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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风险治理系统的建构——以共享单车运营商为核心

发布时间:2021-05-09 10:14
  无桩共享单车创造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和社会效益,但也产生了"单车公害"。同其他"公害"一样,极低的成本-效益比使得公众和受害个体都缺乏动力制止公害的蔓延,监管和行业自律也未见成效。基于不同主体的信息优势和机构能力差异,应建立以共享单车运营商风险治理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而非仅依侵权责任的拓展对运营商施加责任。运营者的义务不应是惩罚具体用户和行为,而在于建立风险监控体系并确保这套体系的有效运转;故此,对监管部门和公众进行信息披露是应有之义,但应充分保护个人用户隐私和商业秘密。在立法和行政许可方式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形下,通过公开招投标协议创设上述权利义务更具合法性、正当性和较理想的成本-效益比。对"单车公害"的治理需兼顾技术创新、商业模式改善和个人信息保护,对其他公害治理亦有借鉴。 

【文章来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4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政府监管的困境
二、运营商规范和行业自律
三、构建以运营商义务为核心的治理机制
四、共享单车运营商管理义务的构成
五、创设运营商义务的途径:招投标合同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城市道路资源经营性使用的法律规制——基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的发展[J]. 叶姗.  比较法研究. 2019(02)
[2]试论“共享单车”的社会风险治理[J]. 李文.  行政与法. 2019(01)
[3]行政约谈法治化研究[J]. 孟强龙.  行政法学研究. 2015(06)
[4]论行政约谈——以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为视角[J]. 胡明.  现代法学. 2015(01)
[5]对我国行业协会性质错位的思考[J]. 义海忠,郑艳馨.  河北法学. 2008(03)



本文编号:317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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