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法律困境与探索
发布时间:2024-03-24 22:38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民收入不断提高、理财需求增加的背景下,理财业务开始如火如荼地进行,但同时在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引发了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尤其是对理财活动属性和法律关系,在学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广泛争论。另外,理财业务中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不清,理财业务跨业经营的法律空白和交集,保底承诺能否突破,监管机制缺失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我国金融机构理财业务法规的探索中,需要注意在混业经营趋势下,采取统一立法形式,明确理财业务法律属性,建立防范利益输送机制的相关制度。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我国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种类与法律属性
(一) 理财业务种类
1. 银行性金融机构理财业务
2. 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理财业务
(二) 理财业务的法律属性
二、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法律困境
(一) 金融机构对理财业务属性的规定相互矛盾
(二) 金融机构理财业务中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不清
(三) 理财业务跨业经营的法律空白和交集
(四) 保底承诺能否突破
(五) 关于对银行理财产品在破产清算中的清偿顺序有待明确
(六) 监管机制缺失
三、我国金融机构理财业务法规的探索
(一) 采取统一立法形式来取代目前的分散模式
(二) 理财业务法律属性定位清晰
(三) 保底条款的合法性
(四) 防范利益输送机制的相关制度
本文编号:393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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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我国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种类与法律属性
(一) 理财业务种类
1. 银行性金融机构理财业务
2. 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理财业务
(二) 理财业务的法律属性
二、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法律困境
(一) 金融机构对理财业务属性的规定相互矛盾
(二) 金融机构理财业务中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不清
(三) 理财业务跨业经营的法律空白和交集
(四) 保底承诺能否突破
(五) 关于对银行理财产品在破产清算中的清偿顺序有待明确
(六) 监管机制缺失
三、我国金融机构理财业务法规的探索
(一) 采取统一立法形式来取代目前的分散模式
(二) 理财业务法律属性定位清晰
(三) 保底条款的合法性
(四) 防范利益输送机制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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