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型Token发行的监管范式转变
发布时间:2021-03-20 23:13
证券型Token发行(STO)的出现与兴起,是对缺乏监管制约和价值支撑的首次代币发行(ICO)所掀起的数字资产新业态浪潮的反思与修正,是创新业态回归金融基本逻辑、寻求与既有法律体系相协调的具体表现。域外以美国为代表的监管机构在现有证券法律框架内,通过适用投资合同分析框架判定数字资产法律性质,以利润获取方式作为判定新型数字资产是否构成证券予以监管的标准。STO存在技术优势和监管合规之间的内生悖论,STO在我国相对严格的金融监管理念下"名存实亡",这种内生悖论的破除需要在保障国家金融主权的前提下有条件地接受制度变革。STO的本土化适用应以宏观审慎和微观行为监管并举的取向看待证券型数字资产在金融机构中的存在方式,以股权众筹的技术选择预留出证券型数字资产在非金融机构中的创新空间。
【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融资模式创新路径下的STO
(一)ICO的生成脉络与兴起动因
(二)ICO向STO转变的内在逻辑
二、证券型数字资产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数字货币商品与证券辨析
(二)DAO调查报告:数字资产证券属性确立
(三)《数字资产投资合同分析框架》:证券型数字资产认定的核心要素
1.利润提供者
2.利润实现方式
3.排除事由
三、我国STO监管范式转变与最佳实践
(一)我国STO本土适用的困境
(二)STO的监管范式转变:数字资产的内生需求
1.数字资产内生需求案例:法定数字货币
2.金融机构:宏观审慎和微观行为监管并重
3.非金融机构:股权众筹试点的技术创新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区块链的规范监管:困境和出路[J]. 邓建鹏. 财经法学. 2019(03)
[2]我国《证券法》上证券概念的扩大及其边界[J]. 邢会强. 中国法学. 2019(01)
[3]“共票”:区块链治理新维度[J]. 杨东. 东方法学. 2019(03)
[4]区块链监管:“法律”与“自律”之争[J]. 凯伦·杨,林少伟. 东方法学. 2019(03)
[5]区块链的安全风险与国际监管趋势[J]. 邓建鹏. 中国信息安全. 2018(12)
[6]分布式账本与传统账本的异同及其现实意义[J]. 姚前. 清华金融评论. 2018(06)
[7]论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从HashFast管理人诉Marc Lowe案谈起[J]. 赵磊. 法学. 2018(04)
[8]法定数字货币对现行货币体制的优化及其发行设计[J]. 姚前. 国际金融研究. 2018(04)
[9]虚拟货币立法:日本经验与对中国的启示[J]. 杨东,陈哲立. 证券市场导报. 2018(02)
[10]ICO本质及监管机制变革[J]. 杨东,黄尹旭. 证券法苑. 2017(05)
本文编号:3091844
【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融资模式创新路径下的STO
(一)ICO的生成脉络与兴起动因
(二)ICO向STO转变的内在逻辑
二、证券型数字资产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数字货币商品与证券辨析
(二)DAO调查报告:数字资产证券属性确立
(三)《数字资产投资合同分析框架》:证券型数字资产认定的核心要素
1.利润提供者
2.利润实现方式
3.排除事由
三、我国STO监管范式转变与最佳实践
(一)我国STO本土适用的困境
(二)STO的监管范式转变:数字资产的内生需求
1.数字资产内生需求案例:法定数字货币
2.金融机构:宏观审慎和微观行为监管并重
3.非金融机构:股权众筹试点的技术创新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区块链的规范监管:困境和出路[J]. 邓建鹏. 财经法学. 2019(03)
[2]我国《证券法》上证券概念的扩大及其边界[J]. 邢会强. 中国法学. 2019(01)
[3]“共票”:区块链治理新维度[J]. 杨东. 东方法学. 2019(03)
[4]区块链监管:“法律”与“自律”之争[J]. 凯伦·杨,林少伟. 东方法学. 2019(03)
[5]区块链的安全风险与国际监管趋势[J]. 邓建鹏. 中国信息安全. 2018(12)
[6]分布式账本与传统账本的异同及其现实意义[J]. 姚前. 清华金融评论. 2018(06)
[7]论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从HashFast管理人诉Marc Lowe案谈起[J]. 赵磊. 法学. 2018(04)
[8]法定数字货币对现行货币体制的优化及其发行设计[J]. 姚前. 国际金融研究. 2018(04)
[9]虚拟货币立法:日本经验与对中国的启示[J]. 杨东,陈哲立. 证券市场导报. 2018(02)
[10]ICO本质及监管机制变革[J]. 杨东,黄尹旭. 证券法苑. 2017(05)
本文编号:309184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jingjilunwen/huobiyinxinglunwen/3091844.html