性问题,提出了运用金融包容理念进行监管的主张。第八章基于法学的思路,赋予金融学的监管内涵,提出了构建中国SIBs负外部性监管框架的建议。第九章是全文的结论与展望。论文可能的创新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运用金融包容理念对SIBs进行监管。金融包容理念是一个新的视角,是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新趋势,也是平衡金融目标“安全、效率、公平”的新介质。金融包容所崇尚公平的监管目标有助于金融机构不唯利益至上,不对利润无限疯狂的追求,是破解金融危机中道德风险的正向激励因素,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监管新导向,是当前实现金融监管目标的重要手段。而且,运用金融包容理念进行监管,是对加强SIBs监管的补充,是对非SIBs差异化监管诉求的体现。通过SIBs践行金融包容理念的社会责任,有助于提高贫困地区弱势群体对金融的可获得性,有助于加强全体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有助于在金融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构筑隔离风险的防火墙。(2)根据经济学原理中的成本收益法,运用效用函数,构建SIBs负外部性治理征税理论模型,给出对SIBs负外部性征税表达式,为对SIBs通过征税管理其负外部性提供理论基础。(3)既采用法学的研究方法,也采用经济学研究方法,使问题的讨论更加深入且更具有说服力。在分析运用金融包容理念进行监管时,除了法学规范性的分析方法以外,还采用了法经济学的方法,通过中国12家上市银行2006——2014年年度数据,运用计量经济学中回归分析法验证了《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2011年银监会颁布)对中国银行业安全、效率与公平的影响。研究发现,监管标准的变化确实降低了SIBs的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对提高SIBs的安全性存在一定的效果,但却降低了非SIBs的安全性,没有对所有银行产生公平的影响。(4)基于对SIBs负外部性基础理论的分析,采用了法学的思路,赋予了金融学的内涵,提出构建中国SIBs负外部性监管框架的对策:第一,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构建征税理论模型,从理论上对SIBs负外部性征税进行破解。第二,运用法学的方法建立事前和事后解决机制。事前重在界定侵害主体和受害人的权利义务,即课以SIBs义务,赋予非SIBs、国家、纳税人更多权利,纠正SIBs与其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权益冲突,以提高对SIBs负外部性监管的效果;事后重在以存款保险制度为依托,完善SIBs危机的市场处置(退出)机制。第三,通过SIBs践行金融包容理念的社会责任来解决负外部性作为社会性的问题,弥补法学与经济学监管中的不足。第四,结合外部性理论发展前沿,提出完善股东及存款人权利救济机制,解决由于监管机构预期救助下的道德风险等问题,以及监管制度不合理带来的社会成本的加大。最后,结合SIBs自身特点,提出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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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F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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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6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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