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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础设施的金融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14 08:20
  金融基础设施是一个功能范畴而非主体范畴,主要由支付系统、证券托管、证券结算、中央对手方和交易数据库五大系统组成,助推实现金融交易中的效率和安全价值。支付和结算等要素原本深藏于金融交易合同履行中,后被分离为独立的规则体系。五大系统是金融交易合同"货银对付"履约规则的具体体现。金融基础设施提升了金融交易的安全性,但在转移金融风险的同时,将交易者承担的风险汇集于自身,形成了金融基础设施的自身风险。为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夯实金融市场的制度基础,我国在健全金融基础设施中,应当明确金融基础设施的地位,厘清金融基础设施与相关者的关系,主动顺应金融基础设施科技化的发展趋势。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 2019,(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金融基础设施的运行机理
    (一)资金端: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
    (二)证券端(9):中央证券存管
    (三)货银对付(12):证券结算系统
二、金融基础设施的独立地位
    (一)金融交易的模型转变
    (二)金融交易的要素分离
        1.交易者自己交易与平台介入交易的分离
        2.交易所的交易平台与支持系统之间的分离
    (三)金融交易的法律价值
三、我国证券交易场所(18)的特殊定位
    (一)证券交易场所的界定标准
    (二)作为金融基础设施的期货交易所
    (三)作为交易平台的证券交易所
    (四)作为债券交易平台的外汇交易中心
四、金融基础设施与相关者的关系
    (一)金融基础设施与证券交易场所
    (二)金融基础设施之间的相互依赖
    (三)金融基础设施与监管部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期货市场中央对手方制度研究[J]. 钟维.  社会科学. 2015(12)
[2]关于具有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的核心原则——支付系统原则和实务特别工作小组的报告[J]. 汪鑫,陈云.  经济法论丛. 2001(01)



本文编号:334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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